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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气体》期刊

2018年第三期

2019/6/6 11:47:09    【我要打印】

中气协2018年度会员大会简讯

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于425—28日期间,在上海浦东莎海国际酒店隆重召开了第28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8年年会,广东华特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傅铸红、石廷刚、汕头气体厂厂长马勇睿、协会秘书长王芳等人参加了大会。

425日下午2点开始,参加会议的代表分批参观了上海华爱色谱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华爱色谱总经理方华等众多公司员工热情欢迎参观的代表们,陪同与会代表在公司成品装配车间、会议室等参观交流;下午4点召开了八届八次理事会,洑春干秘书长汇报了中国气协2018年度工作报告及2019工作计划等,审议通过了改革开放40周年中国气体行业优秀企业等名单,并对2018年后的会费收取标准进行审议通过。                                                                 

26日上午9点,会员代表大会开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设局副局长高继轩、全国气瓶标准化委员会秘书长黄强华、盈德气体集团有限公司CEO李征宇先生等出席会议并致辞,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对中气协为中国气体行业的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了肯定;各省市气体企业、气体协会代表等200多人莅会。会议由洑春干秘书长主持,杜军理事长首先致辞,回顾了改革开放40周年来中国气体行业所取得的成就,希望在新形势下顺应国家改革开放形势,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更好的为行业、为会员服务。                                                                       

洑春干秘书长汇报了2018年度中气协的工作总结及2019年度工作计划,将中气协在会费收取、会员服务等重大事项对会员代表进行汇报,宣布了改革开放40周年中国气体行业各获奖名单,现场由主席台领导颁奖,协会副会长单位: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荣获“改革开放40周年气体行业标杆企业”、深圳高发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荣获“改革开放40周年气体行业优秀企业”荣誉。

会议期间,举办改革开放40周年气体行业发展系列论坛,众多气体行业的专家、领导分别在各论坛发言,其中,杭氧股份设计院主任张震就改革开放40周年我国空分技术发展与会发言,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傅铸红就改革开放40周年我国特种气体的创新发展与会发言。

 

参观广钢影展

201854日下午,协会秘书处参加了协会会长单位在广州文化公园举办的纪念活动:“钢铁情怀”------广钢退休职工纪念广钢投产60周年摄影展览,摄影展宣传展出了广钢气体、珠江气体等纪念图片,这其中有广东气体行业的老一辈人刘英和等人的纪念图片,会长马建武作为广钢集团的老领导和影展的总协调,影展期间一直在活动现场筹备、忙碌,原广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张广宁、陈明德等,以及广钢集团众多的职工纷纷前往现场参加纪念活动,协会副会长单位:清远联升空气液化有限公司对影展提供了大力的支持和赞助。

 

参加全省性社会组织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专题培训班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委关于开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宣讲活动,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委在2018523日下午,在广州市三寓宾馆会议中心举办了全省性社会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专题培训班,协会党支部党员代表、秘书长王芳积极参加了此次专题培训,通过学习加强思想教育,加强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深入理解。

523日下午2:30点,省民政厅党组成员、社会组织党委书记王长胜出席并讲话,传达广东省委关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是全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全省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切实把学习抓紧抓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引领社会组织为实现广东“四个走在全国前列”贡献力量。

专题培训邀请了广东省全国人大代表、省信用协会会长吴列进,与参加专题培训的党组织代表分享了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广东代表团审议时的激动人心的体会,习近平总书记与吴列进会长的亲切交谈,让吴列进会长发自内心的自豪和感动,更加激发了爱党爱国的无比热情;作为人大代表,可以参与国家修宪、监察立法、公务院机构改革等三件重大事项的讨论审议,心中充满使命感和责任感,对吴列进会长声情并茂的宣讲,参加培训的党员们报以了热烈的掌声。

广东省委党校赵祥教授与参加专题培训的党组织代表详细解读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广东代表团审议时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分别就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明确的“广东既是向世界展示我国改革开放成就的重要窗口,也是国际社会观察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提出的“四个走在前列”的要求 ——“在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作了详细的理论讲解,指出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广东工作,并赋予广东新时代的新使命。在新时代,社会组织、非公经济更应努力做好党建工作,坚定不移跟党走,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负总书记的嘱托,真抓实干、奋发进取,坚持创新驱动发展道路,以新的更大作为开创广东建设新局面。

各党组织代表通过参加专题培训的学习,对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有了深刻的理解,协会党支部将认真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加强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作用,传承发扬改革创新精神,为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省质监工作交流简讯

《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已于201811日起施行,为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工作联系,争取协会在今后的气瓶监管工作中发挥作用,2018522日上午10:00,协会马建武会长牵头与省质监进行了工作交流,交流卓有成效。

协会马建武会长与秘书长王芳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任小铁局长汇报了协会的情况,提出了行业专项服务的申请,任小铁局长对协会工作的积极主动给予肯定和赞扬,将协会递交的服务申请转压力容器监察部门,让协会与压力容器监察处开展工作交流,监察处副处长曾向东、陈全及官建晖围绕气瓶改革进行了工作交流,对工业气瓶的改革作情况介绍,提出今后在工业气瓶的监管方面加强沟通合作,协会希望通过努力,为省质监的气瓶改革工作提供服务,同时也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清华深研院科技处举办实验室气体安全主题沙龙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为规范气瓶、气体、管道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人员安全意识,科技处于531日举办了“气瓶、气体、管道安全使用及管理”科技沙龙,马岚副院长出席并致辞。深圳沃飞科技公司总经理、广东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专家曹中华,广东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晟应邀作主题报告。来自我院能源与环境、生命与健康、先进制造、海洋学部,以及TBSI、深圳大学、南方科技大学、中科院先进技术研究院、北大深圳研究生院的60余名师生参加了此次活动。

马岚副院长向与会者介绍了此次沙龙的背景和目的。她表示,实验室安全工作是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和保障,是我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希望通过本次沙龙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水平,更好的服务于实验和管理工作。

随后,两位特邀专家以“供气系统”和“遵守法规,控制实验室中的安全风险”为题,介绍了实验室供气系统安全注意事项、气体管道及气瓶间管道布局、实验室气体使用安全问题等,以近年高校实验室爆炸事件为例,强调了建立一套针对性强而又切实可行的气体使用规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报告会后,与会人员与两位专家就气体管道铺设、气瓶验收、应急处理、事故安全责任划分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交流。


(广东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转载)           供稿|科技处文|李小双编辑|公关办

 

珠海会议及企业走访报道

 

第四届中国工业气体产业高峰论坛于2018612—14日期间在珠海万悦酒店举行,协会副会长单位:佛山德力梅塞尔气体有限公司总经理许庸伟、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石思慧以及协会会长单位广钢气体的代表梁景峰等多家企业负责人参加了此次会议,协会专委会主任刘晟、秘书长王芳等应邀参会。

2018第四届中国工业气体高峰论坛”作为国内非常具有影响力的会议,吸引了国内各大钢铁企业气体公司的代表及气体界同行参会,会议就新时代中国经济的机遇与发展、2017中国工业气体市场回顾及后市展望、半导体电子气前景等多项议题,邀请了业界专家进行阐述、报道。

会议期间,协会专委会主任刘晟、秘书长王芳等应邀走访了珠海的协会会员单位。

612日下午,协会一行刘晟、王芳、李平以及河北气体协会秘书长张佳旭等前往珠海大林湾气体有限公司参观走访,大林湾总经理王剑刚、公司负责人胡浩等与协会一行展开了热情的交流,带领参观了公司的充装现场,介绍了公司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同时也对协会的工作进行了更多的了解。

613日上午,协会专委会主任刘晟、秘书长王芳等应邀前往会员单位:珠海华特雅气体有限公司参观走访,华特雅公司总经理周海峰、副总经理詹瑞文等对协会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展开了多方面的沟通交流,同时加强了对协会工作的了解,希望与协会在以后的工作中互相支持和帮助。

614日上午,秘书长王芳、李平等应邀前往会员单位:珠海均宇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参观走访,与均宇公司总经理林兆群、副总经理林文富等进行工作交流,同时也作为协会医用氧检查组的后续工作跟进,对均宇公司医用氧的生产进行指导交流,对医用氧的生产管理提出了改进建议,帮助企业加强管理。

 

协会党支部换届选举简讯

协会党支部委员会成立至今,已达到换届期限,按照《党章》的规定,根据省社会组织党委同意换届批复的文件,2018615日下午15:00时,协会党支部召开了党支部换届选举大会,协会7名党员马建武、王芳、李玉新、郭振嘉、李平、罗劲强、符建敏以及协会两名入党积极分子汤润胜、曹丙雨参加了换届选举大会。

会议由党支部书记马建武宣读了上级党委的批复文件,强调了换届选举的重要性,介绍了协会党支部为换届选举所做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从酝酿新一届支部委员会以及推荐新任党支部书记等,都经过了认真的讨论及研究,确定人选并报请上级党委批准。此次换届选举大会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的支部委员会,由王芳同志担任新一届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为郭振嘉、李平,大家对当选党支部书记及新一届委员会的成立纷纷表示祝贺。

 

学历班毕业论文答辩

协会2016届《化学工程与工艺》本科学历班进入最后一个学期的学习环节--毕业论文及答辩。毕业论文及答辩是本科学历毕业必不可少的一门课程,老师和学员们都非常重视,本学期开学后,学员们就开始紧张地为毕业论文及答辩做准备,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毕业论文,在华南理工大学方利国指导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做开题报告、毕业论文初稿及定稿,方利国老师为每位提交毕业论文的学生逐个给予专业指导与批改指正,引导大家做好充分的准备进行答辩。

616日上午,紧张又有意义的毕业论文答辩会在华工网络教育学院进行, 14名学员分别在讲台上结合PPT自信地做论文阐述,两位答辩老师分别对每位答辩的学生提问,学员们都能对答如流,自信满满。综合答辩的总体水平和效果,两位答辩老师宣布本次论文答辩的14名学生都顺利通过,并对学员们表示祝贺,学员们也对两位老师的指导表示深深的感谢,协会在此也热烈祝贺参加学习的学员们圆满结束学业!

 


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之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


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要着眼于转变政府职能,坚决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机构职能优化和调整,构建起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十四)组建自然资源部。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主要职责是,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履行全民所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十五)组建生态环境部。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标准,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组织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等。

  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二十六)组建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为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农业部的职责,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财政部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土资源部的农田整治项目、水利部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农业农村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

  主要职责是,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战略、规划和政策,监督管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业投资管理等。

  将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

  不再保留农业部。

  (二十七)组建文化和旅游部。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新期待,必须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为增强和彰显文化自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工作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发展,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组织实施文化资源普查、挖掘和保护工作,维护各类文化市场包括旅游市场秩序,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等。

  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

  (二十八)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为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是,拟订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卫生应急,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等。

  保留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民政部代管的中国老龄协会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设立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九)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将民政部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有关职责整合,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是,拟订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等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待遇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优待抚恤等,指导全国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维护以及纪念活动等。

  (三十)组建应急管理部。提高国家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为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民政部的救灾职责,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农业部的草原防火、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中国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职责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国家应急总体预案和规划,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推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建立灾情报告系统并统一发布灾情,统筹应急力量建设和物资储备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承担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指导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应急管理部要处理好防灾和救灾的关系,明确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应急管理部管理。

  不再保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三十一)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更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优化配置科技资源,推动建设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将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科学技术部对外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

  主要职责是,拟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以及科技发展、基础研究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组织协调国家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编制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牵头建立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改由科学技术部管理。

  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十二)重新组建司法部。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遵循法治规律,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法律事务管理和普法宣传,推动政府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起草,负责立法协调和备案审查、解释,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指导行政复议应诉,负责普法宣传,负责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管理,负责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仲裁管理,承担国家司法协助等。

  不再保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三十三)优化审计署职责。改革审计管理体制,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整合审计监督力量,减少职责交叉分散,避免重复检查和监督盲区,增强监督效能,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相应对派出审计监督力量进行整合优化,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

  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三十四)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关键环节。为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推动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统一登记市场主体并建立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负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统一管理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工作等。

  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注册并实施监督管理。

  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

  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

  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三十五)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为加强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重要宣传阵地的管理,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媒体作为党的喉舌作用,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是,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拟订广播电视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等。

  不再保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三十六)组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是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重要抓手。为加强党对重要舆论阵地的集中建设和管理,增强广播电视媒体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广播电视媒体、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加快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整合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组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归口中央宣传部领导。

  主要职责是,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统筹组织重大宣传报道,组织广播电视创作生产,制作和播出广播电视精品,引导社会热点,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推动多媒体融合发展,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国故事等。

  撤销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建制。对内保留原呼号,对外统一呼号为中国之声

  (三十七)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必须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为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强化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更好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

  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十八)组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为充分发挥对外援助作为大国外交的重要手段作用,加强对外援助的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推动援外工作统一管理,改革优化援外方式,更好服务国家外交总体布局和共建一带一路等,将商务部对外援助工作有关职责、外交部对外援助协调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是,拟订对外援助战略方针、规划、政策,统筹协调援外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推进援外方式改革,编制对外援助方案和计划,确定对外援助项目并监督评估实施情况等。对外援助的具体执行工作仍由相关部门按分工承担。

  (三十九)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健康水平有着重要作用。为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病有所医,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是,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完善国家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平台,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出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等。

  (四十)组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加强国家储备的统筹规划,构建统一的国家物资储备体系,强化中央储备粮棉的监督管理,提升国家储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将国家粮食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国家战略物资收储、轮换和管理,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等职责,以及民政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的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管理,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和中央储备粮棉行政管理等。

  不再保留国家粮食局。

  (四十一)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随着我国综合国力进一步提升,来华工作生活的外国人不断增加,对做好移民管理服务提出新要求。为加强对移民及出入境管理的统筹协调,更好形成移民管理工作合力,将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职责整合,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协调机制,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牌子,由公安部管理。

  主要职责是,协调拟订移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出入境管理、口岸证件查验和边民往来管理,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和永久居留管理、难民管理、国籍管理,牵头协调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治理和非法移民遣返,负责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境)服务管理,承担移民领域国际合作等。

  (四十二)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为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统筹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将国家林业局的职责,农业部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

  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生态保护和修复,开展造林绿化工作,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等。

  不再保留国家林业局。

  (四十三)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是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为解决商标、专利分头管理和重复执法问题,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主要职责是,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

  (四十四)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入水利部。目前,三峡主体工程建设任务已经完成,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工程已经竣工。为加强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统一管理,理顺职责关系,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入水利部。由水利部承担三峡工程和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管理、后续工程建设管理和移民后期扶持管理等职责。

  不再保留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四十五)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隶属关系。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监督,理顺职责关系,保证基金安全和实现保值增值目标,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由国务院管理调整为由财政部管理,承担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主体责任,作为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不再明确行政级别。

  (四十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做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按照瘦身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

  四、深化全国政协机构改革

  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要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增强人民政协界别的代表性,加强委员队伍建设,优化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

  (四十七)组建全国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将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联系农业界和研究三农问题等职责调整到全国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组织委员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农业农村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就三农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农业和农村界委员反映社情民意。

  (四十八)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更名为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将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承担的联系文化艺术界等相关工作调整到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组织委员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文化艺术文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就文化艺术文史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文化艺术文史界委员反映社情民意。

  (四十九)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更名为全国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委员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就教育、科技、卫生、体育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界委员反映社情民意。

  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深化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推动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十)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执法职责和队伍,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鼓励地方将其他直接到市场、进企业,面向基层、面对老百姓的执法队伍,如商务执法、盐业执法等,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执法,由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统一承担。

  (五十一)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由生态环境部指导。

  (五十二)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将旅游市场执法职责和队伍整合划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职责。由文化和旅游部指导。

  (五十三)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整合交通运输系统内路政、运政等涉及交通运输的执法职责、队伍,实行统一执法。由交通运输部指导。

  (五十四)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将农业系统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执法队伍整合,实行统一执法。由农业农村部指导。

  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清理修订。

  六、深化跨军地改革

  着眼全面落实党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调整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的决定,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原则,将列武警部队序列、国务院部门领导管理的现役力量全部退出武警,将国家海洋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将武警部队担负民事属性任务的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整体移交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并改编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同时撤收武警部队海关执勤兵力,彻底理顺武警部队领导管理和指挥使用关系。

  (五十五)公安边防部队改制。公安边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

  公安边防部队转到地方后,成建制划归公安机关,并结合新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进行适当调整整合。现役编制全部转为人民警察编制。

  (五十六)公安消防部队改制。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

  公安消防部队转到地方后,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

  (五十七)公安警卫部队改制。公安警卫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

  公安警卫部队转到地方后,警卫局(处)由同级公安机关管理的体制不变,承担规定的警卫任务,现役编制全部转为人民警察编制。

  (五十八)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按照先移交、后整编的方式,将国家海洋局(中国海警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及相关职能全部划归武警部队。

  (五十九)武警部队不再领导管理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按照先移交、后整编的方式,将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整体移交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官兵集体转业改编为非现役专业队伍。

  武警黄金部队转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后,并入自然资源部,承担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任务和多金属矿产资源勘查任务,现役编制转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原有的部分企业职能划转中国黄金总公司。

  武警森林部队转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后,现役编制转为行政编制,并入应急管理部,承担森林灭火等应急救援任务,发挥国家应急救援专业队作用。

  武警水电部队转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后,充分利用原有的专业技术力量,承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任务,组建为国有企业,可继续使用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名称,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六十)武警部队不再承担海关执勤任务。参与海关执勤的兵力一次性整体撤收,归建武警部队。

  为补充武警部队撤勤后海关一线监管力量缺口,海关系统要结合检验检疫系统整合,加大内部挖潜力度,同时通过核定军转编制接收一部分转业官兵,并通过实行购买服务、聘用安保人员等方式加以解决。

  七、深化群团组织改革

  群团组织改革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群团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群团工作的制度,紧紧围绕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这条主线,强化问题意识,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进改革,着力解决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问题,把群团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

  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始终坚持党对群团组织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意志和主张,自觉服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找准工作结合点和着力点,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增强群团组织的吸引力影响力。要聚焦突出问题,改革机关设置、优化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坚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层,将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更好适应基层和群众需要。促进党政机构同群团组织功能有机衔接,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承接适合由群团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增强群团组织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群众功能,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分类指导,加强督察问责,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把党中央对群团工作和群团改革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八、深化地方机构改革

  地方机构改革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省市县统筹、党政群统筹,根据各层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职责,合理调整和设置机构,理顺权责关系,改革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深化地方机构改革,要着力完善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省市县各级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机构职能要基本对应。赋予省级及以下机构更多自主权,突出不同层级职责特点,允许地方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规定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统筹设置党政群机构,在省市县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探索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市县要加大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力度。借鉴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经验,适应街道、乡镇工作特点和便民服务需要,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

  加强各级党政机构限额管理,地方各级党委机构限额与同级政府机构限额统一计算。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统一纳入地方党政机构限额管理。省级党政机构数额,由党中央批准和管理。市县两级党政机构数额,由省级党委实施严格管理。

  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坚持总量控制,严禁超编进人、超限额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结合全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对编制进行整合规范,加大部门间、地区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打破编制分配之后地区所有、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模式,随职能变化相应调整编制。

  坚持蹄疾步稳、紧凑有序推进改革,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要在2018年年底前落实到位。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要在20189月底前报党中央审批,在2018年年底前机构调整基本到位。省以下党政机构改革,由省级党委统一领导,在2018年年底前报党中央备案。所有地方机构改革任务在20193月底前基本完成。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重大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要着力统一思想认识,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全过程,引导各级干部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领导干部要带头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促改革,坚决维护党中央改革决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抓改革举措落地作为政治责任,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要当好第一责任人,对党中央明确的改革任务要坚决落实到位,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部门,要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机构改革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推进机构改革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报告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3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来源: 中国人大网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三十八条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第五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五十五条 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第五十六条 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十一条 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广东气体市场走势月报

20185-6月)

[市场综述]

本期由于省内氦气货源充足,价格回归理智水平,但省内液氧近期还在持续紧张,省内各空分液氧储槽还在紧急线,预测第三季度还会继续持续下去。由于省内安全生产和粗存管制严格,近期工业液氨,特别是小包装电子级液氨省内非常紧张,建议做好合理库存。

[成交价格快报]

注:价格指数以20128月价格为标准基础,核算按照广东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市场价格调查指引》执行。

大宗气体

 

5-6月液态气体市场信息

产品名称

省内送货

客户自提

本期指数

较上期

本期指数

较上期

2133

2073

1368

1412

1587

1926

六氟化硫

--

--

1054

液氨

--

--

763-838

丙烷

--

--

690-659

丙烯

--

--

791-803


 

价格指数走势图---槽车自提(20185-6月)

 

价格指数走势图---槽车送货(20185-6月)

上述数据提供企业:广州广钢气体有限公司

佛山德力梅塞尔气体有限公司

惠州市方舟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福建德尔科技有限公司

                

瓶装气体

 

5-6月瓶装气体市场信息

产品名称

客户自提

本期指数

较上期

氧化亚氮

1045

一氧化碳

556

乙炔

905

甲烷

600

备注:氧化亚氮规格(20kg,40L)、一氧化碳规格(7.5MPa,40L,99.5%)、乙炔规格(5kg,40L)、甲烷(99.9%

价格指数走势图---瓶装气体批发(20185-6月)

上述数据提供企业:广州盛盈气体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特气体有限公司

 

气体配套设备

5-6月气体配套设备市场信息

产品名称

 

客户自提

本期指数

较上期

无缝钢瓶

989

杜瓦罐

750

汽化器

900

备注:无缝钢瓶(WP15 MPa40L)山东天海瓶,杜瓦罐(WP2.02MPa,175L),汽化器(空温式管子翘片,WP2.75 MPa

 

价格指数走势图---气体配套设备(20185-6月)

上述数据提供企业:北京市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山东天海)

广东华南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

 


[相关信息]

钢铁行业:限产区钢企二季度业绩环比高增                      

201711月中旬开始的采暖季环保限产不论是时间跨度还是强度都是史无前例的,为行业盈利维持高位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区域内相关钢企盈利由于限产而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拖累。随着不同区域限产结束或强度减弱,在半年报行情到来之际,叠加近期市场悲观预期逐步修复,建议关注限产区域钢企二季度业绩环比改善情况;
  限产区域内钢企产量受到压制:“2+26”区域内的钢企生产经营受到了明显影响,最直接的体现为产量不同程度缩减。采暖季期间,限产区域内的四家上市钢企产量受到不同程度压制(见下表),其中河钢邯郸基地和安阳钢铁限产比例高达50%;唐山市虽然也明确限产50%,但针对不同企业根据环保标准、供暖任务等因素实行分层限产,市内的中国东方集团、河钢唐钢公司和首钢限产16-18%,明显低于同业,但与其他地市不同,唐山市其后出台了《唐山市钢铁行业2018年非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明确非采暖季(2018316日至1114)市主城区的钢铁企业基础限产比例为15%,主城区之外的钢铁企业基础限产比例为10%,因此目前相关企业仍受一定程度限产影响;
  生产成本受限产影响大幅提升:采暖季环保限产除了对企业钢产量有直接影响外,也抬升了整体生产成本,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1、设备轮休,重启维护成本增加;2、产量减少,固定费用成本摊销;3、为增加钢产量提高废钢比增加成本;4、炉料结构的调整增加了高炉不稳定性,抬升成本。从行业层面来看,2017年行业单季度盈利呈环比不断改善趋势,大部分钢企去年四季度业绩创单季度历史记录。2018年一季度随着经济温和回落、3月份旺季需求释放延后、贸易摩擦情绪扰动等因素,一季度盈利环比去年四季度有所收窄。限产区域内钢企随着11月中旬开始的环保限产,成本抬升造成盈利由去年三季度以来环比不断下滑,明显弱于行业走势;
  二季度业绩环比改善幅度有望超预期:417日央行突发降准及其后政治局会议表明宏观政策出现微调,货币政策松动地产投资或超预期,对冲基建投资下滑,最新数据已验证我们观点,在库存、产能周期依然健康的背景下,二季度行业盈利逐步修复,不同品种钢材盈利水平已接近甚至超过去年四季度高点,预计整体盈利环比一季度增长30%左右。随着采暖季限产结束,安阳钢铁目前没有常规限产任务,201710100t电炉复产,可有效抵御后续限产影响;区域内其他上市钢企限产压力也较之前有不同程度降低,通过提高废钢比、外购钢坯可对冲部分限产影响,二季度整体业绩有望回归去年三季度水平,盈利改善幅度有望超预期。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近几年钢企普遍加强环保投入,污染物排放水平显著降低,而前期环保限产“一刀切”的乱象逐步整改。例如河南省提出,2018年采暖季钢企限产30%以上(含轮产),对2018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企,2019年采暖季原则上不再实施错峰生产。区域内4家钢企环保排放水平优于同业,2019年采暖季限产对企业盈利影响有望小于2018年;

  采暖季期间限产区域内上市钢企产量受到压制、成本抬升,业绩被显著拖累,股价走势同步遭受打压。随着限产解除或者减弱,以及通过提高废钢比、外购钢坯等手段对冲部分限产影响,二季度相关钢企盈利有望回归去年三季度水平,单季度环比改善幅度有望超市场预期。同时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优于同业,前期环保限产“一刀切”的乱象逐步整改,2019年采暖季限产对企业盈利影响有望小于2018年。建议关注相关标的中国东方集团、安阳钢铁、河钢股份、首钢股份。

中泰证券


 

 

2018年一季度广东规模以上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

供稿单位:工业交通统计处     稿:王学良

  内容摘要:本文对2018年一季度广东规模以上工业生产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指出运行中需关注的问题,并对2018年全年工业经济发展态势做出预判。

    关键词:2018年一季度  工业经济  运行情况

  今年以来,广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制造强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以制造业为根基的实体经济上,全省工业经济支柱产业发展相对较好。

工业生产增速仍处于相对合理区间

2018年一季度,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累计完成增加值7076.12亿元,同比增长6.7%,增幅比上年同期回落0.4个百分点。从近两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平均增速来看,6.7%的增速与2016-2017年每月累计平均增速(6.8%)相近,全省工业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势头仍有望继续保持。从全省规模以上工业41个大类行业来看,有28个行业增加值实现增长(上年同期26个行业),增长面为68.3%,比上年同期提高4.9个百分点。(见图1)一季度,广东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在全国各省(市)中居18位,比1-2月排名上升1位,比上年同期排名上升2位。

  


(一)重工业增长相对较快。一季度,全省规模以上轻工业累计完成增加值2327.02亿元,同比增长5.4%,增幅与上年同期持平;对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的贡献率为26.5%,比上年同期提高0.2个百分点,拉动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长1.8个百分点。规模以上重工业累计完成增加值4749.10亿元,增长7.4%,增幅虽比上年同期出现回落,但比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平均水平高0.7个百分点,比轻工业增幅高2.0个百分点;对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长的贡献率为73.5%,拉动规模以上工业经济增长4.9个百分点。

  (二)国有控股企业增速提高较大。一季度,全省规模以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累计完成增加值1208.82亿元,同比增长10.0%,增幅同比提高6.3个百分点,拉动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长1.6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提高1.0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工业企业累计完成增加值2754.42亿元,增长4.0%,增速同比提高0.8个百分点,拉动全省增长1.6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提高0.3个百分点;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累计完成增加值3527.74亿元,增长8.3%,增幅同比回落3.8个百分点,拉动全省增长4.1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减弱1.6个百分点。

  (三)支柱行业支撑作用较强。一季度,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为90.6%的制造业累计完成增加值6413.42亿元,同比增长6.6%,增幅同比回落1.6个百分点;拉动全省增长6.0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减弱1.4个百分点。

  三大产业发展稳定且保持相对较高增速,对全省工业经济发展支撑作用较强。一季度,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完成增加值1811.46亿元,同比增长9.1%,增幅高于全省规模以上工业2.4个百分点;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完成增加值623.06亿元,增长8.8%,增幅高于全省规模以上工业2.1个百分点;汽车制造业完成增加值420.31亿元,增长11.2%,增幅高于全省规模以上工业4.5个百分点。三大支柱行业增加值合计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为40.3%,比上年同期提高0.7个百分点;对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贡献率为55.9%,合计拉动全省增长3.8个百分点。与上年相比,三大行业增幅有所回落,


主要原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受维沃、欧珀、魅族等手机企业因暂未推出新机型导致增速下滑;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沃特玛因债务危机导致生产大幅下滑;汽车制造业由于广汽丰田为引入新车型进行设备改造导致产量下降。

  (四)全省现代产业发展良好。高端先进产业均发展良好,产业转型升级取得实效。一季度,高技术制造业累计完成增加值2114.26亿元,同比增长9.5%,增速高于规模以上工业平均水平2.8个百分点;总量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29.9%,比上年同期提高0.9个百分点;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的贡献率为42.2%,拉动增长2.8个百分点。先进制造业完成增加值3902.12亿元,增长8.5%,增幅高于规模以上工业平均水平1.8个百分点;总量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55.1%,比上年同期提高1.6个百分点;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的贡献率达69.4%,拉动增长4.7个百分点。装备制造业完成增加值3108.10亿元,增长8.3%,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6个百分点;总量占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为43.9%,比上年同期提高2.7个百分点;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的贡献率为54.8%,拉动增长3.7个百分点。

  (五)出口交货值增速相对平稳。一季度,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出口交货值7632.19亿元,同比增长6.9%,增幅同比回落1.6个百分点。出口交货值虽然出现回落,但回落幅度远小于销售产值回落幅度(销售产值回落4.3个百分点),总体出口形势仍相对较好。从行业看,主要是传统行业出口增幅回落较多,如家电行业出口增幅回落8.3个百分点,纺织业回落9.8个百分点,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回落7.4个百分点等,而技术含量更高的电子行业出口增速较高(12.2%)且比上年同期提高1.4个百分点。

  二、全省工业经济运行需注意的问题

  (一)全省工业经济增长有一定压力。从工业用电量来看,一季度全省工业用电量增速为4.0%,增幅比上年同期(7.5%)回落3.5个百分点,比上月累计(14.8%)回落10.8个百分点;从工业增值税来看,一季度全省国税工业增值税增长5.8%,增幅比上年同期(28.2%)大幅回落22.4个百分点;从投资看,一季度工业投资下降6.6%。上述相关指标显示,2018年全省工业经济发展仍面临压力。

  (二)民营企业发展后劲有待加强。一季度,全省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增加值同比增长8.3%,增幅虽然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6个百分点,但比上年同期回落3.8个百分点。从近年发展情况来看,全省民营企业一直保持较高增速,2015年增长11.8%2016年增长11.4%2017年增长10.6%,是拉动全省工业增长的主力军。民营企业经历连续几年较快增长后,增长遇到一定瓶颈,发展后劲有待加强。

  (三)工业企业效益有待提高。一季度,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647.17亿元,同比增长5.5%,增幅同比回落9.9个百分点,回落幅度较大。从行业看,在40个行业大类中,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利润增长的行业有21家,比上年同期减少10个行业,电子、电气、汽车等支柱行业利润增速均出现比较明显的回落。

  三、对2018年全省工业走势预判

从工业企业的预期看,20183月,全省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3.4,工业生产形势继续向好,生产和销售活动较为活跃。从国家政策来看,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次性退还部分企业未抵扣完进项税额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制造业企业和小微企业负担,对实体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全省支柱行业和高端先进产业发展良好、增速较快,对工业经济发展仍具备有力支撑。但是中美贸易摩擦对广东作为出口大省带来不确定影响。综合分析,预计2018年全省工业经济运行有望继续保持2017年稳中向好的趋势。


 

 

始终保持警醒警觉状态


2018-05-30 12:50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524日,1名工人在安徽合肥一施工工地地下室作业时缺氧被困,其他5名工人在救援时也陷入险境,最终导致3人死亡、3人受伤。526日,广东东莞一家企业发生气体中毒事故,先是1人晕倒,接着3名工友施救,最终全部殒命。

此前的513日、516日,同样因为施救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悲剧,已先后在深圳和郑州上演。

非要等重锤砸到自己脚面的时候,才能感受到撕心裂肺的疼痛吗?对他人和以往的教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者像《列子》中所记载的那个健忘症患者华子那样,弄得“今不识先,后不识今”,“前赴后继”的接踵而至就不足为奇。

517日,河南南阳市一特钢公司发生钢水灼烫事故,造成2人死亡、7人重危、6人受伤;522日,宁夏中卫市一钢铁公司又发生喷炉事故,致11人烧伤。

今年以来,各种原因导致的钢厂事故频频发生,影响较大的还有:1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煤气中毒较大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25日,广东韶钢松山有限公司发生煤气泄漏中毒较大事故,造成8人死亡、10人受伤。

红灯一次次亮起,警钟一次次响起,同类企业的神经该绷紧了吧?且慢乐观。57日至10日,应急管理部组织对江西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明查暗访,结果令人大跌眼镜:抽查的4家钢铁企业均存在自查自改敷衍了事、安全管理凌空蹈虚的问题。

以所见知所不见,以所闻知所不闻,审视自身不足,补齐各种短板,是一种非常合适的安全发展途径,也是一种智慧所在。无奈,习于麻木、惯于遗忘,大概是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和管理者的天性。

“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形势,深刻吸取近期较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多发的教训,始终保持警醒警觉状态,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反弹。”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黄明日前在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时的谆谆告诫,实在是有的放矢、语重心长。

《诗经》有“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描述,旨在提醒一个人面对可以预见以及不可预见的风险和挑战,绝不可麻痹大意,放弃应有的警惕,而是应保持对外部环境以及自身情况种种变化的敏感,适时作出必要的改变和应对,才能及时化险为夷、逢凶化吉、遇难呈祥,保持自身与时偕行的良好状态。

一个人理应如此,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一个部门、一个行业、一个地区又何尝不需要“防祸于未萌,图患于将来”呢?

“径溪石险人兢慎,终岁不闻倾覆人。却是平流无石处,时时闻说有沉沦。”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和事故总量的持续下降,让一些人变得麻痹大意、盲目乐观。在经济增长势头渐好的情况下,重项目建设轻源头把关、重生产经营轻安全生产的迹象有所抬头。而伴随机构改革进程中的进退流转,也使得一些人心思有点乱、眼光有点散、干劲有点减。凡此种种,说到底,都是对“忧劳兴国、逸豫忘身”这个规律的背反,对安全红线的选择性失明。

始终保持警醒警觉状态,既要“内化于心”,也得“外化于行”。前者,要让居安思危成为思维的习惯、行动的自觉,如黄明在第一次部长办公会强调的那样,越是取得成绩的时候,越要增强忧患意识、底线思维,决不能有丝毫松懈、半点马虎。后者,要采取各种惩戒措施,对那些装睡、真睡的单位和个人大喝一声、猛击一掌,点准穴位、戳到麻骨,逼其尽快醒来。与此同时,要加大舆论曝光、通报批评力度,脱去风险的“隐身衣”,捅破隐患的“窗户纸”,促其在众目睽睽之下警醒警觉、不敢打盹。



又是盲目施救!东莞一鞋厂气体中毒致4人死亡!别让悲剧反复

 

2018-05-26 23:23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重演!

526日上午930分许,位于广东东莞大岭山大沙村的东莞市华业鞋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气体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

经初步了解,事故发生时,姚某平、黄某瑜、邓某、吕某杰等4名员工先后进入厂区皮浆池后晕倒。随后,120急救车及消防车迅速到达现场并开展救援。经医生确认,2人当场死亡,另外2人送往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究竟是如何发生的?请看来自广东经济科教台的报道——

事发后,大岭山镇和公安、安监、卫计等部门立即组成处置小组,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经初步分析,事故起因为气体中毒,具体原因仍待进一步调查取证。

事故发生后,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批示要求大岭山镇及有关部门全力做好伤者救治和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从严执法,举一反三,堵塞安全管理工作漏洞,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26日下午,市政府召开了事故现场会,要求各级各部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措施。目前,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仍在紧张进行当中。

近期案例

深圳4人掉入化粪池,3人遇难

51312时许,罗湖区天乐大厦物业管理单位在地下室化粪池设备检修过程中,1名作业人员不慎掉进化粪池,其他3名作业人员在营救过程中相继落入化粪池。消防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现已救出3人,确认死亡3人,1人送医院抢救(无生命危险)。

滁州市:盲目施救3人死亡

5231740分左右,天长市杨村镇博资清洁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1名工人维修泵站施工作业时不慎落入污水池中,先后又有2名工人施救落入水中,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通报要求全力推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迅速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排查和整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应急管理。

合肥市:1人被困5人施救致3人死亡

524825分,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与贵阳路交口东200米北侧,一工地工人在地下室作业时缺氧被困,其它5名工友在救援时也被困。目前,事故已导致3人死亡,2人呼吸困难,1人有头晕现象。

有限空间作业知识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而且,工作环境发生变化时,应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重新通风和检测后方可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

检测标准与检测工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工作环境发生变化时,应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重新通风和检测后方可进入。

2、采取可靠隔断(隔离)措施

必须采取可靠隔断(隔离)措施,将有限空间与其他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或其它空间隔离。

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有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相关要求;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3、有足够的照明

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存在可燃性气体的有限空间,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应符合防爆要求。

企业也应根据有限空间作业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依据相关防护标准,配备个体防护装备并确保正确穿戴与使用,作业人员必须拴带救生绳。

4、装备准备要齐全

在缺氧或存在有毒物质(气体)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

在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工具(照明);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在产生噪声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也是十分必要的,提前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同时明确有限空间现场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及检测人员的职责,不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同时,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体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紧急情况下的个人避险常识、中毒窒息和其他伤害的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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