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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方案

2015/1/13 13:57:55    【我要打印】
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推进我省气瓶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保障民生用气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明确气瓶使用管理者为改革核心,以气瓶充装及检验工作为改革重点,以液化石油气瓶为切入点,转变以强化行政手段为主的传统监管理念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入社会监管因素,扩大社会监管范围,努力营造出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全面理顺气瓶充装、检验、监管等各环节的权责关系,建立健全我省特种设备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
2015年在我省深圳、佛山、东莞三市(或在珠三角九市范围内)实施气瓶安全监管改革试点,2016年在全省全面实施。力争到2017年基本建立以气瓶使用管理者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气体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础,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为保障,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为技术支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重要补充,政府依法监管的气瓶安全监管体系,形成气瓶使用管理者安全责任和守法经营意识到位、社会救助及时、各方监督有力的气瓶安全运行机制,推动我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改革措施
(一)明确气瓶安全权责关系,落实使用管理者第一责任。
气瓶使用管理者是指气瓶使用的管理者,也是使用气瓶充装气体并对外销售的受益者,与瓶装气体使用者构成直接利益关系,应确定为气瓶安全第一责任者。依照相关法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是法定的气瓶使用管理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所规定的气瓶各项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对充装使用的气瓶进行登记并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建立服务档案。
当由于气瓶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瓶装气体使用者有权向气瓶使用管理者提出赔偿要求。气瓶使用管理者应当赔偿,不得拒绝。气瓶使用管理者赔偿后,属于其它相关方责任的,气瓶使用管理者有权向其追偿。
若气瓶使用管理者经由代理商向瓶装气体使用者配送气瓶时,可以与代理商约定代理配送后的赔偿责任。瓶装气体使用者有权直接向代理商提出赔偿要求,代理商应当先行赔偿,并有权在赔偿后依据约定向气瓶使用管理者追偿。
(二)实施气瓶充装和检验监管两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监管模式。
1.改革气瓶使用登记方式,构建以充装单位为责任主体的气瓶管理制度。
将气瓶使用登记制度由登记气瓶转变为登记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向取得许可的气瓶充装单位,即气瓶的使用管理者发放气瓶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上只载明允许使用的气瓶种类,具体的气瓶台账档案由气瓶使用管理者自行登记,其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的种类、制造信息、检验信息和每只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
气瓶使用管理者应当在每只经登记的气瓶上,以钢印的方式标识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有唯一识别的制造出厂编号的直接采用),并在瓶体的显著位置清晰涂敷使用管理者的名称(字号或商号)或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以此构成气瓶的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不齐全或者不清晰的气瓶,不得充装,不得出站。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已在本单位或其连锁经营单位办理了登记并有钢印标识和清晰涂敷的气瓶。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因检验需要消除涂敷信息,应当在检验完成前予以恢复和更新,并确保涂敷信息清晰。
未明确使用管理者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2.改革气瓶检验监管方式,实施政府监督抽检
对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已完成检验,尚未重新投入使用的气瓶进行监督抽检。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到气瓶使用管理者或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现场抽检。重点检查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对应予报废的气瓶是否严格把关,是否非法改造气瓶,瓶阀及其装配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有否按要求恢复涂敷信息等。
对气瓶管理者在用并已充气的气瓶进行监督抽检。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到气瓶使用管理者现场抽检。重点检查气瓶使用管理者是否对存在严重腐蚀或损伤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气,气瓶涂敷信息是否清晰完整,是否非法掺混危害气瓶安全的其他气体等。
监督抽检每年不定期实施,所需费用纳入省级政府财政预算,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质监部门依据监督抽检结果对气瓶充装单位和定期检验机构依法实施查处,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充装溯源和责任保险两项制度,落实瓶装气体使用者权益保障。
1.建立充装质量安全溯源制度,全面推行气瓶信息化管理。
气瓶使用管理者除按规定建立充装前后检查档案外,还应当建立瓶装气体配送档案,并向瓶装气体使用者提供配送凭据,以确保充装质量安全可追溯。若经由代理商配送时,应当核实该代理商的燃气经营许可资格,并自行或要求代理商建立配送档案、提供配送凭据。鼓励气瓶使用管理者采用二维码、射频识别技术等方式对登记的气瓶设置电子标签,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充装前后检查和瓶装气体配送的电子档案。
全省建立统一的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气瓶使用管理者应当按规定对登记的气瓶采用信息化管理,并定期将登记及变更信息汇总到该数据库;鼓励其一并汇总充装前后检查和瓶装气体配送信息。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信息及时反馈给送检的气瓶使用管理者,并同步汇总到该数据库。
2.建立气瓶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气瓶安全风险救助赔付能力。
财政、质监部门要配合保监部门研究制定气瓶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引导气瓶使用管理者通过购买保险提高气瓶发生故障或事故时的赔付能力。发挥保险经纪的产品保障和定价机制作用,增强保险的适用性、投保的便捷性、赔偿的及时性和风险管控的科学性。推动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和对承保人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对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费费率的调整,促进气瓶使用管理者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气瓶安全风险。
鼓励气瓶使用管理者围绕气瓶使用安全与保险公司进一步协商扩大保险范围,使瓶装气体使用者的财产和人身权益得到更多保障。
(四)发挥三大监管作用,建设综合治理体系
1.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引导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开展行业自律监督,发布行业诚信信息,倡导诚信守法的行业风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基于提高安全、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行业企业品牌建设,发动行业企业向安全可靠、群众信赖的气瓶充装品牌聚集,推动行业企业落实社会责任。支持行业协会利用会员单位覆盖优势,开展面向公众的安全用气知识宣传。重视行业协会有关诉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2.发挥群众广泛监督作用,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广泛宣传,及时组织核实群众举报线索,落实举报奖励。基于全省统一的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向消费者提供气瓶基本信息查询,促进气瓶使用管理者强化气瓶信息化管理。通过“智慧质监APP”手机软件的建设,在“身边的充装站”栏目发布全省充装单位及其代理商的地址、电话等信息,并引入行业协会和气体使用者评价排名及监督执法信息发布机制,引导公众选择安全质量可靠的瓶装气体品牌。
3.发挥政府部门协同监管作用,着力规范市场秩序。
继续强化对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检查执法,严格实施市场退出制度和吊销许可证后的从业禁止性规定。建立质监、燃气主管、安监、交通等部门的协同执法机制,针对气瓶充装、代理、运输、配送的经营链条开展全链条对接执法。组织开展气瓶充装站配送对象的周期性分析,发现用气量大、疑似非法从事燃气代理配送经营的,及时通报燃气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或取缔。向有关部门全面开放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支撑其相应环节执法需求。
四、组织实施
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气瓶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气瓶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落实使用管理者有关权责。
质监、燃气主管、安监、交通、工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社会组织,保险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合力。法制、质监部门要加快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配套法规政策的制修订工作,保证本次改革顺利实施。

深圳、佛山、东莞市(或在珠三角九市范围内)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研究解决改革触及的深层次问题,为全省改革工作提供借鉴。要及时跟进并评估改革方案,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向全省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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