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氧GMP检查员培训简讯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我协会签订的《2017年度全省医用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效果评估协议》,经过前期的多项准备工作,协会在全省医用氧企业招募了21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医用氧GMP专项检查组,并按照既定的工作计划,首先开始了医用氧GMP检查员的培训。
2017年4月25日下午,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的大力支持下,医用氧GMP检查员培训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4楼会议室顺利进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副处长赖育健、科长黄坤斌对此次检查员培训作了相关部署和指示;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招伟汉对参加培训的检查员进行药品GMP现场检查的注意事项解读,重点对检查要求及重点以及检查报告等等各项内容做了详细的讲解,让参加培训的各检查员们受益匪浅。
协会副秘书长李平同时也是协会医用氧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宣读了检查员必须遵守的检查纪律及注意事项,对检查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与检查员们沟通讨论,宣布成立5个检查小组,各组长分别自我介绍;秘书长王芳宣读了5月份安排评估检查的医用氧企业名单及时间安排;培训结束后,各检查员现场与协会签订了检查员承诺书,按照承诺要求的规定,遵守检查纪律,为5月份开展的医用氧GMP实施效果评估检查做好充分准备。
医用氧GMP评估检查系列报道--和康气体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我协会签订的《2017年度全省医用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效果评估协议》,在省食药品监局安监处的支持下完成医用氧检查员培训后,经过检查组李平、郭玉明等五位组长们的讨论决定,制定了接下来的检查计划,医用氧GMP实施效果评估检查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2017年4月26日上午,检查组李平、郭玉明、李华、彭德敏等组长及检查员陈振吼,开始对增城市和康气体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检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蔡远广作为观察员随同参加现场检查,协会专委会主任刘晟、秘书长王芳跟进了首次检查工作。
检查组由李平带队,和康气体公司负责人姚志忠、质量受权人许先锋、生产负责人吴选娣等非常欢迎检查组的到来,通过短会沟通介绍企业情况,检查组首先宣读了检查通知及检查纪律等,并分别自我介绍,检查组在该公司人员的陪同下按照检查程序及要求,对企业的原辅料库、成品库、医用氧生产车间、化验室、生产工艺设备等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抽查了该公司的管理文件、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等各类记录资料,并将检查结果与企业沟通确认。
此次医用氧GMP实施效果评估检查不仅是政府部门监管部门的委托服务,同时也是行业互相交流和学习的好机会,通过取长补短,共同促进和提高全省医用氧企业的管理水平。
医用氧GMP评估检查系列报道—空气化工
2017年4月27日上午,协会检查组一行在空气化工产品(广州)有限公司进行医用氧企业GMP实施效果的评估检查。
协会检查组一行会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科长黄坤斌一同到达空气化工(广州)公司,检查组组长由郭玉明担任,检查员彭德敏、陈振吼,检查组与空气化工(广州)公司生产负责人余刚、质量负责人丁新颕等人召开首次会议沟通评估检查工作的情况,宣读了评估检查组织纪律,听取了企业的简要介绍。检查组在余刚等人的陪同下对企业的生产装置、成品贮槽、装车系统、医用氧杜瓦瓶生产车间、化验室等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抽查核对该公司的管理文件、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等各类文件资料,按照评估检查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将检查记录结果与企业进行沟通确认。
医用氧GMP评估检查系列报道
----高能达、华特雅
2017年5月5日上午,协会医用氧检查组一行在肇庆市高能达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医用氧企业GMP实施效果的评估检查。协会检查组一行三人,组长由李华担任,检查员罗宇斌、袁梦月,检查组成员与高能达公司总经理谢杰华、医用氧生产负责人杨文华、李振其等介绍评估检查工作流程及组织纪律,在听取公司医用氧负责人作企业情况介绍后,检查组在杨文华、李振其等人的陪同下对企业的医用氧生产车间、成品库、化验室等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抽查核对了公司的管理文件、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等各类文件资料,现场及文件检查结束后与公司医用氧负责人将评估检查情况进行了沟通确认。
2017年5月17日上午,协会医用氧检查组组长李平、检查员余刚、郑思伟在珠海市华特雅气体有限公司开展医用氧GMP实施效果评估检查工作。
医用氧GMP评估检查系列报道—忠泰气体
2017年5月9日上午,协会医用氧检查组在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进行医用氧GMP实施效果评估检查,检查组组长彭德敏由担任,检查员高金枝、赖学斌。
检查组与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总经理林炼中等人召开首次会议沟通评估检查工作及宣读评估检查组织纪律,在忠泰公司医用氧生产负责人的带领下,检查组对企业的医用氧钢瓶、杜瓦瓶充装现场、化验室等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照医用氧附录检查表抽查核实公司的管理文件、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等资料,现场检查及文件查阅工作结束后将评估检查情况与该公司到场人员进行了沟通确认。
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察科黄培钦等人作为观察员在公司现场指导工作,协会秘书长王芳陪同检查组开展评估检查工作。
医用氧GMP评估检查系列报道—顺旺气体
2017年5月9日下午5点,在结束了对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评估检查工作之后,在协会秘书长王芳的安排组织下,协会医用氧检查组彭德敏、高金枝、赖学斌等人离开揭阳前往兴宁,于5月10日在兴宁市顺旺气体有限公司开展医用氧GMP实施效果评估检查工作。
检查组一行与兴宁市顺旺气体有限公司医用氧生产负责人杨伟雄、王祯皓等人按程序召开首次会议沟通评估检查工作及宣读评估检查组织纪律,听取了杨伟雄对近年来公司搬迁新址后的生产情况介绍,在杨伟雄、王祯皓等人的带领下,检查组观察了企业生产现场的医用氧储罐、钢瓶、杜瓦瓶等,对化验室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照医用氧附录检查表抽查核实公司的管理文件、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等资料,在现场检查及文件查阅工作结束后将评估检查情况与杨伟雄、王祯皓等人进行了沟通确认。
连续两天的评估检查工作得到了企业的欢迎和认可,对医用氧企业在GMP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
医用氧GMP评估检查系列报道
----珠海昌盛气体、中山建艺气体
2017年5月11--12日期间,协会医用氧检查组组长李平、检查员许先锋、黄国戬分别在珠海市斗门昌盛强力气体有限公司、中山市建艺气体有限公司开展医用氧GMP实施效果评估检查工作。
2017年5月12在中山市建艺气体有限公司
医用氧GMP评估检查系列报道
----茂名民兴气体、阳江登峰气体
2017年5月18--19日期间,协会医用氧检查组组长郭玉明、检查员徐文利、林文富分别在茂名市民兴气体有限公司、阳江登峰气体有限公司开展医用氧GMP实施效果评估检查工作。
医用氧GMP评估检查系列报道
--普莱克斯(惠州)
2017年5月23日上午,在协会秘书长王芳的安排组织下,专委会主任刘晟、协会医用氧检查组组长马勇睿、检查员朱运君、余刚前往普莱克斯(惠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开展医用氧GMP实施效果评估检查工作。
检查组一行与普莱克斯(惠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昊、医用氧相关负责人郑丹、徐新洲等人沟通评估检查工作流程及组织纪律,听取张昊总经理对公司生产情况的介绍,检查生产现场,文件查阅工作结束后将评估检查情况与张昊、郑丹等人进行了沟通确认;专委会主任刘晟与张昊总经理沟通交流了普莱克斯(惠州)公司的生产及发展情况。
医用氧GMP评估检查系列报道
--深圳云飞龙气体
2017年5月24日上午,在结束普莱克斯(惠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评估检查工作后,协会医用氧检查组组长马勇睿、检查员朱运君、李德辉前往深圳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开展医用氧GMP实施效果评估检查工作,与公司总经理李谦云、医用氧生产、质量负责人邓明浩、张剑华等人做评估检查工作的沟通,冒着连绵细雨进行生产现场的评估检查,文件查阅结束后与公司医用氧相关负责人进行确认,同时也对行业在医用氧方面的生产管理进行了沟通交流。
医用氧GMP评估检查系列报道
--东莞高能气体
2017年5月25日上午,在结束深圳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的评估检查工作后,协会医用氧检查组组长马勇睿、检查员袁梦月、唐英平按计划在东莞高能气体有限公司开展医用氧GMP实施效果评估检查工作。
高能气体公司总经理游耀钦、医用氧相关负责人龙金燕、李德辉等与检查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检查组组长马勇睿介绍宣读了评估检查工作流程及组织纪律,随后进行现场检查及文件查阅工作,并将评估检查的情况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确认。
医用氧GMP评估检查系列报道—金溪制氧
2017年5月26日上午,协会医用氧检查组在协会符建敏的组织协同下,组长李华、检查员罗宇斌、李德辉对江门市金溪制氧厂医用氧GMP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检查。
检查组成员与金溪制氧厂相关负责人在会议室召开了首次工作会议,介绍、宣读了评估检查工作流程及纪律;在金溪制氧厂陈匡成总经理,医用氧质量负责人顾子问,安全管理阮佩玲的带领下,检查组对医用氧的生产及充装现场、储罐存放现场、医用氧清洗现场、化验室等进行了现场检查,按照检查表的内容核实查阅公司的管理文件、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原材料的货源记录等资料。现场检查及文件查阅工作结束后,检查组成员与企业相关负责人将评估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了沟通确认。
医用氧GMP评估检查系列报道
—韶挖氧气站
2017年5月26日上午,协会医用氧检查组在协会秘书长王芳等的组织协同下,协会医用氧评估检查小组组长彭德敏、检查员刘国坚、魏丽娟对韶关挖掘机制造厂有限公司氧气站的医用氧GMP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检查。
韶关挖掘机制造厂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生,氧气站负责人罗定华,质量受权人霍丽芹、黄奎等人与检查组一行进行了沟通交流,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首次工作会议后,在罗定华、霍丽芹、黄奎等人的陪同下,检查组对韶挖氧气站的充装现场、储罐存放现场、化验室等进行了现场检查,按照评估检查表的内容核实查阅公司的管理文件、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等资料。现场检查及文件查阅工作结束后,检查组成员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就评估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了沟通确认。
2017年医用氧GMP实施效果评估检查
总 结 会 报 道
经过一个月紧张有序的工作,协会医用氧GMP实施效果评估检查工作在检查员们的共同努力下,在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及各市局的大力支持下,顺利完成了省内15家医用氧企业的评估检查工作。
2017年6月9日上午9点,协会医用氧GMP实施效果评估检查工作总结会在广州恒大酒店六楼牡丹厅召开,马建武会长到会祝贺,对检查员们一个月以来的辛勤工作表示了深深的感谢,同时强调了此次评估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希望各检查员在今后继续支持协会的工作,共同促进广东省医用氧全行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协会专委会主任刘晟提出参加此次评估检查的各检查员应积极加入协会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共同打造协会医用氧专业技术方面的人才队伍,提高协会专委会的技术水平。做好政府的助手,企业的参谋!
协会副秘书长李平作为医用氧检查组的负责人对本次评估检查工作做了总结,并和检查组成员们对出具的15份医用氧企业GMP评估检查报告逐一进行了审议,对发现的问题根据《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逐一进行了缺陷定性探讨,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各检查组成员在检查报告上签名确认。
总结会上各检查员不仅对GMP条款和医用氧附录条款与医用氧生产企业难以解决和比较模糊的事项进行了探讨,而且通过此次评估检查工作加深了行业企业之间、医用氧生产管理技术人员之间的沟通交流,是一次非常难得的专业技术及生产管理方面的交流,对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总结会后协会将在汇总报告中整理好提出的建议与意见,集中反馈给省药监,藉此形成良好的专业技术沟通与服务,努力将协会的医用氧专业技术服务工作提升一个新高度。
中 国 气 体 协 会
第八届六次理事会·江苏常州
2017年5月16---18日期间,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第八届六次理事会在江苏常州召开,共有42位代表及嘉宾等参加理事会,理事会由杜军理事长主持,会议主要通报了中国气体协会2016上半年度的工作总结,就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成立30周年会议议程、计划开展的各项庆祝活动进行讨论,江西气体压缩机厂有限公司、苏州金宏气体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就申报气体行业知名品牌进行了推广介绍。
会后组织参加了在常州召开的气瓶运输车高峰论坛及现场考察气瓶运输车操作。
公 益 创 投 系 列 报 道(之一)
协会与广州市能源学会联合申报的广州市第四届公益创投项目:《民用燃气安全节能知识普及》再次获得通过,从5月开始,经过近2个月来的积极筹备,于6月22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道长湴、望北社区开展宣传活动,拉开了2017年燃气公益宣传的帷幕。
2017年6月22日上午,在白云区嘉禾街道长湴社区的支持下,在长湴社区开展重点针对老年人的宣传活动,嘉禾街道的居民多数使用液化石油气,广州喜威燃气的专家在宣传活动的现场为居民讲解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知识,并分别为几户家庭上门检查燃气设备,排除安全隐患,得到居民的赞扬。
2017年6月22日下午,在白云区嘉禾街道望北社区的支持下,在望北社区礼堂,开展了一场重点针对居家老年人的燃气安全讲座,为社区老年居民讲解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知识,众多的老年居民前来参加宣传活动,对宣传活动的内容也非常感兴趣,宣传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
同期也进行了协会另一公益项目《医用氧安全知识普及》的宣传,工作人员为居民解答医用氧的相关知识,派发医用氧的公益宣传手册,加深对医用氧的了解。
协会及广州市能源学会希望通过公益宣传活动,让更多的居民和企业关注燃气安全,了解医用氧知识,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
气体圈子2017保定论坛印象
今年的4月,中央宣布成立的雄安新区,就是从原属于保定市的行政区域划分出来的新区域。
5月14日至15日, “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习近平主席出席了开幕式并主持了领导人圆桌峰会。
基于这些因素,气体圈子(第二届)国际气体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于5月15日至5月18日在河北保定举行,引起了我省同行们的关注和兴趣.在得到组织方的热情邀请后,马建武会长、许庸伟、傅铸红、徐汝峰三位副会长及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晟、中光远销售总监韩小红、佛山梅塞尔公司的管理人员黄群扬、叶水生都参加了这次活动。
这次论坛的主旨发言人确实代表了国内该领域的领军水平,他们是: 尹恩华:原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气体研发和分析权威专家,发表该领域论文数十篇,担任过国家“九.五”计划电子气体项目专家评委。71-93年从事半导体气体的分析、提纯、配制、输送的管理和技术工作。共发表论文50多篇。在硅烷等气体和氟化物气体分析方面在国内是领先。并取得院、所级的鉴定和奖励多次。刘冬:北京市北氧特种气体研究所所长。曲庆:大连大特气体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气标委混合气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白占旗:浙江省化工研究院特种气体室主任,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企业导师,全国特气信息站(协会)副理事长,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长期从事氟碳类环保化学品、吸附/催化等新材料开发,主持完成国家环保部、浙江省科技厅等科研项目多项,发表学术论文10多篇,获国家发明专利6项,做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订国家标准多项。刘玉涛:现任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第101研究所科技委副主任、副总工程师、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安全生产化工材料专家、中国制冷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导弹航天测发专家组、推进剂技术专家组成员。中国工业气体协会氢专委会副主任。国家核心期刊《低温工程》、《化学推进剂与高分子材料》编委。航天工业多项液氢生产工厂建设与改造工程技术负责人,参与了多项863计划任务,主持,参与了多项国家、军用、行业标准和专业手册的编写和修订工作。林培基:香港久泰安全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英国注册工程师,香港工程师学会会员,从事气体行业34年,曾在国内出任三家合资气体公司总经理,期间在跨国气体公司32年中,曾担任亚洲地区安、健、环、质总监等职务。有丰富的气体安全生产管理经验。钟明钢:原盈德气体集团副总裁;雅安盈德特种气体公司/重庆大安盈德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张家港盈迪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气体协会理事会理事。曾任英国BOC中国东北区区域运行总经理、德国梅塞尔中国西南区/南区区域技术及商务总监、武钢气体公司稀有车间主任。从事气体技术、气体投资、气体管理工作34年。韩桥:现任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能源环境所副所长,国家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常务副主任,研究员。国家标准物质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气标委专家委员混合气体分委会主任委员、国际物质量咨询委员会气体工作组(CCQM/GAWG)和亚太计量组织技术委员会气体工作组(APMP/TCQM/GAWG)中方联系人。从事标准气体工作32年。张永春:大连理工大学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专注于气体分离与纯化方面的研究,主攻二氧化碳回收精制的研发工作,创建了“吸附精馏法回收二氧化碳”的技术。2011年9月“二氧化碳捕集提纯综合工业化技术”被教育部专家鉴定为“整体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回收混合气体中二氧化碳符合脱碳溶液”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另外还获得了美国专利(US7754102B2)授权,及两项国家发明专利和油田烟道气分离五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杨海:曾任宝钢气体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对中国气体公司并购整合有着丰富的实操经验。刘雷:武汉纽瑞德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对国内外稀有气体市场行情有准确的分析能力。贾晓卿:北京宇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士。长期从事含氟化合物的合成研究及市场工作。承担过国家环保部及北京市多项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10多篇,申请专利20项,2次或省部级科学奖。王燕红:人大人空间联合创始人、北京中电诺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思科电子集团董事长、北京思科德科技有限公司CEO。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有幸参加了保定北方特气的二十周年庆典。会议茶歇期间还可以参看气体分析仪器展,会议组织方还安排了历史古城保定及雄安新区的重点景点参观。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广东气体同行的与会得到了大家的热情欢迎。气体圈子创始人任路先生对我协会参会进行了多方的帮助和关照。河北气协的张佳旭副秘书长与我们进行了多次交流和磋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保定地主、日本HAMAI高压阀门中国总代理、保定祥成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王英豪总经理, 加拿大LDETEK仪器公司北京代表处总经理黎文宇对我们来自广东的同行提供了很多实际帮助并结成了深厚的友谊,在此一并致谢。
保定之行,收获甚多!气体行业,方兴未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做好2017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目前,全国各地即将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2017年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
防暑降温工作直接关系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因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中暑甚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切实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扎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二、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各地区要加大对防暑降温工作的宣传力度,强化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意识。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有关规定,特别要落实好以下保障措施:
一是要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二是要在高温作业场所增添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是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或调整劳动者夏季高温天气工作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是要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习,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同时,要对劳动者进行高温防护和中暑急救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执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夏季高温特点,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加强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是否认真贯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是否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否配备通风或降温设备以改善作业条件,是否合理安排或调整高温作息时间,是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等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问题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各地区防暑降温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总结及监管执法情况,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联系人及电话:孙栋梁,010-6446300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5月16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5月9日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各地区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审核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会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有关司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中央文明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就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安全监管总局定期汇总后提供。
二、惩戒措施
(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五)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
(七)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
(八)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九)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十)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十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十二)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
(十三)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四)在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时,依法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从严掌握或者不予批准。
(十五)证券交易所在审核证券上市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审核企业挂牌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
(十六)要求上市企业将本企业纳入黑名单情况作为必须披露事项。
(十七)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十八)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十九)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二十)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作为评先评优的限制条件。
(二十一)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二十二)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二十三)将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二十四)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二十五)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
(二十六)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
(二十七)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二十八)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二十九)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部门相关系统即时提供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失信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报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安全监管总局。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修订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要求相关领域内部各层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广东气体市场走势月报
(2017年5-6月)
[市场综述]
本期氧、氮价格有所上升,氩气上升趋势劲头比较大,主要是北方钢厂的停产导致部分为之服务的空分停产或减产,南方的不锈钢需求量增加,在稀有气体中氙气价格缓慢提升,氦气由于卡塔尔地区政局导致交通运输的中断,价格于6月10日开始暴涨,市场特别是中间商市场出现恐慌,导致货源出现之前的氖气囤积现象,真正的价格暴涨期预测在6月下旬开始,持续时间未明,投资者谨慎投资。
[成交价格快报]
注:价格指数以2012年8月价格为标准基础,核算按照广东省工业气体行业协会《市场价格调查指引》执行。
大宗气体
5-6月液态气体市场信息
产品名称 |
省内送货 |
客户自提 |
||
本期指数 |
较上期 |
本期指数 |
较上期 |
|
氧 |
760 |
↑ |
733 |
↓ |
氮 |
719 |
↑ |
686 |
↓ |
氩 |
2429 |
↑ |
2444 |
↑ |
六氟化硫 |
-- |
-- |
768 |
↑ |
液氨 |
-- |
-- |
643-617 |
↓ |
工业二氧化碳 |
-- |
-- |
1257 |
— |
丙烷 |
-- |
-- |
613-571 |
↓ |
丙烯 |
-- |
-- |
668-654 |
↓ |
价格指数走势图---槽车自提(2017年5-6月)
价格指数走势图---槽车送货(2017年5-6月)
上述数据提供企业:广州广钢气体有限公司
佛山德力梅塞尔气体有限公司
惠州市方舟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茂名华粤华源气体有限公司
瓶装气体
5-6月瓶装气体市场信息
产品名称 |
客户自提 |
|
本期指数 |
较上期 |
|
氧化亚氮 |
1493 |
— |
一氧化碳 |
444 |
— |
乙炔 |
905 |
— |
甲烷 |
600 |
— |
备注:氧化亚氮规格(20kg,40L)、一氧化碳规格(7.5MPa,40L,99.5%)、乙炔规格(5kg,40L)、甲烷(99.9%) |
价格指数走势图---瓶装气体批发(2017年5-6月)
上述数据提供企业:广州盛盈气体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特气体有限公司
气体配套设备
5-6月气体配套设备市场信息
产品名称 |
客户自提 |
|
本期指数 |
较上期 |
|
无缝钢瓶 |
684 |
— |
杜瓦罐 |
750 |
— |
汽化器 |
760 |
↓ |
备注:无缝钢瓶(WP15 MPa,40L)山东天海瓶,杜瓦罐(WP2.02MPa,175L),汽化器(空温式管子翘片,WP2.75 MPa) |
价格指数走势图---气体配套设备(2017年5-6月)
上述数据提供企业:北京市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山东天海)
广东华南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
[相关信息]
沙特等国在本月5号突然宣布同卡塔尔断交,并断绝同卡塔尔的一切人员和货物运输往来,其中包括停止一切由沙特、阿联酋等地前往卡塔尔的货轮。日前央视记者来到了位于卡塔尔首都多哈以南的哈马德港进行探访,港口负责人表示目前港口一切运行正常,并未受到沙特、阿联酋等国停航措施的太大影响。
卡塔尔位于阿拉伯半岛的东侧,陆路只与沙特一个国家接壤。此前卡塔尔每天通过两国陆路口岸输入包括生鲜食品、建材在内的大量货物,在沙特中断同卡塔尔的运输往来后,卡塔尔的陆路国际货运全部停止。卡塔尔哈马德港负责人 阿卜杜 表示,尽管陆路国际货运中断,卡塔尔仍然有能力通过海运弥补这部分空缺。
哈马德港负责人 阿卜杜: 同哈马德港的货运能力相比,此前每天从陆路边境进口的商品数量相对来讲非常少,哈马德港可以轻易补足此前通过陆路进口的商品的空缺。
阿卜杜还表示,在此前通过阿联酋迪拜等地转港前往多哈的货轮停运后,他们正在同各方联系,开通新的航线,或者改换转港地。在卡塔尔断交风波发生后,他们已经开通了两条通往哈马德港的新航线,分别是从阿曼的 苏哈尔港和 萨拉拉港 前往哈马德港,每条航线每周三班,每周共六班。此外,6月19号还将开通同与印度蒙德拉港间的直航航线。
此外阿卜杜还表示,目前卡塔尔每周都有两班直达远东地区的班轮,其中一班是直达中国上海的,所以同卡塔尔有贸易和货物往来的中国公司和商人不必太过担忧。
记者身后的“圣保罗”号货船就是当地时间14日中午从中国上海抵达卡塔尔哈马德港的。哈马德港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沙特、阿联酋等国宣布同卡塔尔断交,并采取陆海空封锁以后,部分以前需要从阿联酋转港前往卡塔尔的船只,现在已经可以直达卡塔尔了,卡塔尔方面也正在寻求同世界更多的港口间开启这种直航业务,来弥补断交风波对卡塔尔航运界带来的负面影响。
【央视新闻】
气体钢瓶的革命,50L的崛起
稿件来源: 气体圈子
对比国内工业气体常用的40L-15MPa钢瓶,外资气体公司已纷纷替换为50L-20MPa钢瓶,这也算是一种差异化营销模式,宣传客户50L气瓶的种种优势,让客户觉得只有50L的才是标准,才是正规!到时候40L的钢瓶只能纷纷“下岗”,也许有的气体朋友觉得今年钢瓶价格还可以,然后纷纷的大量购买40L的钢瓶,笔者认为做生意要有商业嗅觉,有市场的前瞻性,顺势而为,差异化经营,突出核心竞争力,这才是商道。
50L钢瓶有哪些优势?
我们来对比一下,一只40L-15MPa钢瓶充装气体约6立方,空瓶重约50kg,而一只50L-20MPa钢瓶可充装气体约10立方,空瓶重约65kg。
以使用1000方气体为例,需40L气瓶167只,总重8350kg,而换成50L气瓶只需要100只,总重6500kg。因为总重量降低,单次运输费用可降低23%;因为气瓶数量减少,人工管理费用可降低42%,气瓶定期检验费用可降低42%。换成50L气瓶初次购买投入成本增加不到20%,而气瓶使用寿命20-30年,整个使用周期内节约运输及管理费用有多少呢?请各位老板自己算算吧,继续用40L,15MPa钢瓶是不是亏了呢?
别人有的钢瓶你也有,这没有什么;别人没有的钢瓶你却有,这才是优势!
市场情况瞬息万变,到处整合,到处创新。客户的用气习惯也是你们给他们养成的,50L钢瓶,大势所趋!
SHAPE \* MERGEFORMAT 以中等规模气体公司为例,每年至少需10000只钢瓶流转,按每月周转一遍,每车拉40-50只气瓶,每天每车拉两趟,则每天需要3辆车。
换为50L-20MPa钢瓶,同样气体量,每年只需6000只钢瓶流转,每天只需
要2辆车就够了。节省一辆车,每年至少节约成本20万(司机押运员工资12
万,用车成本8万)
1、1万只气瓶检测费用每年约20万(五年检一次,换阀及检测费100元/只,
平均每年20元/只),气瓶数量减少40%,每年可节约检测费8万元。
2、气瓶数量减少40%,加气工可减少两人,每年节约8万元。
3、气瓶数量减少40%,还可带来管理及场地费用减少等等,按每年节约4
万元计算。
合计以上每年节约总成本20+8+8+4=40万元。
看看采购成本增加多少呢?
以40L-15MPa每只350元,50L-20MPa每只700元计算:
40L-15MPa钢瓶10000只金额350万元,50L-20MPa钢瓶6000只金额420万元,合计增加采购金额70万元。但气瓶的使用寿命是20-30年,每年运营节约40万元,第二年就可收回多投入的70万元,以后20年每年节约40万元。看看合适吗?
50L钢瓶的和40L装卸运方式相同吗?
传统40L钢瓶直径219mm,高度1340mm,重量50kg。
50L钢瓶直径229mm,高度1505mm,重量65kg。
最新轻质高压钢瓶(轻质的是采用冲拔工艺的,比一般的管制瓶质量要好,不存在底部中心熔合缺陷问题)50L-20MPa的直径229mm,高度1450mm,重量49kg,与40L一样重,所以说装卸运方.
历史上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2017年5月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
河北利兴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5•13”氯气中毒事故
2017年5月13日凌晨3时30分,河北省沧州市利兴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兴公司)发生氯气泄漏事故,导致该公司现场员工及附近人员中毒,周边群众一千余人被紧急疏散,事故造成2人死亡、25人入院治疗。利兴公司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黎民居乡孙郭庄村,现有职工48人,主要产品为氯醚橡胶和氯磺化聚乙烯橡胶,生产过程中使用液氯(钢瓶装)等危险化学品作为原料,液氯使用量约为每年两千吨。
经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利兴公司为降低氯气使用成本、避免频繁切换液氯钢瓶,违法建设一容积为15立方米的储罐,私自增加液氯储量;5月13日凌晨,在通过液氯罐车向该储罐卸料时,储罐底阀阀后出料管破裂引发液氯泄漏;利兴公司第一时间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液氯长时间大量泄漏,致使现场员工及附近人员中毒。
二、历史上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国内事故
江苏南化公司氮肥厂“6•2”氮氧化物中毒窒息事故
1993年6月2日,江苏南化公司氮肥厂硝酸车间发生一起氧化氮中毒事故,造成3人中毒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酸车间停车大修置换时,作业工人错抽盲板,导致氧化氮气体从碱吸收循环槽逸出,导致中毒。
中国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三苯罐区“6•2”较大爆炸火灾事故
2013年6月2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第一联合车间三苯罐区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着火,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97万元。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大连石化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在第一联合车间三苯罐区小罐区杂料罐罐顶违规违章进行气割动火作业,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易燃易爆气体,回火至罐内引起储罐爆炸,并引起附近其他三个储罐相继爆炸着火。
山东潍坊华浩农化有限公司“6•5”较大淹溺窒息事故
2016年6月5日,山东潍坊华浩农化有限公司水溶肥生产车间发生一起淹溺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40万元。当时,操作人员开泵欲将罐内原料送入后续设备,但发现物料不能抽出。操作人员在未进行氧浓度及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未佩戴个体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到罐内查看情况,因缺氧窒息;另2名工人未佩戴个体防护用品盲目进入罐内施救,同样因缺氧窒息死亡,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河南信阳化工总厂农药分厂“6•11”氯化工段中毒事故
1994年6月11日,河南省信阳化工总厂农药分厂氯化工段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中毒。事发时,农药分厂甲基1605车间氯化工段2号水洗罐下部堵塞,于是停罐并打开上部人孔进行处理。当班3名工人,其中1人配戴过滤式防毒面具下罐,班长在外监护。工人下到罐内即昏倒,班长向内探头也昏倒,另外1名工人发现后喊人抢救,其他工段的工人参加抢救,结果造成罐内罐外11人中毒,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昆明市安宁齐天化肥有限公司“6•12”硫化氢中毒事故
2008年6月12日,云南省昆明市安宁齐天化肥有限公司在脱砷精制磷酸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6人死亡、29人中毒。事发时,操作人员正在向磷酸槽加入硫化钠水溶液。在调节底部阀门时,发现该阀门不能关闭,硫化钠水溶液持续流入磷酸槽,使磷酸槽中的硫化钠严重过量,产生的大量硫化氢气体从未封闭的磷酸槽上部逸出,导致部分现场作业人员和赶来救援的人员先后中毒。
浙江省台州丰润生物化学公司“6•12”硫化氢中毒事故
2009年6月12日,浙江省台州丰润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中毒。事发时,1名施工人员下到约10米深的地下桩孔底部作业,因硫化氢含量过高致其中毒晕倒,后有4人在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盲目施救,也相继中毒晕倒。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氮肥厂“6•14”煤渣堆放场爆炸事故
1982年6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氮肥厂造气煤渣堆放场发生爆炸,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灼热的煤渣遇水后产生水煤气并积存在煤渣间隙内,当装渣工人从下部掏挖时,渣堆松动并发生坍塌,渣堆内的煤气遇到上面塌落的炽热煤渣而发生爆炸。
浙江温州瑞安化工厂“6•14”反应釜爆炸事故
1993年6月14日,浙江省温州瑞安化工均三甲苯胺车间配酸工段反应釜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9人重伤,5人轻伤,厂房被毁,经济损失200多万元。事故发生前,企业为使生产染料中间体过程中不再产生大量废硫酸,进行了工艺路线改进。在对工厂生产设备进行改装后,未经小试、中试即直接投料进行工业化试生产,导致投料后反应釜发生强烈反应并爆炸。
福建邵武市二化肥厂“6•15”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1989年6月15日,福建省邵武市第二化肥厂脱硫工段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事发工段共有4个内装活性炭的脱硫罐,1#、3#碳床排污阀泄漏比较严重,2#碳床进口阀严重内漏,盲板严重变形下凹,拆2#炭床进口盲板使其偏移时,有毒气体从进口阀漏入2#炭床内,再通过已打开的排污阀进入排污管,之后进入4#炭床内。在装填4#脱硫罐炭床活性炭及拆除2#炭床气体进口盲板时,进入罐内人员先后一氧化碳中毒。
河北石家庄炼化“6•15”火灾事故
2016年6月1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石化石家庄炼化分公司220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吸收塔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在烟囱顶部防腐补焊作业过程中,电焊焊渣下落后引发聚丙烯材质的除雾器着火,高温烟气沿烟囱排出,造成作业人员高温和中毒窒息死亡。
湖北省宜化集团公司“6•18”脱碳工段洗涤塔爆炸事故
1998年6月18日,湖北省宜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脱碳工段洗涤塔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8万元。发生爆炸的脱碳工段洗涤塔是1986年由液化气储罐改装而成,未经设计部门同意,也未请专业压力容器检测部门定期检测,只是定期自检壁厚。因此,事故发生前未能发现洗涤塔底长期被冲刷减薄的事故隐患,致使事故发生。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公司浩化分公司“6•18”中毒事故
2015年6月18日,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浩良河化肥分公司造气车间发生一起3人窒息死亡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造气车间作业人员在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审批手续、未佩戴防护用品的情况下,1人进入磨煤工段煤浆添加剂地下溶解池内发生窒息,另有2人未采取防护措施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江苏省睢宁县化肥厂“6•22”活性炭脱硫塔煤气中毒事故
1989年6月22日,江苏省睢宁县化肥厂碳化车间在检修活性炭脱硫塔时由于未加盲板隔绝,造成3人死亡,4人中毒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碳化车间对检修的设备没有采取与系统隔绝、加盲板切断气源的措施,在既没办理进塔作业许可证,又无人监护的情况下,检修人员擅自进入容器内,造成1人中毒。车间没有采取切断气源等有效措施组织施救,导致中毒事故扩大。
郑州市食品添加剂厂“6•26”库房过氧化苯甲酰爆炸事故
1993年6月26日,河南省郑州市食品添加剂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33人受伤,经济损失约300万元。库房过量存放过氧化苯甲酰是导致爆炸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其他原因有厂房布局不合理、仓库与办公室混用,而且对职工随便吸烟无任何限制。
天津大华化工厂“6•26”化工原料爆炸事故
1996年6月26日,天津津西大华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9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0多万元。事发前几日持续高温,厂房房顶为石棉瓦,隔热性差,高温促进了氧化剂的燃烧过程。氧化剂氯酸钠和有机物发生氧化反应放热,热量又加速了其氧化反应,该循环最终导致有机物和可燃物燃烧。救火过程中泼向强氧化剂(NaClO3)的酸性水,加速了氧化剂的氧化分解过程,产生大量氯酸。氯酸及NaClO3混合物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引起了2,4-二硝基苯胺的爆炸。
内蒙古通辽油脂化工厂“6•27”癸二酸车间水解釜爆炸事故
1992年6月27日,内蒙古通辽油脂化工厂葵二酸车间水解釜因选材不当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4人重伤,10人轻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水解釜内介质在加压和较高温度下,对釜壁的腐蚀以及介质对釜内壁的冲刷和磨损造成釜体壁厚迅速减薄,使水解釜不能承受工作压力,从而发生了物理性爆炸。
北京东方化工厂“6•27”罐区特大火灾爆炸事故
1997年6月27日,北京东方化工厂发生爆炸火灾事故,造成9人死亡,3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7亿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从铁路罐车往储罐卸轻柴油时开错阀门,使轻柴油进入了满载的轻柴油罐,导致轻柴油从罐顶大量溢出,溢出的轻柴油油气在扩散过程中遇到明火爆炸,继而引起罐区内乙烯球罐和其他储罐的爆炸和燃烧。
辽宁大连染料厂“6•28”剧毒气体泄漏事故
1988年6月28日,辽宁省大连染料厂甲苯二异氰酸酯四苯车间发生剧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经抢救脱险,另有79人住院观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车间内3号高温光化锅的圆板式视镜发生破碎,致使正在进行光化反应的4.5吨有毒气体(含光气、氯化氢等)喷出,在使用氨气对光气进行破坏时,喷出的光气与氨气反应形成的一条距地面50~60m、宽50~80m的白色雾带顺风飘散,对周围居民及海港油区造成了影响。
兰州石化公司“6•28”火灾事故
2006年6月28日,甘肃兰州石化炼油厂40万吨/年气体分馏装置一冷凝器盖头处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灭火中1名企业消防队员牺牲,10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检修人员在安装冷凝器头盖时,未将缠绕在波齿垫片的塑料薄膜拆下。开车后该冷凝器头盖密封处泄漏,高速喷出的液态烃使缠绕塑料薄膜的波齿垫产生静电,引燃泄漏的液态烃,造成火灾。
内蒙古鄂尔多斯伊东九鼎化工公司 “6•28”爆炸事故
2015年6月28日,内蒙古鄂尔多斯伊东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3人死亡、6人受轻伤。此次爆炸是由于三气换热器存在质量问题,在前四次修焊过的脱硫气进口封头角接焊缝处存在贯通的陈旧型裂纹,引发低应力脆断导致脱硫气瞬间爆出。因脱硫气中氢气含量较高,爆出瞬间引起氢气爆炸着火,造成正在附近检修及保温作业的人员伤亡。
中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6•29”原油罐爆燃事故
2010年6月29日,中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原油输转站原油罐在清罐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燃事故,致使罐内作业人员3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事发时,作业人员正在对原油输转站1个3万立方米的原油罐进行现场清罐作业。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油气与空气混合,形成了爆炸性气体环境,遇到非防爆照明灯具发生闪灭打火,或作业时铁质清罐工具撞击罐底产生的火花,导致发生爆燃事故。
南京金陵石化公司炼油厂“6•30”爆炸事故
1993年6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金陵石化公司炼油厂铂重整车间供气站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8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企业为做开工准备,由外厂购来的小瓶电解氢往V204/4氢气钢瓶充灌氢气,当V204/4氢气钢瓶压力达10.4MPa停止充灌并拆装管线上的盲板时, V204/4顶部的7号阀内漏,泄出的高压气体产生静电火花或钢制工具摩擦撞击产生火花,导致钢瓶爆炸。
(二)国外事故
前苏联乌德市“6•3”输油管泄漏液化石油气致客车脱轨事故
1989年6月3日,前苏联巴什基尔自治共和国首都乌德市附近,从输油管泄漏的液化石油气(LPG)发生爆炸,使通过附近的一列客车脱轨,并与对面另一辆客车相撞,造成600多人死亡,500多人受伤的特大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输油管线破损,漏出的液体化石油气(LPG)充满现场附近丘陵之间的山谷。输油站管理人员已注意到气体压力下降,于是调节泵加压,结果导致更多的气体泄漏。这时,一列电力客车通过现场,客车的导电弓产生的火花引发爆炸。
加纳“6•3”加油站爆炸事故
2015年6月3日,加纳首都阿克拉市中心一处加油站起火爆炸,造成200多人死亡。起火的加油站位于阿克拉最繁华的恩格鲁马转盘附近,处于低洼地带,周围有公共汽车站和集贸市场,人口密集。事故发生时,因连降暴雨,积水很深,交通瘫痪,许多被困民众前往加油站躲雨休息。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大雨造成加油站内泄漏的柴油和汽油流向附住宅,在附近货车停泊处遇火源,油品被引燃并导致加油站爆炸
股 权 质 押
最近,相信有很多人都被《人民的名义》这部电视剧强势圈粉了。在大家热议“老戏骨”们精湛的演技,被达康书记迷倒的同时,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剧情进展中,大风厂和山水集团的这条重要线索,除了可以牵出一窝贪官,当中还暗含了很多法律知识,而其中的股权质押问题是重中之重。
股权质押到底是什么意思?关于股权质押到底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简单来说,就是拿股票做担保。在剧情中,大风厂的老板蔡成功购买了厂里51%股权,而作为对职工的补偿,剩余49%股权由职工享有。因职工人数众多,大风厂成立了持股会,并选出持股人代表。
大风厂每年向银行贷款用于经营,基本都是新贷还旧贷。在等待新贷款期间,大风厂为应急向山水集团借了5000万元资金作为过桥款,偿还银行贷款,同时以大风厂的全部股权作为质押。也就是说,为了能够借到这笔钱,用手中的股票做了担保。
股权质押合同效力问题
股权质押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并不是蔡成功一个人说了算,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按照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也就是说,蔡成功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是没有权利将大风厂的股权质押的,质押合同也是无效的。
我们假设股权质押是有效的,那么最后股权直接都归山水集团所有了,这个又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换句话说,股权质押后,如果真还不了钱,该如何处理?
按照《物权法》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担保法》亦有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有这样的约定,该约定是无效的。故在大风厂无法偿还债务时,山水集团不可能通过质押合同直接获得出质股权。而要实现质权,山水集团拥有的权利是优先受偿权。
按照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折价、拍卖和变卖,都涉及股权的转让,因此必须遵循《公司法》的股权转让规定。
根据《公司法》,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山水集团要想取得股权,远非电视剧里演的那么简单。
跳出剧情,事实上股权质押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开展资本运作的一种工具,在A股市场上已经相当普遍,当上市公司大股东缺钱时,将自己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内质押给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等,从而获得贷款,缓解资金不足带来的压力。
一般来说,并不是你的股票市值达到多少,银行就会给你贷多少款,都会打折,比如你手中的股票市值100万,质押率为40%,那么你可能会获得贷款100万*40%=40万,质押率的高低各不相同,但是不能超过60%。
另外,金融机构为了防止股价下跌之后自己利益造成损失,会对质押个股的股价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当股价连续下跌接近预警线时,会要求大股东补仓,当达到平仓线时,而大股东又没有办法补仓和还钱时,金融机构有权将所质押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抛售。