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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气体》期刊

2016年第一期

2019/6/4 16:51:05    【我要打印】

新年寄语

银羊摆尾去,金猴贺岁来,值此猴年新岁,协会秘书处衷心的祝愿各位领导、专家、同仁、各会员单位及相关团体、朋友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万事如意,财运亨通。

2016第一期月刊姗姗来迟,感谢各位对我协会工作一如既往的支持!你们的信任和支持是对我们最好的鼓励和鞭策,我们继续通过《广东气体》这个窗口,把气体行业相关信息及时地传递给大家,希望大家阅览后给出建议和意见,在此对给期刊投稿的各位专家表示感谢,希望在新的一年大家踊跃投稿,相信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和改进,会把期刊办的越来越好。

新的一年我们仍然坚持一切工作要以我省工业气体行业健康发展为中心,服务于会员、服务于政府,我们期待着与大家有更多的交流、更多的沟通。

 

广东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秘书处

 

 

广东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

下设四个专业委员会委员初步名单

经协会专委会研究讨论,以下名单为协会专委会下设的四个专业委员会委员初步名单,征求大家意见:

1、《医用氧及食品级产品专委会》9

粤气协专家委员会委员、医用氧及食品级产品专业委员会主任: 李平(协会秘书处)

 

医用氧及食品级产品专业委员会委员:

 

彭德敏(佛山德力梅塞尔气体有限公司

  华(广钢林德)

刘晓军(深圳市高发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李振其(肇庆市高能达化工有限公司)

袁梦月(清远市联升空气液化有限公司)

李德輝(东莞市高能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湛江氧气厂)

李新福 (汕头氧气厂)
2、《特种设备专委会》7

粤气协专家委员会委员、特种设备专业委员会主任: 郭玉明(中山华南实用气体科技有限公司)

 

特种设备专业委员会委员:

 

罗光久 (中山市久鑫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许庆生 (河北思科德低温设备有限公司)

罗国岳(深圳市凯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董宜忠 (广东华南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

孙永康 (广钢林德)

李健萍 (广东建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3、《气瓶充装及检验专委会》11

粤气协专家委员会委员、气瓶充装及检验专业委员会主任: 周健华(广州龙湖燃气有限公司)

气瓶充装及检验专业委员会委员:

 

李雨红 (广州龙湖燃气有限公司)

黄仲坚  (广州市特设专家)

湛少波  (广州珠江气体工业有限公司)

吴海波  (空气化工广州公司)

高金枝  (佛山德力梅塞尔气体有限公司)

邓吉拥  (佛山市高明区捷和气体有限公司)

黎志滔  (高要市广南气体有限公司)

郭峰华  (佛山佛钢气体有限公司)

崔高领  (深圳高发气体)

庞小富  (中山市松昌气体有限公司)

 

4、《产品检验及特气专委会》7

粤气协专家委员会委员、产品检验及特气专业委员会主任:曲庆(大连大特气体有限公司)

 

产品检验及特气专业委员会委员:

 

马建修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叶水生  (佛山德力梅塞尔气体有限公司)

汤润胜  (大连大特气体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潘超    (广州市粤佳气体有限公司)

司徒灿宏(广钢林德)

张锐刚  (广州市接通气体科技有限公司)

 

同时根据粤气协专家委员会工作需要,任命符建敏女士兼任专家委员会常务专员.联系电话:020-81505161

 

     广东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晟

 

 

新年的第一次拜访

 新年的钟声刚刚响起,协会秘书处开始了新年的第一次走访。201617日,协会秘书处一行应邀拜访了协会的法律援助单位:广东茂文律师事务所,与事务所主任廖茂文、何国瑜律师等就事务所与协会之间的发展进行探讨交流。

当天上午,协会秘书处王芳、刘晟等四人来到律所,受到廖茂文、何国瑜律师的热情相迎,一起参观了律所的办公室,与律所工作人员见面相识,并在一起探讨关于协会与律所之间的发展和联系。

协会一行与廖茂文、何国瑜律师等在律所会议室座谈交流,何国瑜律师参加了协会2015年会,与协会众多会员单位进行了介绍和交流,相互间有基本的认识和了解,何国瑜律师认为商、协会将越来越得到政府的重视,协会在行业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广东茂文律师事务所希望借助协会的平台与更多的企业达成法律共识,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帮助企业健康发展。协会秘书长王芳对广东茂文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无偿法律援助表示感谢,并同时转达了马建武会长的感谢之意,2016年协会将与广东茂文律师事务所展开各种形式的法律交流,给会员单位提供更多的普法知识。专委会主任刘晟畅谈了关于协会发展的前景,相信有法律顾问的协助,肯定可以避免很多法律风险,降低企业资产损失,期间,大家都认为应将律所提供的法律援助与协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更好的服务会员企业,帮助会员企业降低法律风险。大家还相互交流了对我国工业气体行业发展前景的看法,廖茂文主任表示律所将拓展对工业气体行业的认识,了解工业气体企业的经营特点,才能更清楚会员企业的需求,才能更好的为协会的企业服务。

新年的第一次交流,使协会与广东茂文律师事务所之间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大家在思想上达成了共识,在2016年及今后,协会将联合律所,为会员企业

提供更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东莞巨升公司拜访简要

2016113上午,协会秘书长王芳与专家委员会主任刘晟、大特佛山分公司总经理汤润胜等叁人,拜访了东莞市巨升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公司总经理莫锦升等进行沟通交流,协会秘书长王芳等介绍了协会近年来开展的工作,详细了解了巨升公司近些年在气体行业的发展情况,特别是2015年医用氧GMP认证方面的情况反馈,并希望通过走访,加强与协会的沟通互动。

 

广州粤佳气体拜访简要

2016113下午,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刘晟与秘书长王芳、大特佛山分公司总经理汤润胜等叁人,拜访了广州市粤佳气体有限公司,与公司销售经理田兵、潘超等进行技术交流,刘晟主任与田兵、潘超交流了这些年气体行业在生产、销售及物流等方面遇到和存在的各种问题,探讨如何应对在安全、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对公司产品的开发等也进行了多方面的交流,沟通的同时也加深了对协会的工作的了解。

 

从化信和气体拜访简要

2016128下午,应广州从化信和气体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毅的邀请,协会会长马建武、专委会主任刘晟与秘书长王芳、梁玉意等,拜访及参观了从化信和气体公司,杨毅总经理等,对马建武会长的拜访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与协会一行展开了愉快的座谈交流。

 

 

公 益 创 投 系 列 报 道(十二)

201618下午,第二届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总结暨第三届项目评审情况通报大会,在珠江新城广州图书馆负一楼一号报告厅隆重举行,协会与广州市能源学会联合申请的公益创投项目:《民用燃气安全节能知识普及》已于2015122号顺利通过创投项目期末评估,中期评审我们联合申请的项目在所有创投项目中名列38位 ,在总结大会上该项目获颁荣誉证书。

协会与广州市能源学会将在已有合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申请2016年广州市第三届公益创投项目,继续发挥协会的专业优势,更好的服务社会。

 

                      

2015年度气体分析员

培 训 及 取 证 顺 利 通 过

2015914-18日期间,参加协会与广州市化工培训中心联合举办的2015年度气体分析员职业资格培训及考证的35名学员,通过认真的学习,全部通过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于20161月初顺利获得由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化学检验工职业资格证书》,在此祝贺各位学员,并感谢广州市化工培训中心对本次培训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同时也感谢大特佛山分公司和佛山市佛钢气体有限公司的对此次培训提供的特别支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

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5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监管工作,更好地推动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适用于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安全督查及企业开展隐患排查的重点内容。

    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在《目录》基础上完善本地区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及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三、有关企业要参照《目录》,制定安全检查重点内容,并开展全面的自查自改;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宣贯工作,将本通知下发到有关企业,并认真开展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发现存在《目录》中有关问题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安全监管总局

                            20151214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违反条文

处罚依据

人员和资质管理

1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

企业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

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5

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6

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熟悉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7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8

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

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的。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艺管理

10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3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第6.1.5.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23)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6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备设施管理

18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9

油气储罐未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1条、第6.3.12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6.1条、第7.4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0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2

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3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时处置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未正常投用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3.5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5

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管理

26

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7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有门窗的。(2017年前必须整改完成)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5.2.18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30

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31

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以及作业过程无人监护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37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有效监控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8

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器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未在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或者不能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大规范)发布

 

    质检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正式发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大规范,以下简称大容规)。大容规自20137月启动修订工作以来,起草工作组和各专业小组分别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召开多次研讨会并于201411月形成报批稿,2015年完成WTO/TBT通过工作。

    大容规是以现有的七个规程为基础,进行了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的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根据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调整适用范围,统一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整理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文件,汇总原规程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相应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大容规的发布标志着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入到优化整合阶段,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及推动特种设备行业技术进步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资格集中清理工作基本完成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第五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工作进行解答

发布日期:2016-02-01                来源:人社部

                                           浏览次数:1615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再次公布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至此,职业资格集中清理工作基本完成。日前,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相关工作进行解答。

    问:请您介绍一下职业资格集中清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在哪些方面初现成效?

答: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务院部署,牵头开展了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从2014年起,已报请国务院分五批取消272项职业资格,总量减少44%,超额完成本届政府确定的减少1/3职业资格的目标。这标志着集中清理工作基本完成,初步实现了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基本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未经批准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基本取消。

通过集中清理工作,及时取消了一大批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职业资格,初步遏制了职业资格过多过滥的势头,减少了人才从业壁垒,减轻了人才负担和社会成本,释放了人才创新创业新活力和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新动能,推动了政府在人才管理方面的职能转变,提高了职业资格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问:随着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取消,一些行业相应降低了准入门槛。如何确保各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不降低?

答:总的来说,这五批取消减少的职业资格大多是由国务院部门和行业协会自行设置,没有纳入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体系,一些资格专业性不强,不宜采用职业资格的管理方式。取消这些职业资格,符合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有利于调动各类人才创新创造的积极性,营造就业创业的公平环境,减轻人才负担。这与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是不矛盾的。为了提高其职业素质,近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颁布实施新修订的职业分类大典。不同的职业岗位对劳动者知识能力的要求是不同的,因此,职业分类为职业教育培训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参照。新修订的职业分类大典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需要,据此确定的职业分类,制定的人才培养标准和课程规范,将提升职业教育培训质量,从而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

二是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制度。通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终身职业培训制度,基本消除劳动者无技能从业现象。改革职业培训模式,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兼顾短期、中期和长期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满足劳动者提升职业能力的差异化需求。

三是推进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研究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充分发挥职业资格制度在人才评价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不同类型、行业、岗位人才特点和成长规律,研究建立科学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

    四是加大竞赛表彰奖励力度。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推动企业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形成以世界技能竞赛为龙头、国内技能竞赛为主体、企业岗位练兵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激励劳动者钻研技术、提高技能、成长成才。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政策,推动技术、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水平。指导各地、各行业企业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并按照有关政策落实相应待遇。

    问:职业资格大幅精简瘦身后,如何保证人才评价服务不断档?

    答: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不是取消所有的职业资格,更不是取消职业资格制度,而是为了促使制度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更好地为人才评价服务。目前,国家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面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职称评审,二是职业资格制度。职业资格制度不能覆盖的,可以通过职称评审的方式进行评价。另外,针对技能人才评价,我们建立了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和职业院校职业资格认证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们正在深入推进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包括职称制度改革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制度。通过以上措施,不断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保证人才评价标准不降低,人才评价服务不断档。

    问:职业资格认证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下一步的工作方向是什么?

    答:人社部将在坚持治标不放松的基础上,加大治本力度,把工作重点放到深入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上来,主要做好四件事

    一是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纳入目录清单,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名义向社会公布,定期更新、动态管理。今后,凡新设职业资格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纳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从源头上管住职业资格“户头”。

    二是建立职业资格清理常态化机制。充分运用“群众点菜”方式,对督查发现、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违规职业资格,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发现一项,清理一项,不留死角。

  三是编制职业资格框架。研究构建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相适应的职业资格框架体系,完善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逐步形成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四是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监管。加强日常监督,加大对地方减少职业资格工作的督导,畅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持续查处“挂证”行为,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持证人员信用管理体系,推动信息共享,实行违规者行业禁入。严格落实“考培分离”,斩断利益链条。加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宣传,修订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修订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严厉打击“助考”犯罪活动,净化职业资格管理外部环境

 

 

广东气体市场走势月报

20161-2月)

[市场综述]

本期工业气体价格平稳,丙烷总体呈下滑趋势,由于天然气的普及,乙炔价格逐步下降,但由于乙炔供应商产量的逐步减少,价格还处于平稳下降阶段,40L碳钢瓶及杜瓦罐由于钢铁产业未能得到复苏的原因还在做价格探底。

[成交价格快报]

注:价格指数以20128月价格为标准基础,核算按照广东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市场价格调查指引》执行。

大宗气体

1-2月液态气体市场信息

 

产品名称

省内送货

客户自提

本期指数

较上期

本期指数

较上期

670-677

631-641

670-677

671-679

1000

963

六氟化硫

--

--

830-813

液氨

--

--

528-519

工业二氧化碳

--

--

800

丙烷

--

--

571-505

丙烯

--

--

462-495

价格指数走势图---槽车自提(20161-2月)

 

 

价格指数走势图---槽车送货(20161-2月)

 

    上述数据提供企业:广州广钢气体有限公司

   佛山德力梅塞尔气体有限公司

   惠州市方舟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河池市天润化工有限公司

 

 

瓶装气体

 

1-2月瓶装气体市场信息

 

产品名称

客户自提

本期指数

较上期

氧化亚氮

970

一氧化碳

565

乙炔

762

甲烷

600

备注:氧化亚氮规格(20kg,40L)、一氧化碳规格(7.5MPa,40L,99.5%)、乙炔规格(5kg,40L)、甲烷(99.9%

 

 

 

 

价格指数走势图---瓶装气体批发(20161-2月)

 

    

上述数据提供企业:广州盛盈气体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特气体有限公司

 

 

气体配套设备

 

1-2月气体配套设备市场信息

 

产品名称

客户自提

本期指数

较上期

无缝钢瓶

695

杜瓦罐

885

汽化器

800

备注:无缝钢瓶(WP15 MPa40L)山东天海瓶,杜瓦罐(WP2.02MPa,175L),汽化器(空温式管子翘片,WP2.75 MPa

 

 

 

价格指数走势图---气体配套设备(20161-2月)

 

    

     上述数据提供企业:北京市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山东天海)

                       广东华南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

 

[相关信息]

[1] 钢铁行业:静观其变

 

    虽然建筑材需求节后难以快速恢复而钢厂开工回升先行一步,不利于节后供需格局,但由于目前钢厂、钢贸环节钢材库存以及钢厂开工水平均处于相对低位,钢厂及贸易商降价意愿不足,短期现货钢价将趋于稳定,今日沪建材平稳开盘。

    虽然近期高层多次提及诸如“投资对经济增长”、“适当扩大总需求”的重要性,但鉴于,一方面,缺乏地产投资回暖配合的基建投资效用有限,另一方面,在供给侧改革主基调压制全面需求刺激的背景下,尚未经历明显负增长的地产投资面对高位库存压力,短期难以实质性改善,因此,中期明显超出季节性因素范畴的需求好转或难指望。如若同时叠加钢厂较快复产(唐山钢厂高炉产能利用率节前一周环比增加2.61%),预计后期钢价将面临回调压力。因港口、钢厂矿石库存较高,矿石现货短期表现相比钢材或将偏弱,预计后期走势将随钢厂开工上升、港口库存下降而由弱转强。

                                                    【长江证券】

 

 

“低价竞争”害了中国许多气体公司!

                                                2016-03-07 圈子哥原创 气体圈子

低价竞争导致企业更无竞争力,追求差异化创造价值和稳定的品质服务才是厚利多销之道!

 

    低价竞争,害了中国许多气体公司

    有两句话害了中国的企业家,而且害了很多企业家。第一句话是什么啊,酒香不怕巷子深,但是这句话错了!咱今天先不分析这句话。第二句话叫什么?叫低价竞争,薄利多销。

因为在中国人的思维当中,当他产品卖不动的时候怎么办啊?便宜一点!我一便宜我就能多卖点,我多买点我最后还是赚回来了,我卖100瓶氧气,每瓶赚5块,利润虽然厚,我卖不动怎么办呢?那我卖得便宜一点,我每个赚3块,卖上200瓶我不就比你赚的多了吗?后面想着每瓶赚1块,赚5毛的都会出现。这不就是低价竞争,薄利多销嘛。

    薄利多销是很多企业的法宝,因为薄利多销让我们中国很多的企业走向了国际市场。但是我们想,这种薄利多销的思维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最后给我们带来的是我们的企业越来越没有竞争力!

    很多人说,圈子哥说的不对啊,我看中国的企业很有竞争力啊,到处都是我们的产品啊!但是你看到了没有,那些产品都是在什么地方卖的?都是什么价位?大部分都是低端的,到最后都是没有附加值的!到最后你的企业是没有竞争力的!

 

    薄利多销的思维在中国根深蒂固

    薄利多销这种思维在中国根深蒂固,什么原因导致人们相信薄利多销呢?这种根源是产生于中国的封建社会。大家知道中国的封建社会从秦始皇那时候开始,公元前221年到辛亥革命1911年,2000多年一直是什么小农经济,小农经济意味着社会生产力没有进步。

    据一个统计表明,2000多年中国的劳动生产率只提高了4倍!这里指的什么含义?你想想在秦代那个时候人们牛拉着犁耕地,过了2000年怎么样啊?直到1980年我们记事的时候我们村子还用那个牛拉犁呢,我一看那个犁和2000多年前那个犁一模一样,没有技术进步!

    结果是导致中国的商品没有得到发展,商品极不丰富,产品同质化,没有任何差异化。你家蒸馒头我家也蒸馒头我家蒸的馒头和你家的是一样消费者买谁的啊?便宜的吧!所以薄利多销嘛!你家煮牛肉我家也煮牛肉你家煮的牛肉和我家的一样消费者买谁的?买便宜的啊!到最后的结果就是薄利多销,便宜点可以多卖点啊!

    因此,薄利多销适用于产品同质化替代商品少极不丰富的时代,那时候薄利多销有它的环境,但是现在是什么啊,现在是商品极大丰富,任何一个产品都有可能让其他产品取代,而且产品的品类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之下,什么样的产品卖得多能够多销?

    在前些年因为气体公司竞争不是太大,市场信息化程度也不是太高,客户只能就近找你拿气。而现在价格越来越透明,企业对品质要求越来越高,加之最近两年危化品行业事故频发,天津的,昆山的……,所以客户对安全,对服务这些更加重视,客户不是买那个便宜的东西,而是买他认可的、他认为品质稳定、他认为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企业,宁愿贵一点也没关系,客户要的是安心,放心,要的是对企业负责人。

 

    市场上卖得最好的产品不是薄利多销,而是厚利多销!

    我们发现真正在市面上卖得好的产品是什么?他不是薄利的,他是厚利的!你不信是吧?我问你,在中国卖的最好的气体是哪些公司?法液空,林德,他是行业当中利润最薄的吗?不是吧?他是最厚的!他的价格高你还买,他的牌子响啊!在苏州气体卖得最好的是哪一个?金宏气体呀!他是利润最薄的吗?不是啊!他是最厚的啊!

    后来我研究了真正在市面上卖的最好的产品,都不是薄利多销,而真正是厚利多销的。由于薄利多销导致许多企业没有钱改进技术,没钱提高产品的品质,没有钱去做更多的推广或者广告,导致消费者不了解我们的东西,导致你的产品好他也不知道!他宁愿选一个他认可的某个品牌的产品,本质上它的成本比你低得多。

    你的品质好对不起他不买你的,为什么?他没有听说你,他看不出来你的好!所以说我们一定要记住一个问题:一个产品到底能不能多销不取决于你的利益厚还是利益薄,而取决于什么?取决于消费者怎么认知他,消费者认为他是值得他就是值得,消费者说他不值得他就是不值得,和你本身的利益厚和利益薄是没有关系的!

 

    能够实现多销的产品不在于你是利厚还是利薄,而在于能够提供的价值!

    从这个角度来讲,什么是高手?高手一定要相信一种思路叫厚利多销!什么叫厚利多销?就是我用100块钱造出来的商品我买到了200块钱而且卖得非常好,这才是你的价值!那么你100块钱造的东西卖到500块钱卖得非常好,那你就是优秀的企业家;那你100块钱造的东西卖到1000块钱卖得非常好,那你就是卓越的企业家!那如果你100块钱造的东西卖到10000块钱卖的很好呢那你就是比尔盖茨!

    我们一定要想一个问题,最后能够实现多销的产品不在于你是利厚还是利薄,而是在于用户认为它是什么,能给他带来什么。所以说要想提高你的竞争力,一定要放弃这个错误的思维叫薄利多销,而要考虑如何创造价值实现厚利多销。

    中国过去的30年经济增长很快,最初的十几年基本的路子都是什么?就是价格战!有人说:中国人卖什么什么便宜,中国人买什么什么贵!知道为什么?因为咱们中国人卖什么什么都是同质化,然后压低价格互相拼杀,最后怎么样?低出成本价亏着钱的卖,把一个行业做烂!所以说卖什么什么便宜。

    为什么我们买什么什么贵呢?因为我们看着人家卖什么挣钱了,我们也生产,我们也上设备,买一样的原料,做一样的市场,分享一个大蛋糕!每个企业家都这么想,导致原材料供不应求,买什么什么涨价,卖什么什么便宜!最后的结果是我们的企业越来越没有竞争力,你买东西越来越贵卖东西越来越便宜,企业没有附加值了,最后没有竞争力企业死掉了。

 

 

   追求差异化创造价值是厚利多销之道!

    要解决企业的问题首先换一种思路,从哪里解决呢?真正解决企业的问题一定要追求差异化,也就是当我的产品和你的产品不一样的时候我的利厚利薄你是不知道的,在这种情况之下能获取一个高价值,也就是差异化创造附加值才能让我们更有竞争力!举个例子,中国气体市场之前都是钢瓶杜瓦的同质化竞争,后来快易冷出现了,差异化销售,迎合客户的实际需求,迅速在中国气体行业从01,从1100,势如破竹,让长期处于安逸生活的部分气体公司措手不及,这就会追求差异化创造价值之所在。

    如果你要想用低价格来竞争,你想想,总有人会比你更低!你可以不挣钱有些人可以豁出来赔钱!一个企业做得不挣钱了,卖到成本以下了,赔钱赔不起不干了,那算是有良心的企业家!而现在好多企业他把价格降下来以后他也可以干,为什么啊?

    不是他有钱赔而是他可以偷工减料,他可以坑蒙拐骗甚至说他可以不要命啊!什么叫不要命啊?我干一段时间挣一把钱然后我换个牌子我不干了,那些不要命的企业它的价格一定比你低,你和他竞争你永远没有出头之日!所以说你如果想靠价格去竞争的话,你放心总有人比你价格低。

怎么解决呢?我们要想活得好,一定不要去和那些无底线降价的、无节操、不要命的去竞争;我们试着从气体的生产管理、气体的稳定性、健全的售后服务去思考,我们要创造自己的差异创造自己的价值,最终实现厚利多销!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节选)

 

  

 四、事故企业相关情况及主要问题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和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27 乱,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致使大量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1.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批先建、边建边经营危险货物堆场。

2.无证违法经营。

3.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经营危险货物批复。瑞海公司实际控制人于学伟在港口危险货物物流企业从业多年,很清楚在港口经营危险货物物流企业需要行政许可,但正规的行政许可程序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批,费时较长。为了达到让企业快速运营、尽快盈利的目的,于学伟通过送钱、送购物卡(券)和出资邀请打高尔夫、请客吃饭等不正当手段,拉拢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要求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给瑞海公司提供便利。李志刚滥用职权,违规给瑞海公司先后五次出具相关批复,而这种批复除瑞海公司外从未对其他企业用过。同时,瑞海公司另一实际控制人董社轩也利用其父亲曾任天津港公安局局长的关系,在港口审批、监管方面打通关节,对瑞海公司得以无证违法经营也起了很大作用。

4.违规存放硝酸铵

5.严重超负荷经营、超量存储。瑞海公司2015年月周转货物约6万吨,是批准月周转量③的14倍多。多种危险货物严重超超量储存,事发时硝酸钾存储量1342.8吨,超设计最大存储量53.7倍;硫化钠存储量484吨,超设计最大存储量19.4倍;氰化钠存储量680.5吨,超设计最大储存量42.5倍。

6.违规混存、超高堆码危险货物。

7.违规开展拆箱、搬运、装卸等作业。瑞海公司违反《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6.1.4条③,在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没有安排专人现场监护,使用普通非防爆叉车;对委托外包的运输、装卸作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在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装箱、搬运过程中存在用叉车倾倒货桶、装卸工滚桶码放等野蛮装卸行为。

8.未按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

9.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重缺失。瑞海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44条②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17条第3款③的有关规定,部分装卸管理人员没有取得港口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无证上岗。该公司部分叉车司机没有取得危险货物岸上作业资格证书,没有经过相关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对危险品防护知识的了解仅限于现场不准吸烟、车辆要带防火帽等,对各类危险物质的隔离要求、防静电要求、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等均不了解。

10.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和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玩忽职守,日常监管严重缺失。

    1.违法违规审批许可。

    2.违法违规审查项目。明知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未批先建,没有按照《港口法》第46条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6条第2款⑦、《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52 34条①的规定,对瑞海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未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对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等机构出具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且与实际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初步设计以及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组织的评审结果,没有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查把关,致使瑞海公司未批先建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得以验收通过。

     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52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港口法》第48条第1款第1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③《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36条第1款第1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54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6条第2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没有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没有依据《港口法》第48条第1款第1项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36条第1款第1项③、《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54条④的规定对瑞海公司无证经营危险货物的行为予以查处;没有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6条第2款⑥规定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督促瑞海 35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疏于安全监督检查,未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48条第1款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没有发现瑞海公司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2款②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4条③以及《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8.3条④的规定,超高码放、超量存放危险货物集装箱,以及危险货物集装箱间距不足、货品混放等问题,尤其没有发现瑞海公司违反国家标准《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4.4条⑤和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1条⑥有关爆炸品和硝酸铵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应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的规定,在港区堆场内存放大量硝酸铵类货物的问题,未及时查处和督促整改,导致事故损失和影响扩大。

     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48条第1款: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2款: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③《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4条: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只许堆码两层,其他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超过三层,并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做好有效隔离。

     ④《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8.3条:货场内应设置冷藏集装箱和危险货物集装箱用箱区。危险货物集装箱区应与其他箱区隔离,箱内货物性质与施救互抵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分类和分隔堆放。

     ⑤《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4.4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JT3 97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⑥《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1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1.1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玩忽职守,个别部门和单位弄虚作假、违规审批,对港区危险品仓库监管缺失。 36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港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统筹协调港区企业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对天津港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队防火工作督促指导不力;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其下属的天津港建设公司帮助瑞海公司骗取规划许可、集团规划建设部规划许可初审把关不严格,对质量监督站违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问题失察;港区内长期违反直装直取规定堆存硝酸铵类货物,导致事故危害扩大。天津港建设公司弄虚作假,将瑞海公司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中拟建项目“危品库”修改为“仓库”,却保留申请材料所附平面图中“危品库”标注,帮助瑞海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规划许可。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建设部违反《天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指导手册》①的规定,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许可申报表与所附平面图在拟建项目这一关键信息上表述不一致(规划许可证中建设项目为“仓库一”、“仓库二”,许可证所附平面图中却标注为“危品库一”、“危品库二”)时,仍出具同意的初审意见。天津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瑞海公司未进行施工招标投标且未取得施工许可建设危险货物堆场的行为,没有予以制止②;违反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

     ①《天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指导手册》:“拟建项目指标”栏中的填写内容应与所报送的设计图纸相一致,具体要求如下:拟建项目与总平面标注的拟建项目名称及编号相一致。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和附图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②《港口法》第46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200663日,天津市交委《关于对关于申请对天津港水运建筑市场管理授权委托的请示的批复》(津交委规〔2006118号)规定,“授权天津港集团公司管理其公司范围内的港口工程招投标备案、合同管理和施工许可证管理,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天津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按照内部分工,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上述批复,天津港集团公司明确天津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建建质〔200038号)第1条①的规定,违法进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天津港公安局对所属消防支队疏于防火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对港区危险品仓库实施监管失察失管;对港区危险货物储存底数不清,未按规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未对辖区内危险品仓库的火灾预防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在瑞海公司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5条第2款②的规定,错误地依据天津市规划局文件③,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进行消防设计验收时未查验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提及的危品库一(甲类)有关防爆措施情况;未按规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虽多次到瑞海公司,但从未进入危险货物堆场中的海关监管区,也未发现并纠正集装箱阻塞消防通道问题。

     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第1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第2款: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③ 2010年12月6,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项目消防审核工作的通知》(规建字〔2010689号)规定,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应复核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通知书》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规定与20095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5条第3项规定不一致。2013116日,天津市规划局下发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的通知》(规业字〔2013352号),取消将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要件的规定。

    (三)天津海关系统违法违规审批许可,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监管。

    1.违法违规审批许可。在审批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和变更监管场所面积申请时,没有根据《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第28条第12款①和《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第7条第1款第1项第2项②、第11条③规定,审查瑞海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未发现瑞海公司超出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申请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业务的问题;违反《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④规定,在未作出批准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决定之前已经进行了单项验收;违反《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9条第2款⑤规定,在未颁发《注册登记证书》的情况下,违规提前给瑞海公司开通发送运抵报告权限,允许其提前经营危险货物。

     ①《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第28条第12款:海关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者需要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条件进行实际核查的,海关可以就有关内容进一步进行核查。

     ②《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7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11条: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业务范围、监管场所面积等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④《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

     ⑤《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9条第2款: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后,可以投入运营。

     ⑥《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第57条第1款第4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或者其上级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  

    ⑦ 天津海关2011年第6号公告第3条第3款:海关对准予发送运抵报告数据的监管场所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企业发送运抵报告有异常情况的,责令相关企业进行自查、整顿,自查、整顿期间海关不接受其运抵报告传输;凡经海关查实,属于违规或走私行为的,根据海关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监管。没有根据《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第57条第1款第4项⑥的规定,及时查处瑞海公司在无证期间违法从事危险货物报关申报业务的行为,未撤销其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对瑞海公司违规发送危险货物运抵报告的行为,未按照天津海关2011年第6号公告第3条第3款⑦规定,责令瑞海公司自查整顿,继续在系统或业务流程上接受瑞海公司运抵报告传输,放纵其违法违规经营;未对瑞海公司违反《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①堆放危险货物的行为进行纠正;未执行《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第5条第2款②的规定,没有监督检查和制止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内存放大量应直装直取的危险货物及危险货物堆场作业和货场堆码、间隔存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 11602-2007)第4.4条③、第8.3条④及《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1条⑤的行为。

     ①《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监管场所内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及放射性货物应当带有明显标识,并不得与其他类货物一起存放。

     ②《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第2款:海关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并积极采用相应的国际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③《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4.4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JT397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④《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8.3条:货场内应设置冷藏集装箱和危险货物集装箱用箱区。危险货物集装箱区应与其他箱区隔离,箱内货物性质与施救互抵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分类和分隔堆放。

    ⑤《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1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1.1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⑥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以及2009年、2014年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具有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管和指导协调职责,并负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天津市安全监管部门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对瑞海公司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也未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⑥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职责,未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港区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未按职责对安全评价机构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监督管理。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①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未按规定对下属第一分局和派出机构安监站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力,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

     ①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津滨党办发〔201040号文)以及《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滨党法〔201517号文),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消防、交通等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②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对塘汉大地区中央和市属重点企业进行直接或综合监管的通知》(津滨安监〔2014125号),滨海新区安全监管第一分局对瑞海公司具有直接监管职责(瑞海公司在该港区内)。另外,《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2015年度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计划》中,将事故企业瑞海公司作为工贸行业执法监察的对象。

    ③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印发的《关于成立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检查站的通知》(津滨安监〔201444号文)规定,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以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的名义,直接负责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瑞海公司具有直接监管职责。

    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②未对瑞海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明知该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存储业务,仍作为一般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③作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安监局的派出机构,日常检查发现瑞海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存储业务后,未查验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和相关证照,也未对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五)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玩忽职守,在行政许可中存在多处违法违规行为。

天津市规划局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第24条①规定委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对港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许可初审的行为未予制止;未纠正滨海新区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问题;未纠正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按照工业用地标准②将仓储用地容积率由上限控制调整为下限控制的问题。

     ①《行政许可法》第24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②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第4条规定,容积率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2的规定,表2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为下限(≥)控制。就上述通知是否适用于仓储用地的问题,事故调查组专门发函征求了国土资源部的意见。他们认为,上述通知不适用于仓储用地。

     ③ 《城乡规划法》第60条要求,不得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

     ④《天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指导手册》:“拟建项目指标”栏中的填写内容应与所报送的设计图纸相一致,具体要求如下:拟建项目与总平面标注的拟建项目名称及编号相一致。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和附图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⑤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中建设项目为“仓库一”、“仓库二”,许可证所附平面图中却标注为“危品库一”、“危品库二”。

    2009113日颁布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天津市政府令第16号)将大类W(仓储用地)分为:W1(普通仓库)、W2(危险品仓库)、W3(堆场用地)、W4(物流用地)。 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瑞海公司危险品堆场改造项目所在地块属于物流用地(W4)。⑦《行政许可法》第24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严重违反天津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③,违反《天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指导手册》④的规定,在给瑞海公司危险品堆场改造项目发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所附平面图中对建设项目关键信息表述不一致⑤,导致瑞海公司在非危险品物流用地⑥中早已建成的危险品仓库最终取得规划许可并通过规划竣工验收;违反《行政许可法》第24条⑦的规定,违法委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对港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许可初审;未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第9条①的规定,违反程序调整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所在地块的规划条件,按照工业用地标准将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仓储用地容积率由上限控制调整为下限控制。

     ①《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9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1.1条: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

     ③ 在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政府网站对外公开的办事指南中,规定了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要现场踏勘。

     ④《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⑤《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审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第6.1.1条②的规定对危险品仓库与周边居民区、交通干线的安全距离进行审查;未按照天津市规划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对外公布的相关工作规范要求③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在申请规划许可时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的问题④。对《城乡规划法》第64条⑤和《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天津市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规监字〔2012454号)①规定的日常区域巡查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发现瑞海公司危险品堆场改造项目未批先建的问题。

     ①《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天津市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附件《天津市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第3条第2款规定:建立市级巡查、滨海新区及区县巡查、功能区及乡镇巡查的市、区县、功能区及乡镇三级区域网格化巡查体系,实现对全市范围的全部覆盖。……滨海新区及区县区域巡查由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区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巡查工作,重点对市级、区级重点区域进行区域巡查。

     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条第1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4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④《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条第1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4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六)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缺失。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条第1款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4条③的规定,对天津港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天津港区内作业的特种设备长期未按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日常监管。未按职责对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指导检查,对其存在的问题失察。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条第1款④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4条⑤的规定,对瑞海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瑞海公司使用的部分叉车和集装箱正面 吊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及其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处于管理空白状态,存在无证上岗的问题。未严格履行本部门“三定方案”中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的职责,未严格执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20条第2款第8项①、《公司法》第10条②的规定,在瑞海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时未发现登记住所不具备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和住所证明材料无日期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问题;对瑞海公司的日常监管缺失,未及时发现并处理瑞海公司异地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2款第8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住所证明。②《公司法》第10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七)天津海事部门培训考核不规范,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集装箱现场开箱检查进行日常监管。

天津海事局在组织“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工作中,存在培训签到表代签、考核试卷无评分标准、判分随意的问题。未按规定对所属北疆海事局和东疆海事局工作督促指导,对相关人员开箱检查瑞海公司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北疆海事局、东疆海事局未按规定对瑞海公司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存在现场检查记录表中执法文书号、箱号等要件记录不全、一张表填写多个集装箱检查结果等问题。

   (八)天津市公安部门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未按

     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2款第8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住所证明。

    ②《公司法》第10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指导检查。

    天津市公安局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未对天津港公安消防工作实施业务监督指导。

    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未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未正确执行《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议纪要》[89)公消发字第292]6条规定①,未对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①《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议纪要》第6条:各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业务指导。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4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程序:接受委托,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现场考察建设项目选址及周围环境、建设情况等,召开专家评估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评审意见,提出技术评估报告的工作流程,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5.1.2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结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6.14条:对公众参与中的工作程序、信息公开、信息交流和公众意见处理四个部分进行把关,判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公众参与部分形式与内容的合法性。分析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的合理性。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没有按照《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规定落实属地管辖,未研究落实《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议纪要》[89)公消发字第292]6条规定,未对天津港公安局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局未按规定审核项目,未按职责开展环境保护日常执法监管。对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第4条②、第5.1.2条③、第6.14条④的规定进行现场考察、未核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公众参与意见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全面落实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即审批通过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第36条①、《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②的规定,疏于日常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未发现并处罚瑞海公司未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即开工建设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第36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5条第3款: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6条第2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十)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未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15条第3款③、第16条第2项④、第17条第1款⑤的规定,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未参与的情况下,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在事故应急池容量批建不符的情况下,通过验收。

   (十一)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党委、政府未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未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以及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安全生产、港口管理、公安消防等法规政策,对天津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统筹协调不到位,对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问题负有责任,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部门和滨海新区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行为失察失管,对城市规划执行、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滨海新区党委、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规划、交通等法规政策,未认真组织开展天津港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等所属部门违反市、区域规划行为失察失管,对城市规划执行、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十二)交通运输部未认真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交通运输系统工作指导不到位。

交通运输部未依照法定职责认真组织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  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

    (十三)海关总署未认真组织落实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天津海关工作不到位。

海关总署组织实施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不到位,对天津海关监管场所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到位。

(十四)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等。

天津中滨海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作为同一法人单位,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21条第3款①、第23条第4项②的规定,同时承接瑞海公司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且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了“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结论。

     ①《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3款: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②《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第23条第4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验收审查活动中,审核把关不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瑞海公司堆场改造项目通过审查。特别是在安全设施验收审查环节中,采取打招呼、更换专家等手段,干预专家审查工作。

    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设计中,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25条第1款③的规定,在瑞海公司没有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许可文件的情况下,违规提供施工设计图文件;违反《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4.4条①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1条②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③的规定, 在《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总平面图中,错误设计在重箱区露天堆放第五类氧化物质硝酸铵和第六类毒性物质氰化钠。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该院组织有关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纸。

     ①《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4.4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JT397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1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1.1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4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程序:接受委托,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现场考察建设项目选址及周围环境、建设情况等,召开专家评估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评审意见,提出技术评估报告的工作流程,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5.1.2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结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6.14条:对公众参与中的工作程序、信息公开、信息交流和公众意见处理四个部分进行把关,判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公众参与部分形式与内容的合法性。分析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的合理性。

    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管理制度不完善,审核审查程序不严,违规向天津港建设公司出借规划编制资质。

    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评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过程中,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第4条④、第5.1.2条⑤、第6.14条⑥的规定进行现场考察,未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未批先建问题;未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公众参与意见进行核实,未发现瑞海公司提供虚假公众参与意见问题;未认真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发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全面采纳专家评审会合理意见问题。天津博维永诚科技有限公司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放线测量、墨线复核、竣工测量过程中,违反《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5条①和第56条第2款②、《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规法字〔2011302号)第13条③、《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规监字〔2012423号)第2.3.2条④和第2.3.3条⑤、《关于取消规划验线审批事项调整规划放线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业字〔2010109号)⑥的相关规定,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堆场改造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放线测量;在墨线复核中弄虚作假,未去现场实测,竣工验收后采用倒推数据的方式补作墨线复核实测报告。

     ①《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5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绘制核定用地图。核定用地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

     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6条第2款:设计、施工和测绘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测绘。

③《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第13条: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应当严格按照实际建成情况进行实测。

     ④《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第2.3.2条:建筑工程施工至墨线时,测量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实测,制作墨线成果数值对比表。表中应填写项目长宽尺寸的实测数据,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数据对照。⑤《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第2.3.3条:建筑工程施工至墨线时,测量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实测,制作墨线相关间距对比表,表中应载明实测的建(构)筑物与相关建(构)筑物、规划控制线的间距,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数据对照。⑥《关于取消规划验线审批事项调整规划放线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前,到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办理放线业务。

    此外,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存放的硝化棉的生产和运输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了河北衡水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河北三木纤维素有限公司、河北新河县汇通货运有限公司和天津大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及涉及到的衡水市工商、交通运管,衡水市新区公安,新河县工商、交通运管、安全监管,天津市西青区交通运管等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问题移交河北省政府和天津市政府进行处理,并要求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相关单位责任情况见附件4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人)。

    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交通运输部门9人,海关系统5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5人,安全监管部门4人,规划部门2人)。 事故调查组另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撤职处分21人、降级处分①23人、记大过及以下处分30人);对其他48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名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建议不再给予其处分。

     ①降级处分是指降低公务员的一个行政“级别”,而非降低其职务层次,该处分在“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处分中由轻到重居第四位。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企业和有关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等5家单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天津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责成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事故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瑞海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于不顾,只顾经济利益、不顾生命安全,不择手段变更及扩展经营范围,长期违法违规经营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操作工、装卸工都不知道运抵区储存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及理化性质,冒险蛮干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违规大量储存硝酸铵等易爆危险品,直接造成此次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有关地方政府安全发展意识不强。瑞海公司长时间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政府部门在瑞海公司经营问题上一再违法违规审批、监管失职,最终导致天津港“8·12”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府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足、摆位不够,对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落实不力、抓得不实,存在着“重发展、轻安全”的问题,致使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政府部门职责失守的问题未能被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三)有关地方和部门违反法定城市规划。天津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规意识不强,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失察。天津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法通过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和易燃易爆堆场的行政审批,致使瑞海公司与周边居民住宅小区、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办公楼等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及高速公路和轻轨车站等交通设施的距离均不满足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导致事故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

   (四)有关职能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的人员甚至贪赃枉法。天津市涉及瑞海公司行政许可审批的交通运输等部门,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工作规定,没有严格履行职责,甚至与企业相互串通,以批复的形式代替许可,行政许可形同虚设。一些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人情、关系和利益诱惑面前,存在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以及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的腐败行为,为瑞海公司规避法定的审批、监管出主意,呼应配合,致使该公司长期违法违规经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没有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没有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瑞海公司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天津市环保部门把关不严,违规审批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平时对辖区疏于检查,对瑞海公司储存的危险货物情况不熟悉、不掌握,没有针对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制定相应的消防灭火预案、准备相应的灭火救援装备和物资;海关等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尤其是瑞海公司的监管不到位;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对瑞海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天津港物流园区安监站政企不分且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眼皮底下”的瑞海公司严重违法行为未发现、未制止。上述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相关法律法规形同虚设。

   (五)港口管理体制不顺、安全管理不到位。天津港已移交天津市管理,但是天津港公安局及消防支队仍以交通运输部公安局管理为主。同时,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违法将多项行政职能委托天津港集团公司行使,客观上造成交通运输部、天津市政府以及天津港集团公司对港区管理职责交叉、责任不明,天津港集团公司政企不分,安全监管工作同企业经营形成内在关系,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另外,港口海关监管区(运抵区)安全监管职责不明,致使瑞海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正。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顺、机制不完善。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进出口等环节涉及部门多,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相关行政审批、资质管理、行政处罚等未形成完整的监管“链条”。同时,全国缺乏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平台,部门之间没有做到互联互通,信息不能共享,不能实时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去向和情况,难以实现对危险化学品全时段、全流程、全覆盖的安全监管。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不健全。国家缺乏统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的专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流通、使用等环节要求不明确、不具体,特别是针对物流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空白点更多;现行有关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偏轻,单位和个人违法成本很低,不足以起到惩戒和震慑作用。与欧美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危险化学品缺乏完备的准入、安全管理、风险评价制度。危险货物大多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监管环节多、部门多、法规标准多,各管理部门立法出发点不同,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不一致,造成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乏力以及企业安全管理要求模糊不清、标准不一、无所适从的现状。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瑞海公司没有开展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处置力量、装备严重缺乏,不具备初起火灾的扑救能力。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没有针对不同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准备相应的预案、灭火救援装备和物资,消防队员缺乏专业训练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能力不强;天津市公安消防部队也缺乏处置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案以及相应的装备;天津市政府在应急处置中的信息发布工作一度安排不周、应对不妥。从全国范围来看,专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不足,无法满足处置种类众多、危险特性各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需要。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与现代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体系,大力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与落实,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的文化建设、法治建设、制度建设、机制建设、技术建设和力量建设,对安全生产特别是对公共安全存在潜在危害的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环节实行严格规范的监管,切实加强源头治理,大力解决突出问题,努力提高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保险和“黑名单”制度,将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与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挂钩,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企业自我管理机制,并通过调整税收、保险费用、信用等级等经济措施,引导经营单位自觉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措施,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产业工人队伍。严格落实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推动企业建立完善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机制,实行重大危险源信息向社会公布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三)进一步理顺港口安全管理体制。认真落实港口政企分离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和编制,进一步强化交通、海关、公安、质检等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配合;按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将港口公安、消防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监管职能交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承担。在港口设置危险货物仓储物流功能区,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分类储存,严格限定危险货物周转总量。进一步明确港区海关运抵区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港区海关运抵区安全监督,严防失控漏管。其他领域存在的类似问题,尤其是行政区、功能区行业管理职责不明的问题,都应抓紧解决。

   (四)着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快速发展及其对公共安全带来的诸多重大问题,要将相关立法、修法工作置于优先地位,切实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统一性、系统性、有效性。建议立法机关在已有相关条例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修订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硝化棉等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包装、运输等安全管理要求,建立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专营制度,限定生产规模,严禁个人经营硝酸铵、氰化钠等易爆、剧毒物。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规章标准,进一步完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制定程序和原则,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和统一性。同时,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和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法律法规标准的有效执行。

   (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议国务院明确一个部门及系统承担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职能,并进一步明确、细化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消除监管盲区。强化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增补海关总署为成员单位,建立更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推动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强化口岸港政、海事、海关、商检等检验机构的联合监督、统一查验机制,综合保障外贸进出口危险货物的安全、便捷、高效运行。

   (六)建立全国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平台。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进行全过程、全链条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实现企业、监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队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信息共享。升级改造面向全国的化学品安全公共咨询服务电话,为社会公众、各单位和各级政府提供化学品安全咨询以及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服务。

   (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安全准入条件。修订《城乡规划法》,建立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安全评价制度,提高城市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细化编制、调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和要求,切实提高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稳定性、科学性和执行刚性。建立完善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与环境风险评估制度,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职业卫生评价与消防安全评价联合评审制度,提高产业规划与城市安全的协调性。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实施住建、规划、发改、国土、工信、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安监等部门联合审批制度,严把安全许可审批关,严格落实规划区域功能。科学规划危险化学品区域,严格控制与人口密集区、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和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之间的距离。

   (八)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合理布局、大力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推动高危行业企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整合共享全国应急救援资源,提高应急协调指挥的信息化水平。危险化学品集中区的地方政府,可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专业队伍,加强特殊装备器材的研发与配备,强化应急处置技战术训练演练,满足复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各级政府要切实汲取天津港“8·12”事故的教训,对应急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案开展一次检查清理,该修订的修订,该细化的细化,该补充的补充,进一步明确处置、指挥的程序、战术以及舆论引导、善后维稳等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应急处置中的人员伤亡。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群众大力普及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九)严格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管。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相关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审批、日常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其从事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监理等行为。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杜绝“红顶中介”现象,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所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相关部门每年要对相关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和举报制度,完善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

   (十)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的单位、场所普遍开展一次彻底的摸底清查,切实掌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情况,对发现掌握的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情况,分地区逐一登记并明确整治的责任单位和时限;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问题,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坚决整改;对违反规划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擅自扩大许可经营范围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纠正,从严从重查处。

    此外,建议天津市和有关方面继续做好天津港“8·12”事故的各项善后处理工作,进一步强化环境监测、污染防治以及遇难、失踪、重伤人员家属救助安抚等措施,有效控制事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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