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东气体》期刊
《广东气体》期刊

2016年第三期

2019/6/4 17:00:00    【我要打印】

协 会 党 建 工 作 报 道

协会党支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委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要求,切实加强和落实社会组织基层党支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2015511---13日期间,在广州金城宾馆十三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工作会议暨党组书记专题培训班,协会党支部积极参与了专项培训,并计划在协会党支部认真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的学习教育。

省社会组织党委副书记王长胜、刘平波、李伟群等分别做动员讲话,传达 “两学一做”专题学习教育的精神传达提纲,宣读《实施方案》及成立协调小组的通知等;广东省委党校文小勇教授做《解读习近平重要讲话精神》专题讲座,精彩的讲座引来与会人员的阵阵掌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刘海春教授就社会组织如何开展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行讲解,给了基层党组织如何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一次很好的启示;李伟群副书记所做的学习《党章》、《党委工作方法》做合格党员的讲话给参加培训的党员一次深刻的教育;教育培训期间还进行了广东省百家社会组织倡议参与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捐赠动员,各社会组织党员代表交流党建工作的经验,积极回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开展的意义。

协会党支部会后根据“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党支部书记马建武要求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要充分认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制定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计划,制定“三会一课”(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八个专题”(专题党日活动、专题党课、专题学习体会交流讨论、专题组织生活会、专题红色教育、专题表彰、专题检查评论、专题传统文化教育)的学习时间表,活跃协会党支部学习教育氛围,争做社会组织优秀党支部。

 

 

中 国 气 体 协 会

在河南洛阳召开第八届四次理事会

 

2015523---25日期间,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第八届四次理事会在河南洛阳召开,共有46位代表及嘉宾参加理事会,广东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马建武会长委托秘书长王芳参加了此次会议。

理事会由杜军理事长主持,会议主要通报了中国气体协会2016上半年度的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布置,以及讨论《中国气体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南》,评审中国气体行业知名品牌产品,审议通过了新增会员名单等,洑春干秘书长就会议的各项内容进行总结,在掌声中圆满结束了此次理事会的各项议程。

    

北京科技大学刘文海、开封空分王忠建等与会分别做《高原制氧技术发展及应用》、《大型空分装置的分子筛纯化技术进展》等专题发言,承办此次会议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白璞对分子筛的现状发展等做专题介绍;会后理事会代表集中参观了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现场及研发中心。

 

 

武钢参观交流简报

为学习国内气体同行的先进经验,在湖北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会长单位:武汉钢铁集团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广东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多家会长单位负责人及会员企业的代表,在协会马建武会长的带领下,于621日赴武钢气体等进行了为期四天的参观与交流,利用这难得的学习机会,协会同时还组织了协会2013届学历班的部分学员代表随同参观,作为毕业实习的内容。

2016621日下午,协会一行抵达江城武汉,湖北省工业气体协会会长陈颂等在高铁站迎接协会参加交流活动的20多位代表,随后乘车抵达武钢气体所在地,在公司陈洪书记等人的带领下参观武钢气体空分厂区等生产现场,听取陈洪书记以及现场工作人员的情况介绍,认真学习了解武钢气体先进的生产及管理经验,并在现场进行多方面的技术交流,作为国内大型的空分企业,武钢气体很多先进的生产技术、成熟的市场运作体系和现代企业的管理经验等等值得广东气体行业学习和借鉴。

现场参观结束后在武钢气体会议室举行了湖北气体协会与广东气体协会的交流会,会议由湖北气体协会会长陈颂主持,武汉钢铁集团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熊贤信总经理及陈洪书记等对协会代表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协会秘书长王芳介绍参加交流活动的广东气体协会代表,武汉钢铁集团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周亚兰介绍了湖北气体协会的参会代表。

    武钢气体陈洪书记首先致欢迎辞,欢迎两省的气体企业在武钢进行交流活动;协会会长马建武对武钢气体组织此次交流会表示感谢,并对武钢气体熊贤信总经理和陈洪书记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湖北、广东两省的气体企业在市场举步维艰的情况下互相交流学习,可以共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武钢气体熊贤信总经理对马建武会长带队交流表示欢迎和感谢,作为国内大型空分企业的负责人,熊贤信总经理以多年来从事本行业的经验,对近年来国内气体行业的发展及武钢气体的经营情况发表了独特的见解,各位领导的发言博得全场阵阵热烈的掌声。

随后广东气体协会的副会长代表佛山梅塞尔气体有限公司总经理许庸伟、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傅铸红、广钢气体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邓韬等分别发言,许庸伟总经理针对外企特色对国内气体市场的发展方向等进行分析,并对广东省气体行业及广东气体协会做情况介绍;傅铸红总经理作为广东著名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对华特公司近年来的发展情况做了介绍,对武钢气体先进的发展理念感到钦佩;邓韬总经理对武钢气体承办交流会表示感谢,对武钢气体这些年的发展变化深感震撼,非常佩服武钢气体在资产及利润方面的高速增长。湖北气体协会副会长代表:武汉华尔文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文在交流会上做热情洋溢的发言,欢迎广东气体协会的同行到武汉参观交流,对湖北气体市场特别是武汉地区的气体市场做情况介绍,并发表了对行业健康发展的见解及对市场竞争的分析。

武钢气体销售公司副总经理郑文在交流会上做了武钢气体规划及发展的PPT推介,让参加交流会的代表对武钢气体有了全新的认识。

交流会在愉快的氛围中圆满结束,代表们合影留念,通过这次交流互动,广东、湖北两省的企业有机会互相学习,共渡难关,积极促进国内气体行业健康发展。

 

参观武汉华尔文气体公司

 

622号上午,协会一行应邀参观了湖北气协副会长单位:武汉华尔文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暨武汉市工业气体行业协会会长陈文在公司热情迎接协会一行的到来,华尔文气体公司规划齐整的工厂布局和绿意盎然的优美环境,给协会一行留下深刻印象,从瓶气充装、瓶气分类等各区域,井然有序,让参观的同行们感受到华尔文公司规范的现场管理。

陈文董事长带领大家参观了生产现场,对现场生产管理、设备更新改造等方面做详尽的介绍。在公司会议室,陈文董事长与协会一行交流了武汉地区气体行业的发展现状,并对公司的经营策略及作为武汉地区的会长单位如何影响和带动区域气体市场的健康发展发表独特的建议和看法,协会副会长许庸伟及广钢气体能源公司代表肖首鹏等与陈文董事长就气体行业的遇到和面临的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对华尔文公司的经营策略及全方位服务客户的做法深有感触,也极为赞赏,参观交流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623日,在协会许庸伟副会长的带领下,协会企业代表及学历班的部分学员参观游览了著名的宜昌葛洲坝水利枢纽工程,沿途欣赏长江的秀美风光,其乐融融,进一步提升了协会的凝聚力。

 

 

公 益 创 投 系 列 报 道(1

协会与广州市能源学会联合申报的广州市第三届公益创投项目:《民用燃气安全节能知识普及》在20164月初获得通过,经过近2个月以来的积极筹备,从6月份开始,逐步在广州市各区域的街道及社区开展宣传活动。

2016614日上午,越秀区人民街道以世界献血日(614日是世界献血日)为主题,在海珠广场开展大型综合宣传活动,我协会与广州市能源学会应邀联合参加此次宣传活动,将《民用燃气安全节能知识普及》公益项目进行宣传,同期也进行了协会另一公益项目《医用氧安全知识普及》的宣传,现场的宣传活动取得良好的互动效果。

前来海珠广场参加宣传活动的众多中老年居民饶有兴致的在现场了解和关注公益宣传的内容,很多居民在现场认真咨询日常生活中燃气的安全知识及防范事项;工作人员也在现场为居民解答医用氧的相关知识,加深对医用氧的了解。协会及能源学会希望通过公益宣传活动,让更多的居民和企业关注燃气安全,了解医用氧知识,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 

 

 

公 益 创 投 系 列 报 道(2

    2016617日上午,我协会与广州市能源学会参加了荔湾区逢源街道的社区综合宣传活动,将《民用燃气安全节能知识普及》、《医用氧安全知识普及》公益项目进行现场宣传,加强公益项目的推广。

在逢源街道马基涌社区的宣传现场,前来参加宣传活动的以中老年人居多,这也是协会的公益项目注重推广和服务的人群,大家饶有兴致的在现场了解和关注公益宣传的内容,很多居民在现场领取宣传资料,认真咨询日常生活中燃气的安全知识及防范事项;居民对医用氧的相关知识也很感兴趣,对医用氧在日常生活的作用及注意事项等进行多方面的了解。宣传活动现场还为参加的居民派发了小礼品,宣传活动积极热闹,得到居民的支持和点赞。

协会及能源学会希望通过公益宣传活动,让更多的居民和企业关注燃气安全,了解医用氧知识,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

 

公 益 创 投 系 列 报 道(3

2016628日上午,协会与广州市能源学会在白云区新市新街西紫荆花园社区居委及物业的组织下,举行了公益创投项目《民用燃气安全节能知识普及》、《医用氧安全知识普及》的宣传活动,社区的众多居民饶有兴致的参与了此次宣传活动,燃气安全与民生息息相关,安全与节能是居民非常关注的问题;居民的日常就医也经常需要接触医用氧,但居民对医用氧知识的了解却很少,专项的科普知识宣传对日常生活有很大的帮助,现场众多居民前来咨询,调查问卷也填写得颇为认真,活动现场同时派发了项目的宣传资料和小礼品,宣传气氛热闹,受到居民特别是年老的居民的好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家铁路局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江苏省靖江市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事故教训,强化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管理,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有关工作要求,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为期半年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切实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家铁路局

2016519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及时治理事故隐患,通过整治提升一批、整顿一批、关闭一批问题企业,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含生产、经营、运输环节的罐区、库场、堆场等),重点是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硝酸铵等爆炸品、有毒有害气体的储存场所,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及液化气体的储存场所,尤其是单独储存经营油品或化工品的罐区。

三、整治内容

   (一)储存场所未取得合法规划手续、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二)未经过正规设计,存在违法建设和经营、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的。

   (三)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不落实,未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不清楚、不掌握的。

   (五)未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辨识、评估及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或体系不稳定不可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的。

   (六)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及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液位、温度、压力等重要运行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不到位;油罐液位超低、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设置及运行不完好;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未设置紧急切断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配置和运行不完好;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未及时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等安全仪表系统管理不规范的。

   (七)违反爆炸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中规定的1.1项、1.2项)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的规定,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现象的。

   (八)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违反有关国家标准要求,未建立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未配置避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检修、检测;储罐切水、倒罐、装卸过程中,未安排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看护;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操作;在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内违规添加强氧化剂、易聚合、强腐蚀等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库房内违反规定混存、混放;泄漏物料不及时处置,现场有“跑、冒、滴、漏”等现象的。

   (九)未审核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未对承包商实施入厂前安全教育,未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过程监控,未有效防控作业安全风险等承包商管理不到位的。

   (十)未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预案未与地方政府有效衔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不到位的。

   (十一)未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等同行业事故教训,未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排查治理隐患不全面、不彻底的。

四、工作分工

    安全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铁路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工负责。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部门要及时将专项整治中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职责的事项通报给同级的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及时将有关事项通报同级的相关管理部门。

五、进度安排

   (一)安全风险隐患摸底及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165月至7月)。

    各省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动员部署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开展专项整治。省、市、县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认真组织摸排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底数,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及其安全风险的分布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安委会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要结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内容作为重点,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台账并及时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制定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停产。

   (二)政府部门检查督导阶段(20168月至10月)。

    省、市、县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组织专业力量将专项整治与执法检查、专项督查紧密结合,对重点企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全面抽查督查督导,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将根据专项整治开展情况,适时联合组织暗访暗查督导,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总结阶段(201611月)。

    各省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和经验并及时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全面深入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向国务院上报总结报告。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与落实《通知》紧密结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有序推进,务求实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有关企业要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自查自改情况于201675日前分别报送市、县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及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每月5日前将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分别报送市、县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及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三)各省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和汇总,将本地区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统计表(见附件1)于2016531日前分别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每月1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报送执法检查处罚情况明细表(见附件2)及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并于2016111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四)各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收集、分析、报告专项整治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健全完善有关规定标准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监管工作。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解读

作者 : 彭波 来源 : 人民日报 时间:20160409日 字体: 【大】【中】【小】

     因举报单位领导而被转岗、扣发奖金,这种行为算不算打击报复?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对举报人保护不力的行为又该如何追责?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对这些问题均给出了明确答案。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针对过去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对保密措施,打击报复的情形,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保护、奖励对象的范围等都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增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
    8
条措施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
    
举报工作是依靠群众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检察机关愈加注重依靠群众力量查办职务犯罪,重视和尊重人民群众举报权利、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举报积极性。但在实践中,职务犯罪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比如保护工作的分工不够明确,缺乏具体、有效的保护措施,举报人遭受威胁时求助无门,隐性报复难以查处,奖励金额偏低等等。对于这些突出问题,《规定》都针对性地提出了改革完善的对策和措施。
    
实名举报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是举报人最关心的问题。《规定》在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的同时,对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将泄密的可能降到最低。据万春介绍,《规定》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集中规定了8条保密措施,强调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在有些情况下,举报人将以证人的身份进一步配合检察机关办案。对此,《规定》要求检察机关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同时建议法院采取不暴露举报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在后期奖励环节,《规定》也强调,涉及披露举报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3
种方式对举报人实行严密保护
    
举报人应当由谁来保护、采取哪些保护措施,一直都没有明确清晰的规定可以遵循。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了举报人保护工作的分工,规定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主要由检察院负责。如果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
    
举报人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能遭受打击报复,检察机关如何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社会普遍关注。《规定》制定了不同情形下的三类保护措施:一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二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三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
    
万春表示,《规定》还特别指出,对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检察院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3
档层次对举报人进行适度奖励
    
举报奖励在激发群众举报热情、促进职务犯罪查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此,《规定》对进一步做好奖励工作进行了明确。
    
《规定》明确了举报奖励的基本条件: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此外,规定还提出举报单位为案发单位的,应当综合考虑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奖励。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举报积极性,《规定》适当提高了举报奖励金额的上限,规定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批准可以在2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规定》还进一步强化了对保护、奖励工作的监督,明确了在保护、奖励举报人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规定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应当制作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采取,导致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截留、侵占、私分、挪用举报奖励资金,或者违反规定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等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发布日期:2016-05-30           来源:人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5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积极作为、稳中求进,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劳动就业

    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45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98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4041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00万人。全国就业人员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28.3%;第二产业就业人员占29.3%;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占42.4%。

2015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7747万人,比上年增加352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884万人。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605/W020160530616364843119.png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312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567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173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96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5%。全年全国共帮助5.7万户零就业家庭实现每户至少一人就业。组织2.6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605/W020160530616364851384.png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605/W020160530616364858460.png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605/W020160530616364857277.png 

    年末持外国人就业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共24.0万人,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在内地工作的台港澳人员共8.4万人。

    全国建立了部、省、市、县四级上下贯通、职责清晰的市场管理工作体系,实现了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管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整合基本到位,省、市两级因地制宜,设立了综合性服务机构或专门性服务机构,区县一级85.4%的机构已经整合或计划年内整合设立综合性服务机构。截至2015年底,全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2.71万家。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全年共为2432万家次用人单位提供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不断拓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丰富了服务内容,提升了服务水平。

二、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平稳。全年五项社会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46012亿元,比上年增加6184亿元,增长15.5%。基金支出合计38988亿元,比上年增加5985亿元,增长18.1%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605/W020160530616364860629.png


(一)养老保险

    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8583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01万人。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2195亿元,比上年增长16.6%,其中征缴收入23717亿元,比上年增长12.4%。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7929亿元,比上年增长19.7%。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9937亿元。

    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3536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237万人。其中,参保职工26219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9142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688万人和549万人。年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558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3万人。年末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3312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77万人。

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9341亿元,比上年增长15.9%,其中征缴收入23016亿元,比上年增长12.6%。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4716亿元。全年基金总支出25813亿元,比上年增长18.7%。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5345亿元。

    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047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65万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数14800万人。全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855亿元,比上年增长23.6%,其中个人缴费700亿元。基金支出2117亿元,比上年增长34.7%。基金累计结存4592亿元。

    年末全国有7.55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比上年增长3.0%。参加职工人数为2316万人,比上年增长1.0%。年末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9526亿元。

(二)医疗保险

    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6658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835万人。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889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97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3768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238万人。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中,参保职工21362万人,参保退休人员7531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321万人和276万人。年末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5166万人,比上年末减少63万人。

    全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11193亿元,支出9312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5.5%14.5%。年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8114亿元(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546亿元),个人账户积累4429亿元。

(三)失业保险

    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732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83万人。其中,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421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48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2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0万人。全年共为456.8万人发放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比上年增加34.8万人。全年共为71万名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了一次性生活补助。

    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368亿元,比上年下降0.9%,支出736亿元,比上年增长19.8%。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083亿元。

(四)工伤保险

    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2143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93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748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27万人。全年认定(视同)工伤107.6万人,比上年减少7.1万人。全年评定伤残等级人数为54.2万人,比上年减少1.6万人。全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202万人,比上年增加4万人。

    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754亿元,支出599   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8.6%6.8%。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285亿元(含储备金209亿元)。

(五)生育保险

    年末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777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32万人。全年共有642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比上年增加29万人次。

    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502亿元,支出41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2.5%11.8%。年末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684亿元。

三、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截至2015年底,我国有两院院士1600多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7.2万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5300多人。2015年,推进实施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遴选实施102项专家服务基层示范项目,遴选设立首批20个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在示范项目带动下,9100多名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各类服务活动7000多场次,与基层单位签订合作协议990多项,培训指导基层专业技术人员9.8万余人,惠及基层农户近20.7万户。组织实施西部和东北地区高层次人才援助计划,遴选31个示范项目。

    2015年,全国1160多万人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218万人取得资格证书。截至2015年底,全国累计共有1797万人取得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截至2015年底,我国留学回国人员总数达221.86万人,其中2015年回国40.91万人,比上年增长12.1%。全国建成各级各类留学人员创业园321个,其中省部共建创业园46家,入园企业总数2.4万家,2015年技工贸总收入超过2800亿元,6.7万名留学人才在园创业。

2015年,新设650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总数达到338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总数达到3011个,累计招收培养博士后15万余人。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推进,全年举办300期高级研修班,培训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2.1万人次,开展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和岗位培训117万人次。2015年新建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20家,总数已达100家。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深入实施,全年培养400名新疆特培学员和120名西藏特培学员,组织4期新疆、西藏特培专家服务团活动。

    年末全国共有技工院校2545所,在校学生322万人。全年技工院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477万人次。年末全国共有就业训练中心2636所,民办培训机构18887所。全年共组织各类职业培训1908万人次,其中:就业技能培训1023万人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620万人次,创业培训211万人次,其他培训54万人次。全年各类职业培训中农民工培训967万人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培训357万人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培训80万人次。

     年末全国共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12156个,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26.42万人。全年共有1894万人参加了职业技能鉴定,比上年增长2.16%1539万人取得不同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有55.31万人。

四、公共人事管理

    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公务员716.7万人。圆满完成公务员录用考试任务,全国共录用公务员19.4万人,其中,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1万人,地方17.3万人。中央机关公开遴选232名公务员,省级机关公开遴选1726名公务员。

    全国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基本实现全覆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签订率超过93%。全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本实现制度入轨,岗位设置完成率超过95%。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行率达到91%。组织开展了全国整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清查认定违纪违规行为421例,核实处理应聘人员495人,严肃追究37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责任。推动出台了《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关于鼓励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的指导意见》。

    全年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7万余名,其中计划分配军转干部2.4万余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1.3万余名。

五、工资分配

    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029元,比上年增加5669元,增长10.1%2015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9589元,比上年增加3199元,增长8.8%2015年末,外出农民工人均月收入水平为3072元,比上年提高208元,增长7.2%

全面落实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作,落实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工作,实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政策,继续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试调查比较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六、劳动关系与劳动者权益维护

    2015年末,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

    截至2015年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当期有效集体合同176万份,覆盖企业356万户、职工1.7亿人。

    截至2015年末,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且在有效期内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近7.2万户,涉及职工1560万人。

    2015年,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172.1万件,同比上升10.4%。办结案件161.0万件。仲裁结案率为95.2%。仲裁机构期末未结案件数达到4.1万件,同比上升14.1%

    2015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92.5万户次,涉及劳动者9569.1万人次。书面审查用人单位219.6万户次,涉及劳动者8472.8万人次。全年共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38.9万件。通过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共为481.4万名劳动者追讨工资等待遇421.2亿元,其中为385.9万名农民工追讨工资等待遇331.6亿元。共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307.1万份,督促3.9万户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督促4.6万户用人单位为100.3万名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21.3亿元,追缴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526.8万元,共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2807户。

七、基础建设

    201512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自201611日起施行。部门规章立、改、废同步推进。2015430日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7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自2015101日起施行。废止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人社部令第26号)。

    2015年继续支持中西部地区(含福建、山东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218个县、901个乡镇开展基层服务设施建设。2010年启动以来,共支持1394个县,5282个乡镇开展项目建设。积极落实标准化“十二五”规划,经国标委批准发布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等7项国家标准。

    截至2015年底,全国30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发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际发卡地市(含省本级)达到369个,持卡人数达到8.84亿人,社会保障卡普及率64.6%。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建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已有29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47个地市(含省本级)正式接入。全国已有349个地市级以上人社部门(含省本级)开通了12333电话咨询服务,全年来电总量达9028.6万次。

 

注:

    1.本公报中的各项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2.本公报中的有关数据为正式年报数据。

    3.全国就业人员及分三次产业人员数据、农民工数量和年平均工资有关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

    4.本公报中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数据包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5.本公报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增量及增长率根据四舍五入前数据计算。


 

 

 


2016,中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分析与展望

2016-04-14 10:00 来源: 前线网-《前线》 作者: 郭田勇 段益瑞

日前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等宏观经济数据,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2015年全年GDP增速自1990年以来首次跌破7%,同时我国经济结构转型效果显著,产业结构和需求结构展现出了新特点。目前来看,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依旧明显,经济结构转型之路任重道远,推进结构性改革,寻求稳定经济增长和优化经济结构之间的平衡点,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仍将是2016年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

内外部宏观经济形势复杂多变,改革难度加大

受到国内外条件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在2016年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大了我国改革的难度。

一是短期内全球经济仍将维持疲软态势。发达经济体稳步复苏,但基础不牢,政策敏感程度较高,仍将面临较大不确定性;新兴经济体增长放缓,俄罗斯、巴西等国家陷入衰退。全球金融市场波动加剧,新兴市场国家汇率普遍深度贬值,股票市场大幅振荡,一些国家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上升。全球大宗商品多次持续大跌,包括农产品、能源、工业金属在内的商品价格低迷反映了供需面疲弱。随着美联储加息和美元升值进程加快,全球经济形势将面临更多考验。

二是中国经济增长新旧动能转换效率较低,面临的问题和矛盾将更加错综复杂。2016年,我国经济发展仍将处于阶段更替、结构转换、模式重建、风险释放的关键时期,劳动力不足引发的“刘易斯拐点”现象、投资需求严重不足、政府债务负担过重等问题或将使经济运行呈现低增长、低通胀、高杠杆的局势。此外,连续45个月的PPI指数持续下降,显示工业制造业领域压力较大。

三是中国资本账户将逐步实现完全开放,资本流动加剧。加入SDR货币篮子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阶段性成果,其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入篮之后意味着中国央行要逐步放开对人民币汇率的管制,让其市场化波动。短期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在中国经济不景气、美元走强的情况下,大量的国内外游资将会加速离开中国,稍有不慎则会出现金融动荡,给央行货币政策的选择带来极大的难度。

四是中国财政收入增速趋缓,积极的财政政策空间和效果有限。中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发展,以政府投资引导民间投资拉动中国经济的方式在国内投资基数巨大的情况下,对经济促进作用减弱。加之,中国这样庞大的经济体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财政收入增速下降是不可避免的。优质投资项目的匮乏,财政收入增速的减缓,都限制了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空间和效果,给我国以财政政策作为扩大内需的手段带来严峻的挑战。

五是全球经济联动性增强,防范金融风险挑战加大。2015824日,沪指创8年来最大跌幅,同时当日全球股票市场亦遭遇了暴跌。全球股市暴跌的主要原因是恐慌情绪,美联储加息、国际油价走低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影响了全球市场信心。2015年以来,美元走强降低了世界对未来大宗商品价格的预期,新兴市场的经济发展放缓降低了大宗商品需求,在经历价格大幅下跌后,低迷的大宗商品市场态势引发了多国经济衰退。这些都说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中国经济受到的外部影响加大,政策的有效性或面临更多不确定因素。

优化金融结构、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支持宏观经济形势平稳转型

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经济发展,要更加注重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稳定经济增长,要更加注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业横跨供给、需求两侧,既可以为当前市场需求引入资金流,又可以为未来供给提供土壤,是政府进行市场结构调整时的重要工具。因此,抓住金融结构改革,就相当于同时抓住了供给和需求两端。为了适度扩大需求,同时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实施相互配合的五大政策支柱,即稳定的宏观政策、精准的产业政策、灵活的微观政策、实际的改革政策和托底的社会政策,同时强调了2016年经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金融层面的改革。

一是构建稳健的货币政策框架,合理引导公众预期。中国实行多目标管理的货币政策,在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很容易引发政策冲突和政策过度的问题,因此在尽量保证稳健性的同时,应更多考虑货币政策引发的理性预期作用,通过加强政策的时间一致性为经济营造稳定的金融环境。

二是深化汇率制度改革,适度增加人民币汇率弹性,保持币值的基本稳定。为实现SDR机制的顺利运行,央行应减少对汇率的常态式干预,注重对异常波动的监测和调节,加强市场化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消除人民币离岸和在岸的汇率差,减少因跨境套利而带来的短期巨额资本流动。

三是加强市场的资本配置作用,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利率市场化、降低民营银行准入、注册制等方面改革推进金融服务业转型,引导资本流向、支持创业创新、培育消费等新型需求。同时,发展资本市场还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优化融资环境、提高金融服务质量。中国经济目前产业去库存问题还未解决,工业领域融资需求不明显,而一旦经济回暖,在金融体系缺乏效率、资源配置不合理的情况下,融资就可能成为工业发展的瓶颈。

是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建立和完善利率走廊机制。随着存款利率上限的取消,基准利率的决定更为市场化,通过建立和完善利率走廊,将资本成本锁定在一个区间内,银行可以在自有资金不足时以上限利率向央行贷款,这会降低央行直接向市场注入流动性的成本和必要性,也会降低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的需求和成本,并且会激励商业银行为中小型民营企业提供贷款,解决社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同时,充分发挥利率走廊机制的优势,需要提高透明度,积极完善利率走廊对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关注重点领域,防范金融风险

2015年的金融业,无论银行、证券还是互联网金融都暴露出不少金融体制问题。展望2016年,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供给侧改革,去产能、去僵尸企业等任务较重,加上美联储的政策转向,这些都将给金融发展带来更大压力。

一是互联网金融信用支付风险较高。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要风险包含支付中介和信用中介的风险。就目前的市场跑路情况和监管措施来看,信用中介比互联网支付操作更具风险。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涉及信用领域的互联网中介体系普遍面临“资产荒”问题,好的项目不多。其次,互联网金融公司缺乏规范的行业标准,吸纳高素质行业人才的能力有限,识别和应对风险的专业化水平达不到信用融资的要求。最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经营模式放大风险隐患。规模越小的机构承诺刚性兑付的金额越高,P2P承诺的收益率远高于商业银行和信托机构,而P2P恰是这三者中最容易因兑付成本过高而违约的机构。虽然风险存在,但互联网金融给现代金融业发展带来新理念,服务到传统金融机构鞭长莫及的一些领域,政策决策层需仔细拿捏对机构的监管力度。

二是针对各地区房地产市场热度和存量差异,因地制宜,做到严格限购、增加土地供应和精准去库存政策的有效结合,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一线和部分二线城市房地产库存规模相对不足,要严格购房资格审核,满足刚性需求,抑制投机性需求,增加土地供应,合理引导公众预期,稳定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房价。在三四线城市要构建购房、租房并举的制度,再者要落实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引导农民工进城购房,实施宽松的金融财税政策,做到多样化和精准化去房地产库存。

三是对待资本市场,政府和投资者都应保持正常心态。2015年,资本市场的震荡反映出监管机制、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发展的脱节。市场对经济的预期过热,媒体争相炒作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概念股,造成投资者情绪狂热,证券交易中介利用监管漏洞为投资者进行不合理的杠杆交易,造成市场泡沫。我国投资者在认识方面存在不足,政府在鼓励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同时,应更多关注市场开放、公平竞争方面,以免留下风险隐患。

四是混业经营、混业监管模式尚未完全建立,防范交叉金融产品风险。以理财产品为主的跨行业、跨领域的交叉金融工具实现了实质上的混业经营,各类金融机构业务紧密联系,相互合作得以增强,而在混业监管体系尚未完全构建的情况下,加大了防范和治理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的难度,对现有的监管体系造成冲击。因此应加强各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协调配合机制,共同防范系统性风险。

五是关注银行不良贷款率。2015年部分商业银行出现了盈利增速放缓的迹象,普遍面临不良贷款率提升所带来的资产质量压力问题。市场的主要表现是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双升”。银行要严控不良贷款,创新不良贷款处置手段和加速不良贷款的流通效率,完善指标体系全面评估银行系统风险。

以改革控制风险,以服务引领经济

为有效改进内部问题、应对外部压力,一方面金融机构要推进转型、抓住市场机遇;另一方面要加紧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一是要明确银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与战略定位。目前政府大力提倡商业银行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有的商业银行在改革的过程中,就改革方向进行了重点部署,但忽视了对自身战略目标的准确定位,形成单家银行的战略投资者繁多,无特色、银行股权构成相似的分布。

二是稳步推进证券业注册制改革,规范资本市场定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举措。中国的经济转型需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充分发挥直接融资的优势,形成合理的资本市场结构,使A股回归价值区间,引导资金流向,大力发展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实行注册制改革,需要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严格的退市制度作为保障,建立健全证券法律法规,为优质企业提供高效的融资渠道。

三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金融创新、混业经营的发展以及直接融资活动的日趋活跃,对资本巿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承受能力带来巨大挑战,加强监管协调、防范系统性风险当前尤为重要。微观审慎监管是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要继续完善微观审慎监管制度。在现有的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建立一套权威、统一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高效的解决目前各监管部门信息不充分、不对称,政策之间相互冲突的问题。以立法的形式落实金融监管协调和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是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做出正确决策的基础和保障。

(作者:郭田勇,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段益瑞,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


 

 

 

名  称: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第36号)

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

发文日期:20160425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

索 引 号:2016-00338

主 题 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4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6
41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删除第34目。
  二、将第十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将第(四)项中“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删除第十七条。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五、删除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411日起施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131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4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聘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承诺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三十一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第三十二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三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七条 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第三十八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三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管理人员;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二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
  第四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四十九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事故报告电话。
  第五十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
  第五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在异地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举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货物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危险货物。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7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5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及交通运输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量瓶装二氧化碳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促进限量瓶装二氧化碳气体安全、便利运输,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降低运输物流成本,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及有关单位申请,经研究决定,对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所列二氧化碳(UN编号1013),符合包装和数量限制条件时,在道路运输环节豁免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使用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气瓶运输二氧化碳气体,单个气瓶公称容积不超过50,每个运输单元所运输的二氧化碳总质量不超过500千克的,在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其关于运输企业资质、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二、从事限量瓶装二氧化碳气体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限量瓶装二氧化碳气体豁免条件下的道路运输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对驾驶人员进行培训,使用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运输,做到轻装轻卸及妥善固定,确保气瓶阀门关闭,出现泄漏或者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紧急处置。托运人及其他参与方应当切实履行《指南》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文件宣传,依法督促托运人及运输企业及其他参与方按照《指南》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执法检查,严格依法查处瓶装二氧化碳气体违法托运及运输行为,切实保障瓶装二氧化碳气体运输安全。

  附件:《限量瓶装二氧化碳气体道路运输指南》  

 交通运输部        

  201646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

 


 

广东气体市场走势月报

20165-6月)

 

[市场综述]

本期工业气体价格平稳,空分领域现处于重整并购阶段,在未来下半年若大环境没有利好信息,工业气体价格还不容乐观,由于钢材本期出现回暖现象,钢瓶等气体配套设备价格将停止下降趋势。

[成交价格快报]

注:价格指数以20128月价格为标准基础,核算按照广东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市场价格调查指引》执行。

 

大宗气体

5-6月液态气体市场信息

 

产品名称

省内送货

客户自提

本期指数

较上期

本期指数

较上期

713-720

681-689

751-758

721-729

1050

1019

六氟化硫

--

--

795

液氨

--

--

570-530

工业二氧化碳

--

--

800

丙烷

--

--

494-488

丙烯

--

--

595-579

 

价格指数走势图---槽车自提(20165-6月)

 

 

价格指数走势图---槽车送货(20165-6月)

     上述数据提供企业:广州广钢气体有限公司

    佛山德力梅塞尔气体有限公司

    惠州市方舟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河池市天润化工有限公司

 

 

瓶装气体

 

5-6月瓶装气体市场信息

 

产品名称

客户自提

本期指数

较上期

氧化亚氮

970

一氧化碳

556

乙炔

762

甲烷

600

备注:氧化亚氮规格(20kg,40L)、一氧化碳规格(7.5MPa,40L,99.5%)、乙炔规格(5kg,40L)、甲烷(99.9%

 

 

价格指数走势图---瓶装气体批发(20165-6月)

     上述数据提供企业:广州盛盈气体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特气体有限公司

气体配套设备

 

5-6月气体配套设备市场信息

产品名称

客户自提

本期指数

较上期

无缝钢瓶

632-695

杜瓦罐

865-885

汽化器

800

备注:无缝钢瓶(WP15 MPa40L)山东天海瓶,杜瓦罐(WP2.02MPa,175L),汽化器(空温式管子翘片,WP2.75 MPa

 

价格指数走势图---气体配套设备(20165-6月)

 

     上述数据提供企业:北京市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山东天海)

    广东华南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


[相关信息]

 

   [1] 武钢与宝钢合并成近年来我国钢铁行业最大规模重组 

  据凤凰财经、《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尽管宝钢、武钢一度流传出合并的消息并多次遭到否认,但随着宝钢股份(600019SH)、武钢股份(600005SH)双双发布公告,这两大钢铁集团的合并重组传闻终于成真。27日,两家公司同时停牌。这是多年以来,中国钢铁行业最大规模的重组事件。

    去产能从钢铁煤炭入手

    626日下午,武钢股份与宝钢股份披露,二者各自的控股股东武钢集团与宝钢集团正在筹划战略重组事宜,重组方案尚未确定,方案确定后尚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如果两者合并,全球钢铁行业的座次将因此改写。如按产量计算,合并后的企业将至少具备6000万吨的年粗钢生产能力,变成中国第一、世界第二的超级巨无霸,市场占有率将达到7.5%

    26日,两家公司公告发出后十多分钟,正参加达沃斯论坛的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回应说,两家央企合并要放在中国去产能的背景下去看待,“眼前对我们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如何面对产能过剩,去产能的问题。国务院决定先从钢铁、煤炭两个行业入手。我们现在已经开始落实这项任务,我们跟30个省市自治区,与大型的国有企业都已经进行了沟通确定了今年的任务,今年要去掉的钢铁产能是4500万吨。”

    供给侧改革进入深刻重组阶段

根据武钢股份和宝钢股份的公告显示,重组方案还没有确定,在停牌期间,会尽快确定相关方案,并在五个交易日后公告进展情况。对于重组的方式,目前市场有很多猜测。有资本市场专业人士认为,这次两家巨无霸央企的重组很可能会以资产置换的方式来完成。业界认为,宝钢武钢重组,说明供给侧改革进入深刻重组阶段。

                                                                                

                         【羊城晚报】

 

工业气体走向集约化智能化

    中化新网讯623日,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在北京发布《中国气体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南》。根据《指南》明确的五大发展原则和九大重点方向,“十三五”时期,我国工业气体行业将向着集约化、智能化、更绿色、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则要按照规模化、园区化、上下游一体化的思路,结合石化、煤化工等行业布局,推进气体行业配套和跟进;同时结合危险化学品进园区要求,推进企业集约化发展。

    此外,还要以公共平台建设、智能工厂示范、信息技术推广普及为着力点,努力实现集研发设计、物流采购、生产控制、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为一体的全链条全系统智能化,大力推动企业向智能型转变。

在集约化方面,将紧抓京津冀发展规划、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等国家发展战略,推动气体行业协同发展,提升气体企业管理水平。                                                                   

             中国化工报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着火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粤安办〔201571)

发布时间:2015-08-14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驻粤企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着火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513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各相关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国家和省近期部署的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专项整治、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种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切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请迅速将本通报传达到辖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所有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

                     7·16”着火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513号)

 

 

大牌领先企业云集IG China 2016

 ——辉煌十七年,见证工业气体行业大发展

 

    由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和北京亚艾特展览有限公司主办的世界唯一气体行业展览盛会——第十八届中国国际气体技术、设备与应用展览会(英文简称IG China)将于今年823-25日在上海浦东新国际博览中心召开。

作为中国工业气体行业最早在国内举办的第一展——中国国际气体技术、设备与应用展览会(英文简称IG China),历经十七载发展,在规模和专业度上已经成长为全球规模最大、买家层次最高的工业气体展。为快速提升品牌影响力,获得市场认可,今年各大领先企业竞相报名参展,其中很多是已经连续5届报名参展的老客户,他们是:

AGC INSTRUMENTS      BAUER KOMPRESSOREN SHANGHAI    CRYOIN ENGINEERING

GENTEC SHANGHAI   CRYOSTAR CRYOGENIC    REGO ASIA    ROTAREX STAR  SPECTRON SHANGHAI   TUFFCO INDUSTRIES SHANGHAI   UNIECO CHANGSHU

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  北京精微恒测氧技术开发中心  丹阳市飞轮气体阀门有限公司

大连中鼎化学有限公司   抚顺洁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中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瀚元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昶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瑞气气体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浦煦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恒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爱色谱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减压器厂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   沈阳中复科金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徐州鸿业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约克仪器

IG, China 2016自从去年12月份开始接受展位预定,一直备受业界关注。截止目前已经有近100家中外企业签订展台,预计展位的销售面积将达9,000平米。今年展会同期还将举办主题为“互联网时代的气体产业,寻求突破与发展”的2016气体CEO国际创新能量论坛”及主题为“气体行业信息化与互联网+及危化品管理”的“气体之角专题研讨会”、“中印及中韩气体行业供需交流会”等主题丰富的各种商务活动。组委会针对东南亚及中东地区的有关国家的驻华使馆发出组团参观邀请,力争邀请更多的海外优质买家前来观展、采购。

目前组委会已经全面启动海外观众邀约、国内外VIP买家组织,并通过中外行业媒体、全球有关协会网站、微信平台、电子邮件等渠道,启动了全方位的宣传推广。期待业界企业的积极参与,抓住与中外VIP买家见面洽谈的机会,展示您新产品及解决方案,商机不可错过!

更多展会动态信息,请浏览官方网站:www.igchina-expo.com或关注官方微信号:IG CHINA.

qrcode_for_gh_d83a08114d98_258 


国际气体展【联系方式】

北京亚艾特展览有限公司

展位及赞助:刘勇、钟琅承

会议演讲及参会:徐智伟

电话:010-8416 4557207218210

E-mailig.china@ait-events.com ,  ait@263.net.cn  

网站www.igchina-expo.com

*******************************************************************************

展会关键信息:

展出内容:

1、工业气体设备、系统和技术   2、气体应用技术   3、工业气体的辅助设备及材料

4、工业气体运输及包装材料   5、气体分析及应用仪器仪表   6、钢瓶检验设备

7、医用气体设备   8、新型节能气体及设备   9、汽车用清洁燃料充装站设备及容器

10、气体行业RFID与物联网应用技术

 

2016年气体分析员培训预通知

各会员、相关单位:

广东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拟继续组织气体(工业用气之LPG)分析员职业资格培训,培训可以有效配合气瓶充装许可的要求以及气瓶年审工作安全顺利的进行,有需要的会员和相关单位请及时报名。

培训时间暂定于9月份,预计培训(含考试)时间为4-5天,费用暂定1800/人(含培训、教材、考试、证书、午餐的费用,住宿自理),非会员费用2000/人。会员是指广东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及广州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培训合格人员将得到由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的五级职业资格证书。

鉴定考核对象: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中从事气体 分析的人员;气体生产企业、经销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及气体使用单位。

培训目的:提高分析人员的专业水平,使学员能达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等级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取得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并能持证独立上岗操作。

预报名人员请填写报名表并回传协会:020-81505161或邮件至540757507@qq.com。详情可致电梁玉意15915860057查询。

单位名称

 

培训人员

性别

职务

手机

电子邮箱

 

 

 

 

 

 

 

 

 

 

 

 

 

 

 

 

 

 

 

 

报名回执

 

 

                        广东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

                                                        2016630

上一篇: 2016年第五期 下一篇: 2016年第一期

协会介绍 | 协会动态 | 协会党建 | 协会专委会 | 政策法规 | 企业推广 | 《广东气体》期刊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88号新年鸿大厦206室    电话:020-81505161    邮编:510380
广东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     All Right Reserved     技术支持:八点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