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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气体》期刊

2017年第六期

2019/6/6 11:34:15    【我要打印】

医用氧GMP评估检查系列报道(三)

——清远市联升空气液化有限公司

20171027日上午,协会医用氧检查组在秘书处符建敏的组织协同下,组长李华、检查员罗宇斌、郑思伟对清远市联升液化气体有限公司医用氧生产质量管理安全风险监测进行评估检查。

检查组成员与联升公司医用氧生产负责人刘永、刘谨、袁梦月等在会议室召开了首次工作会议,互致介绍,宣读了评估检查工作流程及纪律,在医用氧质量负责人袁梦月,安全管理刘谨的带领下,检查组对医用氧的生产及充装现场、储罐存放现场、医用氧清洗现场、化验室等进行了现场检查,按照检查表的内容核实查阅公司的管理文件、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原材料的货源记录等资料。现场检查及文件查阅工作结束后,检查组成员与企业相关负责人将评估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了沟通确认。

 

医用氧企业评估检查系列报道(四)

--文川气体、巨升气体

20171117日,协会医用氧检查组组长李华、检查员罗宇斌、唐英平,在协会符建敏的组织协同下,对深圳市文川实业有限公司开展医用氧评估检查。

检查组成员与深圳市文川实业有限公司医用氧生产负责人陈日富、吴淦平等人按程序召开首次会议,沟通评估检查工作及宣读评估检查组织纪律,听取了陈日富对公司医用氧生产情况介绍后,在陈日富、吴淦平等人的带领下,检查组对企业生产现场的医用氧储罐、医用氧气瓶充装现场,化验室等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照医用氧附录检查表抽查核实公司的管理文件、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资料,在现场检查及文件查阅工作结束后,将评估检查情况与陈日富、吴淦平等人进行沟通确认。

20171118日,协会医用氧检查组组长李华、检查员罗宇斌、唐英平,与协会符建敏,在东莞市巨升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开展医用氧评估检查工作。

检查组与巨升公司负责人莫锦升、总经理莫均毅及医用氧负责人秦福安、医用氧质控员袁彩纳、气体顾问吴选娣等人按程序召开了首次会议,沟通评估检查工作及宣读评估检查组织纪律,听取了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医用氧生产情况的介绍,以及东莞医用氧市场的情况,在医用氧负责人秦福安、质控员袁彩纳等人的带领下,检查组对企业生产现场的医用氧储罐、钢瓶、化验室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照医用氧附录检查表抽查核实公司的管理文件、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资料,在现场检查及文件查阅工作结束后将评估检查情况与公司负责人莫锦升、总经理莫均毅等人进行了沟通确认。

 

医用氧企业评估检查系列报道(五)

--湛江氧气厂

20171120日,协会秘书长王芳陪同由组长彭德敏带队、高金枝、陈振吼等3人的检查组,前往粤西地区的湛江氧气厂,开展全省医用氧生产质量管理风险监测项目的评估检查工作。

20171021日上午,彭德敏带队的检查组到达湛江氧气厂,开始现场评估检查工作。湛江市药监局局长周岚等相关领导在现场指导观摩协会检查组的工作,湛江氧气厂厂长沈沉、副厂长林媛、徐文利等对监管部门及协会的现场指导检查表示感谢,通过短会分别做了相关工作介绍,组长彭德敏宣读了检查通知及检查纪律等,随后湛江市药监局周岚局长等人与检查组在沈沉厂长、徐文利副厂长等的陪同下,按照检查程序及要求,对公司的医用氧生产车间、化验室、生产工艺设备等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生产现场与监管部门开展工作交流,沟通互动,加强了解。

湛江氧气厂是一家有着52年历史的国有企业,也是协会的副会长单位,在粤西地区的气体行业中有着良好的信誉和影响力,湛江氧气厂多年来在沈沉厂长的带领下,一直非常重视医用氧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医用氧GMP的各项管理工作中,积累和形成了细致、规范和严谨工作作风,让检查组深有感触,企业和员工对待工作的责任感和责任心也特别值得气体行业学习和借鉴。

绿树掩映下的湛江氧气厂,给人的感觉清爽舒适,干净整洁,因为城市化的发展进程,在不久的将来,企业将面临搬迁改造,在此,祝愿湛江氧气厂未来更美好!

 

医用氧企业评估检查系列报道(六)

--普莱克斯、珠江气体

20171123日,协会医用氧生产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查组组长马勇睿、组员朱运君、袁梦月在普莱克斯(惠州)工业气体广州分公司开展评估检查工作,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建管处岳霄霄以观察员身份到场观摩指导。公司总经理袁广宁,质量授权人郑思伟、生产负责人张平及相关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协会的检查工作,检查组按要求认真完成各项检查程序,在总结短会上袁光宁重点提出希望协会向广东省药监局提议发放液态充装许可证的建议,协会将根据企业提出的建议,向省药监局相关部门如实反映企业提出的客观问题。

 

24日,检查组前往广州珠江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继续进行检查工作,公司总经理刘源、质量授权人周雄、生产负责人谭文钦欢迎检查组到来,周雄厂长简单介绍了公司情况,随后检查组成员按检查要求有序的进行各项检查工作,检查组对珠江气体医用氧生产及管理的规范给予了好评。

 

医用氧企业评估检查系列报道(七)

--高发气体、高发特气

20171123日上午,由组长郭玉明带队、组员李德辉、林文富的检查组,在深圳高发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评估检查工作。

20171124日上午,检查组在深圳高发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开展评估检查工作。

    

医用氧企业评估检查系列报道(八)

从化信和、广钢林德

20171123日上午,由李平带队的检查组,在广州从化信和气体有限公司开展评估检查工作。

20171124日上午,检查组在广钢林德气体(广州)有限公司开展评估检查工作。

 

医用氧企业评估检查系列报道(九)

--蕉岭制氧氧厂

20171129日,协会秘书长王芳陪同由组长马勇睿带队、朱运君、魏丽娟等3人的检查组,前往梅州蕉岭制氧厂,开展全省医用氧生产质量管理风险监测项目的评估检查工作。

20171130日上午,组长马勇睿带队的检查组来到蕉岭制氧厂,展开评估检查工作,与蕉岭制氧厂厂长徐红章、质量负责人谢丽玲等通过短会分别作了检查情况介绍,按照评估检查程序及要求,对公司的医用氧生产车间、化验室、生产工艺设备等进行了现场检查,蕉岭制氧厂目前采用的是80立方的小型制氧机生产医用氧,检查组对制氧机生产中在运行、节能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帮助企业提高生产效率。

 

 

参加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信息化系统

暨学习十九大精神培训班

 

为提高党建工作管理与服务水平,结合当前学习十九大精神的部署,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委在2017127---9日期间,在佛山市举办了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信息化系统暨学习十九大精神培训班,协会党支部党务、秘书长王芳积极参加此次专项培训,通过学习更好地掌握网上党建工作系统的工作流程,提高协会的党建工作水平。

7日下午2点,省民政厅副厅长王长胜作开班仪式的动员讲话,传达广东省委关于十九大精神的工作部署,对全省社会组织党组织十九大宣传学习工作的积极开展给予肯定,要求各党组织领会贯通十九大精神,提升党组织建设,更加坚定理想信念,坚决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积极作用,人十九大精神在广东结出最丰硕的成果,动员讲话结在培训会议现场引起积极的反响,各党组织代表对动员讲话回报以热烈的掌声。

广东省十九大代表程祖彬作十九大精神的宣讲,与参加学习培训的党组织代表分享了参加十九大的深刻体会,生动详实地讲述参加十九大的激动心情与无比的自豪感,对十九大的主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作了深入细致的阐述,特别对报告提出的“新时代、新征程、新篇章”,四个深刻体会等等内容作了深刻的宣讲,让在座的党组织代表深受感动,程祖彬代表号召参加学习的党员代表紧紧团结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爱党爱国,做好党建工作,做合格党员,做合格党建工作者。

广东省委党校朱定祥教授与参加学习培训的党组织代表解读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订案)》,对修订后的党章进行理论化的阐述讲解,进一步加深对党章的深刻理解。

广东省委组织部一处曾勇处长与参加学习培训的党组织代表进行党务授课,讲授党组织书记如何做好党务工作,讲授新时代基层党建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在突出政治性、提升组织能力、强化支部责任、突出民主集中制上下工夫;鼓励基层党组织积极开展支部活动,做好服务工作;对基层党组织的各项党建工作进行了全方位的讲解,非常契合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实际。

培训期间,各党组织代表通过交流和学习,掌握了网上党建系统平台的流程和应用,对党组织的信息化建设,强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加培训班的党组织代表通过三天的学习培训,收获丰硕,纷纷对省社会组织党委精心安排的学习培训表示由衷的感谢,并深深体会到省社会组织党委及各级领导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视以及对党务工作者的关心爱护,协会党支部将认真传达学习精神,感悟十九大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以十九大精神为引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团结广大党员,齐心协力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向新台阶,期待在省社会组织党委的带领下有新的作为!

 

 

2017第二期气体分析员培训报道

 

应广东华特气体等多家气体企业提出的培训及取证要求,1130-123日,协会与广州市化工教育培训中心再次举办了2017第二期气体分析员资质及取证考试的培训,本次培训共有21名学员报名参加学习,其中广东华特气体的质检部门有多人参加培训,为不影响该部门的日常工作,协会积极组织老师亲临现场提供培训服务。按照培训课程的安排,特邀请大特(广东)气体有限公司总经理汤润胜给学员讲授气体分析课程;化学检验、气体分析课程等贴合企业实际,在3天多的培训期间学员们认真学习,积极与各授课老师展开互动,形成良好的学习气氛。

 

广东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

16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7年会报道

    2017119日,初冬季节的广州温暖和煦,广东气体迎来了一年一度的盛会:广东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第16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7年年会,在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在会议的举办地点----广州恒大酒店,来自省内外90多家企业的130多位代表欢聚广州,共同庆贺广东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第16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7年年会的胜利召开。

9日上午1000,在广州恒大酒店一楼一号厅召开了协会的年终理事会,35家理事单位代表等共42人莅会(其中9家理事单位请假,)会议由会长马建武主持,马会长对莅会的理事及代表作2017年协会工作及协会党支部2017年度工作的总结,对2018年的工作计划进行审议,审议内容包括新入会的8家气体及气体相关企业,分别是:(1.广州加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深圳市中光远科技有限公司3.北京鼎力华业测控仪表有限公司4.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5.清远市华业气体有限公司6.加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7.定南县华康气体8.泊头市创汇钢瓶责任有限公司);会议就2018年因协会换届工作筹备的问题,提出了换届延迟一年进行的建议;副会长郭玉明作为监事代表作协会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情况的汇报。

与会副会长代表分别发言,邓韬、傅铸红、许庸伟、刘贤熙、吴鉴南、徐汝峰等各位副会长对协会2017年开展的各项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特别提出了协会在今年全省医用氧企业GMP的评估检查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各副会长都表示应积极支持协会的工作,开拓创新,为全省气体行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协会医用氧检查组组长李平汇报了2017年协会受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在上半年开展的15家医用氧企业GMP实施效果评估检查的工作情况的总结,并对即将开展的25家医用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检查工作进行通报。

2017119日下午14:00,会员大会在广州恒大酒店国际宴会厅隆重召开, 省内外90多家单位共130多名代表出席了大会,马建武会长主持会议,马建武会长首先对积极参与此次年会的代表们表示了感谢,对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大力支持表示了感谢,将协会2017年度的开展的工作进行总结,提出2018年度的工作计划,希望在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做好协会各项工作,共同维护和发挥广东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的作用。

协会副会长单位: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气体公司董事长石平湘出席会议并发言,石平湘董事长对年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对协会在近年来开展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并与会员代表们分享了近年来广东气体市场的发展状况及对今后一段时间的展望,希望广东气体的同行在新的一年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创建更加充满活力的广东气体市场。

协会副会长郭玉明,同时也是协会医用氧检查组的组长,将2017年协会受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在上半年开展的15家医用氧企业GMP实施效果评估检查的工作进行了总结汇报,并对即将开展的25家医用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检查工作与会通报。

 大会的专业的技术交流环节由专委会主任刘晟主持,刘晟主任介绍了主讲嘉宾及技术交流内容,对技术交流的内容进行专业介绍。以下6家技术发布企业1. 北京鼎力华业测控仪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会斌:《低温介质的液位测量技术急物联网仪表》、2. 香港久泰安全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林培基:《气体安全分享》、3. 广东茂文律师事务所何国瑜律师:《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4. 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邬思敏:《罐通天下—--物流配送管理平台》 5. 捷瑞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段春波:《特气供气系统应用》、6. 深圳市中光远科技有限公司郑金炎:《瓶气管理新模式》,与参会代表们分享行业最新的专业技术与信息,取得良好反响。

2017119日晚18:00在欢快的乐曲声中,广东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年会答谢晚宴在热闹喜庆的气氛中开场,会长马建武和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石平湘董事长分别致辞,晚宴中准备了备受大家喜欢的中华传统节目《川剧变脸》和喜闻乐见的民歌演唱,节目表演惟妙惟肖,歌曲演唱深入人心,带给出席晚宴的代表们非常欢快的感受,华特公司石平湘董事长还特地登台献唱,为晚宴助兴;广州空分设备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洪金树特地在晚宴致辞,为晚宴提供丰富的礼品;节目之余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为参会代表准备了丰富的奖品,开心热闹的抽奖环节,将年会的气氛推向高潮,引来参会代表们的无数喝彩,在不舍和掌声中,晚宴圆满落下帷幕。

   协会全体工作人员感谢会员代表们及嘉宾参加2017年会,感谢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为年会提供的大力支持!

 

广东华特气体参观交流报道

20171110日,年会的第二天,协会秘书处的组织下,30多位参加年会的代表前往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参观交流,受到华特气体总经理傅铸红、石廷刚、张均华等公司负责人的热烈欢迎,代表们首先参观了华特公司旗下所属公司:广东华南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张均华带领大家参观了公司生产制造车间及成品区等,热忱为代表们介绍公司的产品,并对大家一直以来支持公司的产品表示感谢。

在结束广东华南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的参观交流,30多位代表前往广东华特气体公司总部参观,在总经理傅铸红、副总经理石廷刚等的带领下参观华特公司生产现场,参观学习在气体安全生产和现场的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代表们结合各自企业实际,交流探讨,从参观学习中认识到各自企业需要改进的地方,在参观和交流中得到提高进步,受益匪浅。

参观交流结束,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尽地主之谊,设宴招待前来参观交流的代表们。

 

2017年年终理事会会议纪要

 

时间:2017119日上午10:00

地点:广州恒大酒店1号会议室  (酒店一楼)

主持:马建武

参会人员:理事、监事单位代表。45家应参会理事单位,本次到会35家单位代表42人, 10家单位请假

会议主要内容:

    一、马建武会长作协会2017年度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计划、协会党支部2017年度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计划。

二、郭玉明副会长代表监事会公布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2017财务状况。

三、审议通过了2018年协会换届延迟一年进行的提议。

四、与会副会长们分别发言,邓韬、傅铸红、许庸伟、刘贤熙、吴鉴南、徐汝峰等各位副会长对协会2017年开展的各项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特别提出了协会在今年全省医用氧企业GMP的评估检查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各副会长都表示应积极支持协会的工作,开拓创新,为全省气体行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五、审议通过8家新的企业加入协会,分别是:1.广州加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深圳市中光远科技有限公司、3.北京鼎力华业测控仪表有限公司、4.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5.清远市华业气体有限公司、6.加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7.定南县华康气体有限公司、8.泊头市创汇钢瓶责任有限公司。

六:李平代表协会医用氧检查组作201715家医用氧企业GMP实施效果评估检查情况的总结汇报,并介绍了年会后即将开展的全省其他25家医用氧企业的评估检查计划。

 

中气协广州交流简讯

20171117日上午,中国工业气体协会秘书长洑春干、宋芳芳等应邀到协会交流,马建武会长、副会长石廷刚、秘书长王芳等与洑春干秘书长座谈交流。

秘书长洑春干此前在副会长石廷刚的陪同下参观了位于云浮的加氢站项目,在广州期间到访广东气体协会,与协会开展工作交流,了解广东气体协会近年来在气体行业开展的服务工作;马建武会长对洑春干秘书长到协会指导交流工作表示了感谢,希望今后加强沟通交流,互相学习,提高协会的专业服务水平。

 

 

杭 氧 集 团 交 流 简 讯

2017128日下午,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徐建军,杭氧股份气体中心副总经理寿玉瑞、王宝龙等到访协会座谈交流。

马建武会长对徐建军副总经理一行到访协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在愉快的座谈交流中,马建武会长对杭氧集团在气体事业方面的全面发展由衷赞赏,徐建军副总经理就杭氧集团在气体行业尤其是气体销售方面的情况作了介绍和交流,希望借助广东工业气体行业协会的平台,在广东省推广杭氧气体,服务广东气体市场。广钢气体能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肖守鹏同期在协会交流。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研讨会简讯

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起的、浙江省工业气体协会等主办的《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研讨会》,于2017122--3日期间,在杭州金溪山庄召开,为适应时代发展变化以及充装站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地发起了此次技术研讨,会议邀请了广东、江苏、上海、重庆等各省市气体协会的负责人参与,协会秘书长王芳、李平及会员单位:空气化工产品(广州)有限公司的代表吴海波等一同参加了研讨会。

浙江省工业气体协会会长、气标委副主任委员沈建林主持了会议,气标委张保国副秘书长以及国家技术标准的起草、制订者陈霖新、蔡令放教授等多人出席会议发言,对技术标准的修订发表意见和建议,各省市气体协会的负责人及参会企业代表也纷纷发表建议,共同推动新的管理模式,对原标准提出修订建议。

 

 

医用氧广东研究中心成立会议简讯

20171125日上午,中国气体协会医用气体及工程分会----广东省研究中心成立大会,在协会副会长单位:深圳高发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在深圳南山区金翠酒店举行了成立及挂牌仪式。

会议由中国气体协会医用气体及工程分会秘书长漆家学主持,广东气体协会副会长石廷刚、郭玉明、李超,协会秘书长王芳等出席了会议,会议同时邀请了深圳卫生经济学会沈东明会长以及深圳市人民医院沈培义副院长、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郭长春副院长以及多家医院在医用工程方面的负责人、部分医疗设备公司负责人等一同参加了成立大会。

申中国气体协会医用气体及工程分会广浩副秘书长宣读了同意成立“中国气体协会医用气体及工程分会广东省研究中心”的函,中心主任由高发气体总经理徐汝峰担任,副主任包括李超、石廷刚、郭玉明、李平等7人,颁发了主任及副主任聘书,在与会代表的掌声中,漆家学秘书长、徐汝峰总经理在会议现场举行了揭牌仪式。

深圳卫生经济学会沈东明会长以及深圳市人民医院沈培义副院长、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郭长春副院长分别代表医用气体的使用单位发言,对研究中心在今后开展的医用气体应用及操作使用规范等方面的专业服务非常赞同,并表示将大力支持研究中心的工作,预防和杜绝在医用气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相互支持、相互合作。

 

漆家学秘书长对各方的支持表示了感谢,将研究中心成立的目的及作用进行阐述,积极为医院及终端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在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提高上大有可为。

徐汝峰总经理表示中心的成立对高发公司而言是大事和喜事,对此表示感谢,希望各方支持协作,发挥优势,共同为行业的发展服务。

 

 

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

30 周 年 庆 典

10月末的江苏南京,秋高气爽,在景色宜人的南京国际会议中心,迎来了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30周年庆典暨第二十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这是国内气体行业隆重的盛典,国内气体行业先后有600多人聚会南京参加此次盛典,广东气体协会的众多代表:马建武会长、王芳秘书长;广钢林德气体(广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超、刘晟;广东华特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傅铸红、石廷刚、李平;深圳高发气体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汝峰等人参加了此次盛会。

1028日下午四点,召开了中气协八届七次理事会,会议由杜军理事长主持,洑春干秘书长汇报了中国气协2017年度工作报告及2018工作计划等,审议通过了30周年庆典各项颁奖内容及安排,各参会理事代表对30周年庆典的召开给予了极大的支持。

29日上午9点,庆典大会开幕,理事长杜军首先致辞,杜军致辞回顾了30年来中气协在机构建设及专业领域不断发展壮大的历程,目前中气协拥有近千家会员,其中16家副理事长单位、37家理事单位,8个分支机构,建立了氢气、二氧化碳、气体压力设备、气体分析技术及仪器设备、焊接等5个专业委员会,建立了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医用气体及工程等3个分会,以及百余名全国工业气体行业著名科技人员组成的专家网,搭建了一个技术性强、交流广泛的合作平台,日渐形成一个在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行业组织。

洑春干秘书长汇报和展望了来年中气协的工作计划,特别提出努力推动我国在氢能经济发展、气体产品认证工作、医用气体工程竣工验收及检测工作等与气体相关的各项工作,完善团体标准体系,参与修订国家标准规范并及时传递动态,推动中气协的更高更全面的发展。

出席30周年庆典的还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副局长高继轩、南京大学副校长潘毅、中国石油化工联合会副会长傅向升等领导,分别与会致辞,祝贺中气协30周年华诞,。

会议期间,举行了中气协各分支机构的授旗仪式,颁发了2017年度工业气体行业知名品牌、行业突出贡献、优秀企业、领军企业、领军人物等等各项大奖。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荣获优秀民营企业、创新企业等4项大奖,傅铸红总经理喜获气体行业领军人物大奖;广东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荣获全国气体行业先进地方协会荣誉,秘书长王芳被评为全国气体行业协会优秀秘书长。

 

 

质检总局关于废止修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

安全技术规范及文件的公告

2017年第10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检验检验机构鉴定评审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已由中介服务转为技术性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质检总局已发函调整了质检总局发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程序、收费方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质检总局对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废止《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和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单的公告》(2016年第2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

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改由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三、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行政许可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考试工作,并向社会公布鉴定评审机构和考试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工作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对每个行政许可事项,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均不得少于2家。鉴定评审机构对其接受委托的鉴定评审事项负责。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和考试机构后,请及时报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四、受委托承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工作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本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时组织参加法规标准培训。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各自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和考试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再符合条件的机构应中止委托,以持续保持鉴定评审和考试工作的质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质检总局

20171121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11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1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1130

 

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

201711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瓶安全工作,预防气瓶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的运输、经营、使用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气瓶的设计、制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本条例所规范的气瓶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消防灭火器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瓶装气体,是指以压缩、液化、低温液化(深冷型)、溶解、吸附等方式装瓶储运的气体。

  第三条 气瓶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气瓶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瓶装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做好瓶装气体的运输、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瓶装气体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使用车用气瓶的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气体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瓶装气体水路运输工具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瓶装燃气的经营许可管理,对瓶装燃气的经营、使用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瓶装燃气的安全事故预防。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瓶装气体销售单位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实施行业自律监督,发布行业诚信信息,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行业的标准制定、信用等级评定、安全评估评价和安全技能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依法对瓶装气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气瓶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气瓶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气瓶安全意识。

  气瓶充装单位和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应当向瓶装气体使用人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引导其正确使用瓶装气体。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气瓶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对违反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开展气瓶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 建立气瓶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投保气瓶安全责任保险。

  第九条 从事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资格后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取得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气瓶使用登记证上载明的品种范围内的气瓶。

  第十一条 建立气瓶唯一识别编号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登记的气瓶瓶体上标识唯一识别编号;气瓶具有唯一识别编号出厂钢印的应当直接采用。

  第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登记、标识、保养、气瓶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和瓶装气体安全使用指导的首负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在气瓶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充装单位的名称(字号或者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

  (二)建立气瓶采购验收制度,采购气瓶时应当查验和记录销售方出具的气瓶制造许可证、出厂资料,保证所购买的气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不得采购、存储无合法来源的气瓶,采购验收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三)建立气体质量进货验收制度,逐批查验货源单位出具的气体质量证明书并进行必要的检测,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进货验收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建立瓶装气体销售台账制度,逐批核实瓶装气体销售单位经营资质,确保充装活动有据可查,所充装销售的瓶装气体具有可追溯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不得充装与气瓶允许充装介质不一致的气体,并对其充装的气体质量负责,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危及气瓶安全;

  (六)负责充装环节气瓶的维护、保养,充装前后应当检查并逐只记录检查情况,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七)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或者以其他技术手段标示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八)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九)制定气瓶充装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并定期演练。

  第十三条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应当遵守第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外,还应当在充装前确认车用气瓶充装介质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的燃料种类相符;对在本单位首次充装的车用气瓶,应当验明车用气瓶的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信息登记档案,对在本单位充装的气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气瓶的品种、制造信息、检验信息和唯一识别编号等信息,并及时更新。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还应当登记车用气瓶的安装信息和机动车登记信息。

  第十五条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气瓶信息数据库,向其他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放数据查询权限,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依托气瓶信息数据库建立行业诚信信息发布机制和消费者评价机制,为消费者了解企业信用信息和参与气瓶安全监督评价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气瓶登记信息上传至省气瓶信息数据库,并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气瓶:

  (一)未在本单位登记的;

  (二)瓶体未设置唯一识别编号的;

  (三)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规定涂敷信息的;

  (四)存在明显损伤、严重腐蚀的;

  (五)超期未检验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

  违法改装、改造或者翻新的;

  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

  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现存在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气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者报废处理。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发现存在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气瓶,应当要求车用气瓶使用人及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者报废处理。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采用二维码、射频识别技术等方式对其登记的气瓶设置电子标签,并采用电子档案记录充装、运输、经营、使用、检验全过程信息的,可以不再采用纸质档案记录。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定制在瓶体压制充装单位凸型标志的专用气瓶。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采用有统一充装管理体系的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经营。

  第二十条 气瓶检验机构对气瓶的检验工作和检验报告负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满足特种设备动态管理要求的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对所检验的气瓶进行建档管理;

  (二)检验结束后及时出具客观、真实的检验报告,并按照送检的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反馈气瓶检验信息;

  (三)按照规定在经检验合格的气瓶显著位置涂敷下次检验日期以及使用截止日期或者终止使用日期;

  (四)因检验需要消除气瓶瓶体涂敷信息的,应当在检验完成时予以恢复,并确保涂敷信息清晰完整;

  (五)对已设置电子标签的气瓶进行检验时,应当确保检验完成后气瓶的电子标签完好且与气瓶瓶体相对应,并按照要求更新电子标签中的气瓶检验信息;

  (六)检验时发现存在影响气瓶安全的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七)自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记录处理后的气瓶流向。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气瓶安全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违法更改气瓶唯一识别编号或者制造信息;

  (二)伪造或者违法更改气瓶涂敷信息或者电子标签;

  (三)对气瓶进行焊接、挖补改造或者将报废气瓶翻新;

  (四)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检验标志;

  (五)将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但未经检验机构破坏性处理的气瓶交予除气瓶检验机构以外的其他人。

  第二十二条 瓶装气体托运人和承运人不得托运或者承运已充气但未按照规定涂敷信息、未设置警示标签或者充装标签的气瓶。

  第二十三条 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并对其销售的瓶装气体质量依法承担责任,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二十四条 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瓶装气体进货验收和销售台账制度,进货验收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发现已充气但未按照规定涂敷信息、未设置警示标签或者充装标签、存在明显损伤或者漏气,以及超过下次检验日期、使用截止日期或者终止使用日期的气瓶时,不得继续销售,应当退回到气瓶充装单位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五条 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应当向瓶装气体使用人按次提供瓶装气体销售凭据。瓶装气体使用人发现气瓶涂敷的信息与销售凭据不一致、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或者可能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有权拒收并要求调换瓶装气体。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调换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气瓶充装单位直接向瓶装气体使用人销售瓶装气体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瓶装燃气销售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在每年度对用户进行至少一次入户安全使用指导检查,重点检查瓶装燃气胶管、阀门等配件的安全使用情况并予以记录,相关服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及时制止用户违规使用瓶装燃气,书面提醒用户及时整改其他安全隐患。

  气瓶充装单位直接向用户销售瓶装燃气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提高服务质量,对用户瓶装燃气的相关配件予以免费更换。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

  (一)向未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燃气;

  (二)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瓶装危险化学品经营;

  (三)销售或者提供无合法来源的瓶装气体;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二十八条 瓶装气体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气瓶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

  (二)向已充气气瓶充装其他物质;

  (三)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四)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和使用燃气;

  (六)使用未按照规定涂敷信息或者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的气瓶盛装气体;

  (七)对已充气气瓶进行加热;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车用气瓶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需要安装或者更换车用气瓶的,应当选用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车用气瓶;

  (二)因安装车用气瓶导致机动车车辆技术数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车用气瓶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气瓶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四)配合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办理车用气瓶登记和信息的更新,主动提交车用气瓶的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以及检验报告等;

  (五)车辆报废时,车用气瓶应当随同车辆同时报废;

  (六)车用气瓶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对瓶装气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气瓶和瓶装气体的安全实施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和查处的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发生瓶装气体泄漏或者气瓶爆炸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非气瓶充装单位的,应当通知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充装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事故处置和提供相关信息。已经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应当通知气瓶保险人及时理赔。

  第三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气瓶充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充装,没收违法充装的气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气瓶充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气瓶充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所充装的气瓶上设置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气瓶充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登记气瓶信息、未按照要求上传气瓶登记信息或者上传信息不真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违法充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气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者报废处理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气瓶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检验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伪造或者违法更改气瓶唯一识别编号或者制造信息,违法对气瓶进行焊接、挖补改造或者将报废气瓶翻新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有关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行为涉及的气瓶及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生产工具,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检验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伪造或者违法更改电子标签或者涂敷信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有关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气瓶检验标志从事气瓶或者瓶装气体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将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但未经检验机构破坏性处理的气瓶交予除气瓶检验机构以外的其他人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检验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瓶装气体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或者承运已充气但未按照规定涂敷、未设置警示标签或者充装标签的气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瓶装燃气销售单位未建立瓶装气体进货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瓶装燃气销售单位继续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瓶装气体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气瓶充装单位未向瓶装气体使用人按次提供瓶装气体销售凭据或者拒绝调换瓶装气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瓶装燃气销售单位或者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用户进行入户安全使用指导检查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向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二)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瓶装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营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瓶装气体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因安装车用气瓶导致机动车车辆技术数据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依法对瓶装气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按照法定条件或者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依法对气瓶安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发现在用气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五)发现气瓶安全相关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气瓶安全相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六)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失职的;

  (七)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11日起施


 

广东气体市场走势月报

201711-12月)

[市场综述]

本期氧、氮、氩价格持续上升,高纯氦由于国际上的价格调整,未来会出现价格上浮,稀有气体类由于中国航天及暗物质研究把17年底及18年初氙气部分产能消化,将会出现氙气紧张情况,由于作为六氟化硫的原料氟化氢价格持续升高,本期价格约为52000/吨,六氟化硫价格有所提高,2018年第一季度六氟化硫价格还将持续在高位。

[成交价格快报]

注:价格指数以20128月价格为标准基础,核算按照广东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市场价格调查指引》执行。

大宗气体

11-12月液态气体市场信息

产品名称

省内送货

客户自提

本期指数

较上期

本期指数

较上期

1150

1167

1140

1156

2821

2852

六氟化硫

--

--

929

液氨

--

--

744-784

丙烷

--

--

781-784

丙烯

--

--

760-791

价格指数走势图---槽车自提(201711-12月)


 

价格指数走势图---槽车送货(201711-12月)

上述数据提供企业:广州广钢气体有限公司

佛山德力梅塞尔气体有限公司

惠州市方舟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福建德尔科技有限公司

 

瓶装气体

 

11-12月瓶装气体市场信息

产品名称

客户自提

本期指数

较上期

氧化亚氮

1493

一氧化碳

556

乙炔

905

甲烷

600

备注:氧化亚氮规格(20kg,40L)、一氧化碳规格(7.5MPa,40L,99.5%)、乙炔规格(5kg,40L)、甲烷(99.9%

 

 

价格指数走势图---瓶装气体批发(201711-12月)

上述数据提供企业:广州盛盈气体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特气体有限公司

 

气体配套设备

 

11-12月气体配套设备市场信息

产品名称

客户自提

本期指数

较上期

无缝钢瓶

695-863

杜瓦罐

750

汽化器

800

备注:无缝钢瓶(WP15 MPa40L)山东天海瓶,杜瓦罐(WP2.02MPa,175L),汽化器(空温式管子翘片,WP2.75 MPa

 

价格指数走势图---气体配套设备(201711-12月)

上述数据提供企业:北京市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山东天海)

广东华南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

 

 

气瓶充装及检验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汇编

广东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2017.12

 

1 法律、法规、规章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

 

1.1.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

1.1.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

1.1.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

1.1.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

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

 

1.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

1.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

1.2.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令第583

1.2.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

1.2.5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

 

1.2.6《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公告

1.2.7《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号公告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156

1.3.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

1.3.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

1.3.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

1.3.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

1.3.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

1.3.7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1.3.8《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粤质监规〔2017.1

1.3.9《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145

1.3.10《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2 安全技术规范

2.1.1 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1.2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2.1.3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2.1.4 TSG R6004-2006《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

2.1.5 TSG RF001-2009 《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2.1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2.2 TSG 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2.2.3 TSG ZF003-2011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2.4 TSG R6001-201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2.3.1 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3.2 TSG R4002-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2.4  TSG 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5  TSG24-2015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6.1 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2. 6.2 TSG D5001-200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2.6.3 TSG D6001-200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2.6.4 TSG D7004-2010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2.7.1 TSG Z6001-201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2.7.2TSG Z7001-2004

2.7.3 TSG Z7002-2004

2.7.4 TSG Z7003-2004

2.7.5 TSG 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2.7.6 TSG 03-201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2.7.7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2.8  TSG 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2.9  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标准

 

3.1气瓶基础

3.1.1 GB/T 7144-2016《气瓶颜色标志》

3.1.2 GB 7231-200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3.1.3 GB 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3.1.4 GB 16804-2011《气瓶警示标签》

3.1.5 GB/T 13005-2011《气瓶术语》

3.1.6 GB/T 15384-2011 《气瓶型号命名方法》

3.1.7 GB/T 16163-2012《瓶装气体分类》

3.1.8 GB/T 33145-2016《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

3.1.9 GB/T 33146-2016《液化二甲醚瓶阀》

3.2.0 GB/T 33147-2016《液化二甲醚钢瓶》

   

3.2气瓶产品

3.2.1 GB 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

3.2.2 GB 5100-2011《钢质焊接气瓶》

3.2.3 GB 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

3.2.4 GB 11638-2011《溶解乙炔气瓶》

3.2.5 GB 11640-2011《铝合金无缝气瓶》

3.2.6 GB 17258-2011《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3.2.7 GB 17259-2009《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3.2.8 GB 17268-2009《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

3.2.9 GB 19158-2003《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3.2.10 GB 24159-2009《焊接绝热气瓶》

3.2.11 GB/T 28054-2011 《钢质无缝气瓶集束装置》

 

3.3气瓶充装

3.3.1 GB 13591-2009《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

3.3.2 GB 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3.3.3 GBT 14194-2017《压缩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3.3.4 GB 27550-2011《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3.3.5 GB 28051-2011《焊接绝热气瓶充装规定》

3.3.6 GB 28052-2011 《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充装规定》

3.3.7 GB/T 26980-2011《液化天然气(LNG)车辆燃料加注系统规范》

3.3.8 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3.3.9 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_通则》

3.3.10GBT 34528-2017《气瓶集束装置充装规定》

3.3.11 GBT 34525-2017《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

3.3.12 GBT 34526-2017《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3.4气瓶检验

3.4.1 GB 8334-201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3.4.2 GB 13004-2016《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3.4.3 GB 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3.4.4 GB 13076-2009《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3.4.5 GB 13077-2004《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3.4.6 GB 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3.4.7 GB 20561-2006《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3.4.8 GB 24161-2009《呼吸器用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3.4.9 GB 24163-2009《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3.4.10 GB 12135-199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3.4.11 GB/T 9251-201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3.4.12 GB/T 12137-2002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3.4.13 GBT 9252-2017《气瓶压力循环试验方法》

 

3.5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

3.5.1 GB/T 10478-2006《液化气体铁道罐车》

3.5.2 GB/T 19905-2005《液化气体运输车》

3.5.3 JB/T 4780-2002《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

3.5.4 JB/T 4781-2005《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

3.5.5 JB/T 4783-2007《低温液体汽车罐车》

3.5.6 JB/T 4784-2007《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

3.6其他相关标准

3.6.1 GB 50187-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3.6.2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6.3 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3.6.4 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材配置设计规范》

3.6.5 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6.6 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6.7GB 50030-2013《氧气站设计规范》

3.6.8 GB50177-2005《氢气站设计规范》

3.6.9 GB 50031-1991《乙炔站设计规范》

3.6.10GB 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14年版)

3.6.11 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3.6.12 GB 4962-2008《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3.6.13GB 16912-2008《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3.6.14 GB 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3.6.15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

3.6.16 HG/T 20675-1990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3.6.17GB 50058-2014《爆炸及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6.18 GB 50235-2010《工业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3.6.19 GB 50126-200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

3.6.20 QT2002-2014 低温波纹金属软管安全技术条件(终)

3.6.21 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3.6.22 GBT 19204-2003 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

3.6.23 GB50751-2012《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3.6.24 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3.6.25 GB50193-93(2010年版)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3.6.26 DB11T 1191-2015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3.6.27 DB11755-2010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

3.6.28 DB11-1014-2013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

3.6,29 GB7512-2006 液化石油气瓶阀

3.6.30 GB30685-2014 气瓶直立道路运输技术要求

3.6.31GB 32167-2015 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

3.6.32GBT 7512-2017 液化石油气瓶阀

 

3.7介质标准

3.7.1永久气体

3.7.1.1 GB/T 3863-2008 《工业氧》

3.7.1.2 GB 8982-2009 《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

3.7.1.3 GB/T 14599-2008 《纯氧、高纯氧和超纯氧》

3.7.1.4 GB/T 3864-2008 《工业氮》

3.7.1.5 GB/T 8979-2008 《纯氮、高纯氮和超纯氮》

3.7.1.6 GB/T 4842-2006 《氩》

3.7.1.7 GB/T 3634.1-2006 《氢气 1部分 工业氢》

3.7.1.8 GB/T 3634.2-2011 《氢气 2部分: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

3.7.1.9 GB 17820-2012 《天然气》

3.7.1.10 GB/T 28123-2011《工业氦》

3.7.1.11 GB/T4844-2011《纯氦,高纯氦和超纯氦》

3.7.1.12 HG/T3728-2004《焊接用混合气_氩-二氧化碳》

3.7.1.13 GB 28396-2012 《混合气潜水安全要求》

3.7.1.14 GBT 21287-2007 电子工业用气体 三氟化氮

3.7.1.15 GBT 23938-2009 高纯二氧化碳

3.7.1.16 GB16163-2012 瓶装气体分类

 

3.7.2液化气体

3.7.2.1 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

3.7.2.2 GB19159-2012《车用液化石油气》

3.7.2.3 GB 25035-2010 《城镇燃气用二甲醚》

3.7.2.4 GB/T 6052-2011《工业液体二氧化碳》

3.7.2.5 GB/10621-2006 《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

3.7.2.6 GB/T 23938-2009 《高纯二氧化碳》

3.7.2.7 GB/T 7373-2006《工业用二氟一氯甲烷(HCFC-22)》

3.7.2.8 GB/T 18826-2002《工业用1,1,1,2—四氟乙烷(HFC-134a)》

3.7.2.9 GB/T 3637-2011 《液体二氧化硫》

3.7.2.10 GB/T 26605-2011 《车用燃料用二甲醚》

 

3.7.3溶解气体

3.7.3.1 GB 6819-2004 《溶解乙炔》

 

3.7.4介质相关的其他标准

3.7.4.1 GB/T5274-2008《气体分析 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 称量法》

3.7.4.2 GB/T 26571-2011《特种气体储存期规范》

3.7.4.3 GBT 13610-2003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 气相色谱法》

 

3.7.5 食品气体标准

3.7.5.1 GB 1886.7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12-二氯乙烷

3.7.5.2 GB1886.2282016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碳

3.7.5.3 GB 2920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氮气

3.7.5.4 GB 3163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气

 

3.7.6 加氢站相关标准

3.7.6.1GB/T 34583-2017《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3.7.6.2 GBT 34584-201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

 

3.8企业质量诚信管理标准

3.8.1 GBT29467-2012《企业质量诚信管理实施规范》

4 其他相关文件

4.1国质检锅[2003]249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4.2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

4.3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4.4质检办特[2015]675-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标准气体使用注意事项

2017-08-10 气体圈子

前言:标准气体的特殊性,对使用过程也有特殊的要求,很多使用者由于操作的不规范,使得数据偏差较大,以下是在标准气体使用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仅供参考,欢迎交流:

一、取样管线的选择:

由于胶管使用起来很方便,很多传统的进样管线都采用此类,但是众所周知,胶管对大部分有机气体,和含硫类的气体吸附性非常强,而且它的渗透性也很强,所以使用各类胶管来采样是不可取的,对分析数据造成很大偏差。建议根据不同的气体性质采用铜管、不锈钢管、聚四氟管,而对于含硫的标准气体和样品气最好采用内涂石英的不锈钢管(使用内涂石英的不锈钢管时不能对管线任意弯曲)或硫钝化不锈钢管。
二、取样气路的气密性检查:

进样管线的气密性,进样管线的泄漏,对标准气体样品的数据的准确性有很大影响,对低浓度氧气的影响更大。所以一定要严格检查取样管线的气密性。一般性认为气路中的压力大于气路外面,外面的气体不会进入气路中,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三、阀门的选择:

根据气体性质选用不同材质的阀门,特殊的气体必须使用特殊的阀门,总体要求死体积小、无吸附、耐压、有调节功能。为了更广泛的适用于易吸附的硫化氢、氯气等活泼性气体,材质应该选用不锈钢。
四、样品气的置换:

由于标准气都要经过减压器和管线后才能取样,要准确取样必须将减压器和管线进行充分的置换,这种置换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吹扫,目前我们基本上都选用带压力表的减压器,特别是压力表里的死体积非常大,因此需要不断将钢瓶阀打开关闭反复3次以上,每次将减压器里的气体排尽,然后再吹扫系统才能正确取样。带压力表的减压器置换起来很麻烦,如果不会正确置换这种减压器,不但会浪费很多气体,而且会对分析带来很大的误差,尤其对于微量氧、氮的分析,因此我们建议标准气体的分析检测用阀门最好采用不带减压器的针形微调阀。

五、使用温度的要求:

由于标准气体的配制压力受组分饱和蒸气压的影响,有些有机气体配制压力往往很低,对于这一类气体我们要求气体的使用温度要高于15℃,如果房间温度过低,对于那些不易气化的组分会凝聚与钢瓶壁上,这样标准气的浓度就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对于从低温处取来的标准气瓶一定要在温度高于15℃的房间里放置一段时间,以便于凝聚于瓶壁上的组分完全气化再使用,如果有必要可以适当提高钢瓶温度,使用前一定要使钢瓶内外温度达到要求。
六、标准气体的进样:

进样可分为动态进样和静态进样两种方式,有些仪器如在线用气体分析仪器、实验室用非色散红外体分析仪器、化学发光仪、报警仪等采用动态进样,此时应当(在压力恒定流量稳定时进样)准确计量进样流量,保证气体标准物质和被测气体在校准过程中进样流量的一致性防止由于流量的差异引起的误差。静态近样多用于气相色谱仪,其进样阀多为六通阀,阀门带有定量管为了保证定量管中的压力一致,要么在样品气出口带一个压力表来指示每次进样压力一致,要么保证定量管的压力和大气压力保持平衡,稳定不变的进样手法对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很有帮助,需要使用者慢慢在实验中掌握。
七、标准样品的转移:

试图从标准气体钢瓶中把标准气取到取样袋或其他容器中,然后再从容器中取样分析,是最不可取的,这样造成了二次污染,或者由于容器内壁材质的不确定造成被测组分被吸附,使得标准气的数据不能真实的表现出来

 

二、高纯气体管道安装对材质的要求

2017-10-10 沃飞)

高纯度气体管道中所有高纯度、高洁净的气体均需通过管路输送到仪器用点(POU),为了达到仪器对气体的质量要求,在气体出口指标一定的情况下,则更需重视配管系统的材料选用和施工质量。下面沃飞科技气路安装厂商就来为大家进行介绍。

对输送高纯气体管道而言,其影响气体质量的管道材料主要特性是气体渗透性、出气速率、吸附性、表面粗糙度和耐磨性、抗腐蚀性。

气体渗透性

不同材料对氧的渗透性材料大气中氧气的渗透(ppm)不锈钢管 O铜管 O聚丙烯管 1l聚四氟乙烯管 12普通钢管 203   从表看到,对于输送ppm级及更高纯度要求的气体,从气体渗透角度必须选用不锈钢管或者钢管,如果我们不恰当地选用了不符合要求的管道材料,那么,无论我们采取什么净化手段,都将是无济于事的。
  
出气速率
  
材料冶炼过程形成的管道材料晶间或者晶格内部存在着某些杂质,如氮、碳氢化合物等,在高纯气体输送过程中,这些杂质会缓慢地释放出来,污染高纯气体,尤其是杂质要求在ppb以上级的高纯气体。通常低碳不锈钢管的出气速率极低。

吸附性
   
由于水分等杂质是极性分子,吸附性很强。橡胶、塑料或一些表面粗糙的材料极易吸附水分等杂质,铜材对水吸附性极强,使用这些材料输送高纯气体易被污染,除了输送ppm级以下的氧气会使用紫铜管外,高纯气体都不采用铜管和塑料管,气体会接触到的垫片、填料也不得采用橡胶、塑料材料(包括聚四氟乙烯)
   
表面粗糙度和耐磨性
为了确保输送的气体纯净度,要求管道材料内表面有一个极高的光洁度,这样可以防止污染粒子及湿气在管壁滞留,可以在吹扫时比较容易吹净。管材比较光洁而且耐磨,可以在气流高速冲刷下,产生的金属粒子就少,不锈钢比铜管产生粒子要少,所以不锈钢管耐磨性优于铜管。

抗腐蚀性
微电子生产中,经常使用一些腐蚀性很强的气体,这时必须采用耐腐蚀的管材,否则管道会被腐蚀,轻则表面产生锈斑,重则管道大面积剥落、穿孔,不但污染气体,还会发生安全事故。

 

以上就是沃飞科技气体管道工程厂家为大家介绍的有关高纯气体管道安装对配管和材质有什么要求的分析,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参考。通过以上的分析,大家应该知道了如何对高纯气体管道的材质要求

三、色谱仪对气体纯度的要求

2017-09-23 沃飞

气相色谱仪如何选用不同气体纯度的气源做载气和辅助气体,虽然是一个老的技术问题,但是对于刚刚接触色谱仪的用户,目前很难找到有关这方面的综合资料,所以他们总是到处询问究竟选择什么样的气体纯度最好的这类问题。

一、气体纯度的要求

根据每一家用户具体使用的哪一类(高、中、低档) 仪器,选择什么样纯度的气体,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原则上讲,选择气体纯度时,主要取决于:     分析对象; 色谱柱中填充物; 检测器。

我们建议在满足分析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纯度较高的气体。这样不但会提高(保持) 仪器的高灵敏度,而且会延长色谱柱、色谱仪的寿命。实践证明,作为中高档仪器,长期使用较低纯度的气体气源,一旦要求分析低浓度、高精度要求的样品时,要想恢复仪器的高灵敏度是十分困难的。

而对于低档仪器,作常量或半微量分析,选用高纯度的气体,会增加运行成本,有时还增加了气路的复杂性,因此选用气体的纯度要求达到或略高于仪器自身对气体纯度的要求即可,这样既可以达到工作要求,又能延长仪器的寿命,还不至于增加仪器的运行成本。

一般说来,痕量分析或毛细管色谱的载气纯化程度,要高于常规分析。特别是电子捕获、热导池检测器,载气纯度直接影响灵敏度和稳定性,一定要严格净化。

二、气体纯度低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根据分析对象,色谱柱的类型,操作仪器的档次和具体检测器,若使用不合要求的低纯度气体,不良影响有以下几种可能:

1、样品失真或消失:如H2O 气使氯硅样品水解;

2、色谱柱失效:H2O CO2 使分子筛柱失去活性,H2O 气使聚脂类固定液分解,O2 使PEG固定液断链。

3、有时某些气体杂质和固定液相互作用而产生假峰;

4、对柱保留特性的影响:如H2O 对聚乙二醇等亲水性固定液的保留指数会有所增加,载气中氧含量过高时,无论是极性或是非极性固定液柱的保留特性,都会产生变化,使用时间越长影响越大;

5、检测器:TCD:信噪比减小,无法调零,线性变窄,文献中的校正因子不能使用,氧含量过大,使元件在高温时加速老化,减少寿命; FID:特别是在Dt ≤1 ×10 - 11/ S 下操作时,CH4等有机杂质会使基流激增,噪声加大不能进行微量分析;

6、在做程序升温操作时,载气中的某些杂质,在低温时保留在色谱柱中,当柱温升高时不但引起基线漂移,还可能在谱图上出现比较宽的假峰

7、仪器影响

7. 1、各类过滤器加速失效;

7. 2、调节阀(稳压阀,稳流阀,针形阀) 被污染,气阻堵塞,调节精度降低或失灵;

7. 3、气路系统被污染,若要恢复仪器在高灵敏度情况下操做,有时要吹洗很长时间(可能一周以上) 污染严重时有时再也无法恢复。

7. 4、检测器的寿命对于FID ,水蒸汽会影响分析结果,直至影响检测器的寿命;对ECD TCD 的寿命最明显,这点应引起用户特别注意。

三、对气体纯度选择的一般原则

1、从分析角度讲,微量分析比常量分析要求高,也就是说,气体中的杂质含量必须低于被分析组分的含量,如果用TCD分析10mL/ m3 CO ,则载气中的杂质总含量不得超过10mL/ m3 ,因为99. 999 %纯度的气体则含0. 001 %的杂质,相当于10mL/ m3 所以对于10mL/ m3 的痕量分析,载气的纯度应高于99. 999 %;于FID 使用气体,碳氢化合物含量必须很低,载气中的大量氧杂质只要不对色谱柱造成影响,就不影响FID 的性能,而操作ECD ,载气中的氧气和水的含量必须很低等。

2、毛细管柱分析比填充柱分析要求高;

3、程序升温分析比恒定温度分析要求高;

4、浓度型检测器比质量型检测器要求高;

5、配有甲烷装置的FID 比单FID 操作的对载气中的微量CO CO2 要求要高得多。

6、从仪器寿命和保持仪器的高灵敏度讲,中高档仪器比低档仪器要求高。

四、操作不同检测器推荐使用的气体纯度

我们推荐气体纯度的技术要求,通常用于常规分析,对于特殊高灵敏度的痕量分析应采用高一级纯度的气体,如果不在意色谱柱和仪器的使用寿命,或分析样品组分浓度很高时,也可以不使用过高纯度的气体,由于各个制气厂设置不同,其杂质含量将有所不同;为满足不同的使用要求,选用不同厂家不同纯度的气源后,可以通过气体净化处理满足分析要求,对于不同杂质的气体采用何种净化方法和装置,留待以后再加以讨论。

综上所述,新气相色谱仪接入气源时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决不能随意接入,否则会造成色谱柱失效、检测器寿命缩短、甲烷化装置等的损坏、信噪比减小得无法使用等,最终导致分析数据严重失真,失去了分析的意义,为工作带来严重的损失。

 

历史上十一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国内事故

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16”爆炸火灾事故

2011116日,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爆炸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7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气体分馏装置脱乙烷塔顶回流罐由于硫化氢应力腐蚀造成筒体封头产生微裂纹,微裂纹不断扩展,致使罐体封头在焊缝附近热影响区发生微小破裂后进而整体断裂,发生物理爆炸,罐内介质(乙烷与丙烷的液态混合物)大量泄漏,与空气中的氧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后,遇明火发生闪爆,并引发火灾。

重庆市长寿县长风化工厂“117”二苯甲酮工段泄漏爆炸事故

2001117日,重庆市长寿县重庆长风化工厂发生爆炸燃烧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光气化釜检修后恢复生产时,操作人员未按工艺要求操作,在温度偏低时加入过量光气,导致光气积聚过多。当釜内温度升高后,光气与苯发生剧烈反应,釜内压力升高,导致尾气管破裂漏气,达到爆炸极限的苯蒸汽被静电引燃,发生爆炸。

中国石油吉化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

20051113日,中国石油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并引发了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直接经济损失为6908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苯胺二车间硝基苯精制岗位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汽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汽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产生剧烈振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失效,空气吸入系统,因摩擦静电,导致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其它装置、设施连续爆炸。

湖北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1113”窒息事故

20161113日,湖北荆门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发时,3名维修人员在尾气脱硫塔内进行漏点检查、维修作业,因只拆开了脱硫塔顶端1个人孔,导致塔内通风不良;加之在未办理作业票、未进行氧气及有毒有害气体分析、未佩戴防护设施的情况下进入塔内作业,最终导致3人缺氧窒息死亡。

济南华阳应用技术有限公司“1114”有毒气体泄漏事故

20041114日,济南华阳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发生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中毒,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3-巯基丙酸车间工人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导致系统内压力升高引起硫化氢大量泄漏。操作工在撤离过程中先后晕倒在车间内,隔壁车间的值班人员发现后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现场抢救中毒人员,又造成了多人中毒。

江苏丹化集团化工助剂厂“1117”窒息死亡事故

19991117日,江苏丹化集团化工助剂厂发生二氧化碳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发当天,车间主任带领工人在该厂转化池口安装搅拌机减速器,此时转化池内已经沉积了大量硝酸铅车间生产中产生的二氧化碳。在进行安装作业期间,车间主任不慎坠落池底(池深2.6m)并昏迷,旁边四名工人在无任何防护装备保护的情况下到池底试图进行救援,也先后晕倒在池底,导致多人伤亡。

山东新泰联合化工有限公司“1119”爆燃事故

20111119日,山东新泰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燃事故,造成15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90万元。事故直接原因是,在道生油冷凝器维修过程中,因未采取可靠的防止试压水进入热气冷却器道生油内的安全措施,造成四楼平台道生油冷凝器壳程内的水灌入三楼平台热气冷却器壳程内,水与高温道生油混合并迅速汽化,水蒸汽夹带道生油从道生油冷凝器的进气口和出液口法兰处喷出,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点火源发生爆燃。

衡水天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119”中毒事故

20161119日,衡水天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实验生产噻唑烷过程中发生甲硫醇等有毒气体外泄,致当班操作人员中毒,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生产噻唑烷过程中,反应釜内投入的氰亚胺荒酸二甲酯与半胱胺盐酸盐发生反应,产生的有毒副产物甲硫醇从投料口逸出,致投料人员吸入后中毒,4名施救人员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山西榆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120”爆炸事故

20101120日,山西榆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725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公司树脂二厂二号聚合厂房一聚合釜顶部的氯乙烯单体进口管线弯头焊口开裂,物料泄漏导致发生空间爆炸。

宁夏中卫兴尔泰化工有限公司“1120”中毒事故

20121120日,宁夏中卫市兴尔泰化工公司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事发时合成车间正在向精炼工段再生器加铜,吊车把铜瓦吊入再生器,负责摘吊钩的操作工爬在再生器人孔摘吊钩没有摘掉,就跳入再生器中摘吊钩,随即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并晕倒。车间人员没有佩戴任何防护用具进入再生器盲目施救,导致多人中毒伤亡。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

20131122日,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位于秦皇岛路与斋堂岛街交叉口处与排水暗渠交叉穿越的东黄输油管道因腐蚀减薄破裂,造成原油泄漏。泄漏的原油油气在流水暗渠内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进行打孔破碎作业时,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爆炸。

吉林延吉化肥厂“1123”中毒事故

19881123日,吉林省延吉市化肥厂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16名外来施工人员中毒死亡。事发前10天,外来的16名施工人员被安排在该厂新造气车间办公室里住宿并安装了自制暖气,由生产用锅炉供暖。事发当日凌晨,锅炉给水泵发生故障,在抢修中蒸汽压力下降,变换系统的半水煤气沿蒸汽管倒流入生活用蒸汽系统,通过办公室里的自制暖气两处漏点漏入室内,致使16名员工全部中毒死亡。

上海市浦三路油气加注站“1124”液化气储罐爆炸事故

20071124日,上海市浦三路油气加注站液化气储罐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30人受伤。事发前,油气加注站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隐患,停业检修。在进行管道气密性试验时,没有将管道与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用盲板隔断,导致液化石油气储罐内未置换干净的液化石油气与压缩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现场电焊火花,引发爆炸。

广东省罗定新邦林产化工有限公司“1125”火灾事故

20081125日,广东云浮罗定市榃滨镇新邦林产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疏散了周边1公里内所有人员。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公司萜烯树脂车间一聚合反应釜冷却盘管出水管法兰在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泄漏,泄漏的冷却水与反应釜内的催化剂三氯化铝发生化学反应,生成大量的氯化氢气体引发冲料,导致松节油、甲苯、三氯化铝等混合物大量外泄,遇到一楼包装车间、锅炉车间等非防爆区域火源,被引燃并迅速回燃,引起树脂生产及包装车间内可燃气体爆燃,造成整个萜烯树脂生产车间发生大火。

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1127”爆燃事故

20071127日,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燃事故,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染料中间体当班操作工操作不当,本应对重氮化反应进行保温,但没有将加热蒸汽阀门关到位,致使反应釜被继续加热,导致重氮化釜内重氮盐剧烈分解,发生化学爆炸。

黑龙江胜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127”中毒事故

20151127日,黑龙江胜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用鹤岗市旭祥禾友化工有限公司的禾草灵车间设备进行乙嘧酚工业化试验时发生中毒事故,造成胜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3名员工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新产品乙嘧酚试验过程中,含有甲硫醇的尾气负压吸收和三级碱吸收系统的引风机吸风口与尾气的连接管道因气温低造成冻堵,使尾气碱液吸收塔失去吸收功能,尾气中的甲硫醇不能及时吸收而外泄,引发在场的3名操作工人中毒死亡。

浙江菱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128”爆燃事故

20071128日,浙江省湖州市浙江菱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二级脱酸甩盘釜发生燃爆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公司亚磷酸二甲脂车间当班操作工没有及时发现DCS控制系统显示甲醇进料系统故障和发出的警告信号,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甲醇自动进料系统发生故障后中断甲醇进料2小时40分钟,造成另一反应物三氯化磷进料过多,过量三氯化磷经反应釜进入粗酯受器并与粗酯中残留的甲醇发生反应,产生大量气体(氯化氢、氯甲烷)和反应热,导致粗酯受器盖子被炸飞,冲出的大量气体遇到爆炸产生的火星以及大量的三氯化磷遇水,继而引发后续的爆炸和燃烧。爆炸和燃烧产生大量的刺激性气体,造成现场操作工在逃生过程中窒息。

河北邯郸龙港化工有限公司“1128”液氨泄漏事故

20151128日,河北省邯郸市龙港化工有限公司发生液氨泄漏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事发时工人正在将一储罐内的液氨往槽车充装,因备用液氨进料管线法兰盲板处泄漏,导致2名操作工和1名槽车司机死亡、4人受伤。

二、国外事故

印度马弗罗炼油厂“119”储罐区爆炸事故

1988119日,印度孟买近郊的马弗罗炼油厂储罐区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12人重伤,1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4亿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储罐区石脑油管道破裂,造成石脑油大量泄漏并形成油气混合物,遇明火发生爆炸,爆炸使3座石脑油储罐、2座苯储罐及许多管道遭到破坏,爆炸冲击波波及5公里范围,形成的大火持续燃烧了28个小时。

墨西哥液化石油气供应站“1119”爆炸事故

19841119日,位于墨西哥城近郊的国家石油公司所属的液化气供应中心站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42人死亡,7000多人受伤,35万人无家可归。事发当天,先是邻近的乌尼瓦斯气公司在向一液化石油气槽车充装过程中发生爆炸,紧接着由于煤气配管发生泄漏,爆炸引起的大火引燃了墨西哥石油公司供应中心站的54个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一连串爆炸,大火持续七个多小时才被扑灭,附近受损民房达1400余座。


 

历史上十二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201611月典型事故

(一)1113日,湖北荆门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脱硫塔发生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前一日21时,当班技术员发现2号脱硫塔上部8个水洗喷淋塑料支管有水渗漏;事发当日1450分左右,3名操作人员到现场处理渗漏;1720分,脱硫岗位巡检工发现上述3名操作人员倒在2号脱硫塔内,当即报告,并立即组织施救;1740分,3名操作人员被救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可能是:3名操作人员在未办理作业票、未进行有毒有害气体分析、未佩戴防护设施的情况下,其中1人进入2号脱硫塔内查看螺旋喷头是否堵塞,缺氧晕倒,另外2人盲目入塔施救,最终导致3人缺氧窒息死亡(经查看在线监测数据,2号脱硫塔内氧含量为5%)。

(二)1119日,河北省衡水天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经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该企业未经审批,违法试生产N-氰基亚胺基-1,3-噻唑烷。主投料工向事故反应釜内投入原料过程中,反应产生的副产物甲硫醇从投料口逸出,投料人员吸入后中毒晕倒;施救人员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二、历史上12月发生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国内事故

河北省张家口树脂厂“121”氯乙烯泄露爆炸事故

1991121日,河北省张家口树脂厂聚氯乙烯树脂车间聚合工段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用于制作法兰的钢材质量不合格,单体高位槽至聚合釜单体输送管道连接法兰沿圆周处开裂,大量氯乙烯泄漏,引起空间爆炸。另外,聚合厂房系砖结构而非防爆厂房,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导致了事故损失扩大。

贵州有机化工厂研究所“122”爆炸事故

1992122日,贵州有机化工厂研究所试验车间在研制地板胶时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操作过程中,由于未按规程升温和加料,使系统温度和压力急剧升高聚合反应失控,造成釜内可燃物料冲开人孔盖喷出,人孔盖撞击设备设施产生火花,引起爆炸性混合物空间爆炸。

山东省博兴润滑油脂厂“122”爆炸事故

1996122日,山东省博兴润滑油脂厂催化车间在停车检修期间安装塔板时发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塔体蒸洗时间过短,塔内残余可燃气体或系统内的气体窜入塔内达到爆炸极限,检修过程中产生的电火花或工作中撞击产生的火花引起爆炸。

内蒙古阿拉善盟吉兰泰氯碱化工公司“122”爆炸事故

2010122日,内蒙古阿拉善盟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氯乙烯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处理转化器漏点时错误地关闭了补水阀、旁通阀、溢流阀、蒸汽回流阀,致使氯化氢和乙炔的混合气体在催化剂的作用下反应生成氯乙烯的反应热不能及时移走,最终导致转化器内的水大量气化而发生爆炸。

江西省江锂科技有限公司“123”中毒窒息事故

2009123日,江西省新余市江锂科技有限公司二分厂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反应釜中的一氧化碳通过新安装的料浆输送管回流至原矿调浆池坑,并不断积聚,导致司泵工窒息。随后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多人下坑进行施救,相继窒息晕倒。

甘肃省兰州炼油化工总厂“128”硫化氢中毒事故

    1992128日,甘肃省一工程队在兰州炼油化工总厂催化裂化装置南面的含硫污水管道的主干线进行人工挖掘作业时,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6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队违反厂下水井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掏水和排水方便,将下水井盖打开,在井的西北方向又打掉一个长约1m的“V”形缺口。由于含硫污水的排放不均衡,从“V”字形缺口处外溢的硫化氢沉积蔓延至施工人员处,造成中毒事故。

安徽省淮南市超强化工公司“128”爆炸事故

    2008128日,安徽省淮南市超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二甲基吡咯烷酮的设备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轻伤。事故直接原因:该公司生产二甲基吡咯烷酮的设备在检修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导热油泄漏遇高温发生爆炸。

天津染化公司染化五厂一车间“1210”爆炸事故

     19851210日,天津染化公司五厂一车间间苯二胺工段硝化工序操作工因违反安全技术规定引发爆炸,造成2人死亡,3人重伤,5人轻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操作工投完混酸后,在没开搅拌机的情况下,向硝化反应釜加入硝基苯,且擅自离岗。被发现后又因处理不当,违反安全技术规定启动搅拌,物料剧烈反应,瞬间爆炸。

中石油兰州石化公司“1211”水罐闪爆事故

    20061211日,中石油兰州石化公司助剂厂在对装置内常压凝水储罐(TK-1808)顶部进行焊接配管作业时,发生闪爆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冷凝水罐TK-1808内串入了来自脱丁烷塔进料换热器的可燃气体正丁烷,在该罐上部气相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落入罐内的焊接火花,发生闪爆。

河北省沧州市化工厂“1212”氯气中毒事故

19901212日,河北省沧州市化工厂发生氯气外泄事故,造成厂外群众800余人吸入氯气,其中147人到医院求治,19人住院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开启直接通往尾气系统的阀门时,开启速度过快,使压力较高的氯气突然进入平时几乎是常压的尾气管,将塑料管冲坏,造成氯气泄漏。

湖北省浠水县福瑞德化工公司“1213”爆炸事故

20041213日,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直接原因是该公司尿素事业部变换工段变炉出口至热交换器的管道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

江苏徐州电化厂树脂车间“1214”氯乙烯泄漏爆炸事故

19851214日,江苏省徐州电化厂树脂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厂房倒塌。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树脂车间共聚工段11#釜的人孔垫在升温过程中超温超压,被冲开两道65mm75mm的裂缝,期间,操作工不在釜前监控,没能及时发现超温超压情况。大量氯乙烯泄漏,由于静电积聚发生爆炸。

北京广众源气体公司“1214”爆燃事故

20091214日,北京广众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炭黑水储罐区发生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该公司炭黑水空冷器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工人使用气割输送炭黑水管道时,引燃炭黑水罐体内易燃易爆气体,致使炭黑水罐体爆炸。事发前,事故罐中尚有部分炭黑水,溶解了极少量的合成气并在罐内上部长期聚集,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公司“1217”硫化氢中毒事故

20111217日,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苯加氢项目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事发时,一名苯加氢员工在巡检时发现非芳烃地下废液槽抽出泵的轴封有渗漏,在通知现场主操后,对渗漏部位进行检查时,不小心掉入槽外的地坑中昏迷。随后多人盲目施救相继中毒晕倒。

甘肃省新川肥料公司“1220”中毒窒息事故

20101220日,甘肃省新川肥料有限公司发生气体中毒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电气故障导致曼海姆反应炉尾气在粉碎机地坑内大量聚集,致使正在检修的人员和后续救援人员相继中毒窒息。

 

河南巩义市五发助剂厂“1224”爆炸事故

20111224日,河南省郑州巩义市五发助剂厂发生石蜡原料储罐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塑料输料管老化脱落,导致管内的液体石蜡大量泄漏,遇到锅炉的明火后燃烧爆炸。

江苏省常州市春江公司“1226”爆炸事故

20041226日,江苏省常州市春江公司生产车间反应釜在进行化学品试验过程中,因车间负责人操作失误,导致反应釜突然爆炸,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厂试验人员和操作工未掌握生产工艺及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自定操作参数和操作条件进行中试生产,造成釜内气相物质和体积不稳定,从而产生大量气体从气相管道快速排出,气体流速加快,产生静电火花而引发爆炸事故。

云南省昆明全新生物制药公司“1230”爆炸事故

20101230日,云南省昆明市昆明全新制药有限公司片剂车间发生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事发时,检修人员为给空调更换过滤器,断电停止了空调工作,净化后的空气无法进入洁净区,同时,烘箱内的循环热气流使粒料中的水分和乙醇蒸发,烘箱内积聚了达到爆炸极限的乙醇气体。操作人员在烘箱烘烤过程中开关烘箱送风机或者轴流风机运转过程中产生电器火花,引爆积累在烘箱中的爆炸性混合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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