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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

2013/9/4 0:34:44    【我要打印】
粤安监〔2013〕104号《广东省安全监管局》
   关于做好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
企业搬迁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为做好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作,确保城镇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作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高度,以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作的重要性,将加快搬迁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紧紧抓住我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劳动力双转移工作的有利时机,不折不扣地做好搬迁工作。根据《通知》要求,凡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非民用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都要限期搬迁、转产或关闭,并于“十二五”期间完成;对于一时确实难以搬迁的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加强督导,确保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地要督促企业按照搬迁关闭工作要求,排出工作时间表,明确工作责任人员,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平稳有序地实施搬迁工作。对不能严格落实搬迁计划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搬迁或依法予以关闭,不得延期安全许可证。
   (二)各地要加强搬迁关闭过渡期间安全监管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安全培训教育,稳定员工队伍,做到“生产必须安全”,防止出现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放松安全管理、隐患治理不到位等情况。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实施停产搬迁关闭等,防止引发事故和遗留隐患。
(三)各地要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对搬迁关闭企业装置设施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企业制定严密的安全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认真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严格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在装置设施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疏于管理引发事故,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严格管理,规范安全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
    (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稳妥处置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废弃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对拟拆除的装置设施和处置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要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制定周密的装置设施安全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报当地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二)企业要加强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处置方案,明确拆除处置步骤和顺序,指定监护人员和落实监护制度,采取相应的安全应急措施,确保拆除处置过程的安全。对委托外单位实施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并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作业前要进行技术交底,告知装置设施和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和处置措施。
(三)企业要加强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现场的安全管理,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入,防止引发各类事故。
 
   四、落实措施,稳步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搬迁工作
    (一)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强化搬迁关闭工作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搬迁关闭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促使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形成有效的安全监管合力,积极稳妥地推进搬迁关闭工作。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搬迁计划企业的困难,加强对有关搬迁政策的宣贯,指导企业顾全大局、有序开展搬迁工作。请各地市于今年6月底前将搬迁计划报经当地政府审批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各地要积极引导搬迁企业进入化工园区,指导企业做好搬迁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切实加快搬迁关闭工作进程。对于原厂址已停产的危险化学品搬迁关闭企业,要及时依法吊销其安全许可证。
  (三)请各地市按《关于请提供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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